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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李宝翠报道】国家发改委22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六个方面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以及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
《通知》强调,要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并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
《通知》要求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通知》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