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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律言过其实

时间: 2009-05-31 17:19:12 来源: 腾讯网  网友评论 0

7.究竟上述说辞是否合理,究竟所谓“天然”与“人为”竞争优势之间的区别是否符合逻辑,究竟设置贸易壁垒阻碍那些享有所谓“人为”优势的进口活动是否构成一项合理的贸易政策或者是否真的在各个相关方面对“公平”有实际促进,以上种种,都已超越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8. 本文的目标没那么宽泛,只是想检验一下反倾销法的实施是否与其说辞相符。不管怎样,那些反倾销税真能抵消扭曲市场的政策的影响吗?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方面来 回答。首先,要搞清楚现有的反倾销法执行方式是否能有效找出据称是不公平的定价行为,包括价格歧视和低于成本销售。其次,假设反倾销法实施过程中真的找到 了目标,还必须确定目标的这些定价行为是否可靠地反映了隐藏的市场扭曲。

倾销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回 答上面的问题的第一步就是要研究,根据美国法律,倾销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通常,商务部会把进口商品在美国出售的价格与某种程度的“正常价值”相比,然而, 做这种对比的方法有很多种,特别是用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准也有很多种。大家最熟悉的一种方法就是商务部将“净”在美销售价格与出口国的“净 ”本土市场价格作比较。为了算出这个净值,商务部会减去运费、回扣和手续费、佣金以及其他各种销售费用;这种做法的基础就是以“出厂”价格来作比较。反倾 销条约也表明了,用在美销售价格与本土价格作比较是确定倾销幅度时首选的方法。

9.然而,要是有其他特定条件存在的话,商务部就会采用替代的方法来作对比。因此,如果外国生产商不在其本土市场销售主体商品或者其本土销售额比美国销售额的5%还少,则本土市场不会被考虑进去。

10.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就会选择另外一个出口市场作为比较的对象,此时就会把在美销售价格和其他第三方市场的价格作比较。

11.要是没有可作对比的第三方市场,商务部就会把在美销售价格与所谓的“构造价值”作比较,这价值相当于被调查公司的全部生产成本与部分利润的总和。

12. 可有时,即使有可用的本土市场价格或者第三方市场价格,能作正常的价格对比,商务部也会偏离这种对比。当接受调查的商品有太多品类时,那可能会有许多不同 的具体产品种类或者型号,商务部会尝试为每一个型号在对比市场中找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在售商品,如果找不到,则只好将其在美销售价格与“构造价值”作比较 了。

13.更重要的是,商务部会审查对比市场的价格以确定其是否低于整套生产成本。 如果某个型号商品在对比市场中的价格有超过20%是低于成本的,商务部就会把该型号这些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排除在外不作计算,其理由就是这些价格“不属于 正常贸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美销售价格与对比市场中高于成本的价格作比较;而如果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根本没有高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就将美销售价格 与“构造价值”作比较。

14.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还会同时应用其他方法作比较;这些国家包括中国以及前苏联成员国。

15.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拒绝采用他们的本土价格做对比,因为那不是由真正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并不可靠。而“构造价值”也不会被采用,理由是来自 这些国家的公司其成本也不是基于市场来计算的。相反,商务部会获取公司的“生产要素”(所有生产商品时需要用到的实物原料)名单,并且基于 “替代国家”的价格来估算这些原料的价值。替代国家都是些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认为其经济发展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与被质疑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若。然后, 商务部就会根据具体公司的生产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替代国家的价格(这价格包括售价、一般费用及行政费用、利润的平均数),计算出成本导向的“正常价值”, 作为在美销售价格的比较对象。

16.最后,商务部有时会基于“可知事实”来界定倾销行为,而不是基于公司的真实数据。

17. 当一家外国公司无法提供商务部要求提供的所有价格和成本信息时,或者所提供的信息被认定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鉴于要求外国公司提供的文件往往错综复杂,这种 情况是会经常出现的)时,商务部就会基于他们可以获知的事实来作出裁定。在这类情况下,商务部所援引的“可知事实”往往都是来自于本国行业提出的反倾销诉 状中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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