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首页 >> 贸易风险 >> 反倾销 >> 列表

印度诉欧盟棉质床单反倾销案分析(上)

时间: 2010-06-04 10:16:40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1995年~2009年4月,在欧盟对印度启动的28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起被印度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占比10.72%),其中棉质床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
编者按:1995年~2009年4月,在欧盟对印度启动的28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起被印度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占比10.72%),其中棉质床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针对欧盟对其棉质床单的反倾销措施,印度实际提出了13项主张。其中,5项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即损害的确定。专家组对印度的主张进行了客观审查,并分别作出了认定。本文希望通过对印度提出的几个争议点的分析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探讨对我国反倾销争端案解决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案件概况

1996年9月13日,欧盟对自印度进口的棉质床单发起反倾销调查。1997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倾销、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997年6月14日,欧盟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1997年11月 28日,欧盟发布终裁报告,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6%~24.7%。

1998年8月3日,印度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申请。1999年10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应印度的申请成立了专家组。2000年10月30日,专家组作出裁决,支持了印度的部分主张。2000年12月 11日和18日,欧盟和印度分别就专家组报告中存在的某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提出上诉请求;2001年2月8日,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专家组报告第6.119段的认定,推翻了第6.75和6.87段的认定。

争端涉及产业损害的

主要争议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条(倾销的确定)、第3条(损害的确定)、第5条(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第12.2.2条(公告和裁定)以及第15条(发展中成员)。印度对欧盟的损害认定结果提出的质疑主要为:损害分析、所有相关经济因素以及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分析。

1.关于损害分析

关于在对倾销进口造成损害的分析中将所有进口产品视为倾销进口的做法,印度指出,欧盟为得出损害裁定,将调查期(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 日)内同类产品的所有进口视为倾销进口,并累积计算了自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三国同类产品的所有进口数量,而非倾销进口的产品数量。印度指出,非倾销进口占印度对欧盟出口总量的1/3以上。这种在损害分析中未能区分其他因素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4和3.5条。

欧盟援引《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1、3.1和5.7条支持其对倾销进口的认定。欧盟认为,无法在单一产品市场中确定各项单独的交易。欧盟指出,由于损害调查的启动早于倾销的确定,因此对欧盟而言,《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中提及的“倾销产品”必须是所有进口产品。

专家组通过在上下文语境中考虑 “倾销进口”的一般含义,同时考虑《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的目的和宗旨后,得出结论认为,印度对“倾销进口”一词的解释并不恰当。在专家组看来,《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客观审查中提及的“倾销进口”针对的是某个特定的生产商/出口商,而非单个的交易。因此,专家组认为,欧盟调查机关在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4和3.5条作出“倾销进口”的认定时,可以考虑生产商/出口商的所有被认定为“倾销进口”的产品数量,而专家组对于“不存在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未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专家组的上述认定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即被认为不存在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的进口能否被认为“倾销进口”。尽管如此,“阿根廷对巴西家禽的最终反倾销税”案(DS241)专家组仍然援引了“欧盟—床单”案专家组关于“倾销进口”的理解,认为“倾销进口”应当被理解为“被认定存在大于微量的倾销幅度的生产商/出口商的所有进口”。此外,“阿根廷—家禽”案专家组还进一步认定,“倾销进口”应当排除调查期内未被认定存在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的进口。

当事方未就专家组报告关于“倾销进口”的认定提起诉讼,但就报告关于“倾销”的认定提起了诉讼,分别涉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2.2条和第2.4.2条。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确定“倾销幅度”的认定,即欧盟关于“倾销幅度”的认定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2条。

2.关于国内产业状况的分析

印度认为,欧盟在对第3.4条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时考虑了欧盟不同生产商的数据。印度指出,欧盟在损害调查中抽样选择了35家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商中的17家,但在作出损害分析时并未完全基于这些生产商的数据,而适用了其选定之外的生产商的相关数据。印度认为,欧盟此举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4条。

欧盟援引《反倾销措施协定》第4.1条关于 “国内产业”的认定来支持其主张。欧盟指出,第4.1条规定了“国内产业”的两种解释,并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5.4条关于“主要部分”的规定,选择了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商。但是,欧盟在损害分析中适用的其他生产商的数据也是可以代表欧盟国内产业的。

专家组认为,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4和3.5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仅由于欧盟抽样选择了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欧盟就不得考虑其他同样属于国内产业的其他生产商的相关数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有悖客观审查的原则。欧盟的做法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3.4和3.5条。但欧盟在损害分析中适用代表国内产业的 35家生产商之外的生产商的数据作出损害分析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4条的规定。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