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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挑战美贸易战法律根基 向WTO提出磋商请求

时间: 2012-12-27 13:01:09 来源: 法治周末  网友评论 0
  •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GPX法案规定,在2012年3月13日之后,如果在反补贴调查的同时也有反倾销调查,要避免双重救济。莫世健作出这种判断,是基于中国在2009年作为原告发起的《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部分产品同时实施双反措施案》中,WTO上诉机构的裁决。

  美国玩弄法律 翻脸不认判例

  中国正式挑战美国展开贸易战的法律根基。

  在美国接连不断针对中国输美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甚至不惜出台紧急法案肯定其贸易保护行为合法的背景下,9月17日,中国就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修订法案(即GPX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磋商请求。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表示,美方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在今年3月通过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认这些调查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

  立法与司法判例相悖

  这本是一场不应存在的磋商。

  2006年以前,美国从未向中国提起过反补贴调查,但随着中美贸易额的上升,反补贴调查频频落在中国企业头上。轮胎、太阳能光伏产品、纺织品、彩电、钢管、家具等对美国市场造成威胁的产品,纷纷被贴上了接受政府补贴的标签,并被美国课以繁重的反补贴税。今年4月6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华厨房置物架征收最高达264.09%的反补贴税,而这对相关行业的影响无疑是致命性的。

  由于美国的反补贴措施给中国某些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自2007年美国首次裁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10.9%至20.4%的反补贴税之后,中方就明确指出美无权对其认定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但这并未阻挡美国接连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步伐。

  沈丹阳透露,2006年以来,美国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有30多起。

  中国此次向WTO提起的磋商请求显示,自2006年11月20日中国首次被美国进行反补贴调查,至2012年3月13日GPX法案出台,美国共计向中国的24类产品提起了反补贴调查,累计涉案金额达72.27亿美元。

  2008年,美国对中国非公路用轮胎提起的双反调查(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引发的后续诉讼,本应改变中美关于反补贴调查争议的状况。

  在该双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定的被调查对象之一是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而河北兴茂恰好是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以下简称GPX)的控股公司。由于对商务部裁决不服,GPX及河北兴茂一起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GPX等公司的诉求后,美国商务部不服并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美国商务部的做法违反了美国最近几年修改反补贴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志,即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实施反补贴措施,从而认定美国商务部的做法违法。

  “‘乔治城钢铁案’(1983年11月,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等数家钢铁生产者指控来自波兰和捷克的碳钢丝杆享有政府补贴,1984年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乔治城钢铁公司不服,进行上诉。1986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原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资助不构成法律所定义的补贴结论,已经为立法机关认知或接受。在已经接受了此结论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并未明确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因此现有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志就是非市场经济体的国家资助不构成补贴。”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莫世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的推理思路。”

  2011年12月19日这一天,本应成为中美关于反补贴调查争论的终点,那时很多中国学者也为此欢欣鼓舞。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一旦法院判决生效,除非美国国会明确修改法律,美商务部则不能够以同时调查或单独调查的方式,对中国类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征收反补贴税。由此可见,该判决对美国反补贴规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的适用有深远影响。”莫世健在当时作出了这样的评判。

  但不幸的是,美国国会在2012年3月13日针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紧急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内容跟法院判决完全相悖。

  GPX法案不仅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权利,还将调查的合法性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而这一天正好是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行业进行反补贴调查立案的日子。

  由于修订案的起源是GPX公司的起诉,该修订案也被称为GPX法案。

  “这相当于是以立法这种看似合理的方式,使得此前有利于中国的司法判例无效,从而实现美国贸易保护的目的。GPX法案的具体规定对中国来说是不公平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范***说。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于GPX法案出台半年后,向WTO提起了磋商请求。

  至于美国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哪些WTO规则,中方在向WTO提交的磋商请求中强调:“美国在没有法律赋予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这种实践早于立法的行为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文,比如任何缔约方不得在产生相关结果的普遍适用的措施(measure)正式公布之前采取此类措施等,比如在实施某些措施时应统一、公正、合理。”

  涉嫌双重救济

  莫世健一直在关注美国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实践和立法行为。在他看来,GPX法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规定也涉嫌违反WTO原则。而这也正是中国此次提起磋商的原因之一。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GPX法案规定,在2012年3月13日之后,如果在反补贴调查的同时也有反倾销调查,要避免双重救济。

  “这就意味着,GPX法案是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这很可能违背WTO‘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违法’的原则。”莫世健认为。

  莫世健作出这种判断,是基于中国在2009年作为原告发起的《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部分产品同时实施双反措施案》中,WTO上诉机构的裁决。

  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府就美国在2008年6月至8月期间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框架下的磋商请求。

  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方法来裁定反倾销中的产品正常价值,同时又用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对同样产品裁定反补贴税,美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让美国商务部避免对同一产品反复征税。

  在这一案件中,由于中美双方磋商不成,申请设立专家组,在不认可专家组裁定的情况下,中方上诉至WTO上诉机构。

  莫世健告诉记者,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在征收反补贴税时,征收的税额应当是“适当”的(appropriate)。WTO上诉机构就此认为,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时没有在出口价格中对补贴额作出适当调整的话,则以此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反倾销税已经涵盖了部分补贴导致的价格差(即对补贴的惩罚),而在此基础上同时对补贴全额征收反补贴税的话,必然导致部分或全部补贴在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被重复征收,这就是“不适当”的,就会构成双重救济,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由于美国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征收反倾销税时,选取了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计算产品的成本,然后参照产品的出口价格,从而计算倾销幅度;在征收反补贴税时,却认为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数据都是中国数据。从以往情况来看,美国选取的替代国的产品成本都是高于中国产品成本的,这也就意味着,美国在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时,很难保证反补贴税税额是适当的,从而避免双重救济。”莫世健分析道,“一旦美国无法证明其法案可以避免双重救济,GPX法案就违背了WTO的相关原则。”

  或不会止步于磋商

  莫世健认为,即便从分析角度来看,美国的做法亦涉嫌违反WTO规则且不合理。但具体的磋商结果如何,还得看双方的谈判。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接到磋商请求的缔约方应自收到请求的10日内(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要求双方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进行磋商。

  这意味着,9月27日,是美国对中国的磋商请求作出答复的最后期限。

  至于磋商过程如何进行,入选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名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立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磋商的具体过程是不公开的,参与者就是中美双方的代表,而磋商结果如何就看双方对彼此提出的诉求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达成一致。

  “磋商主要有两种结果,要么是达成一致协议,要么是未达成一致协议,其中一方提出在WTO框架下设立专家组。”韩立余继而向记者解释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即WTO规定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只有磋商不成,才能设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裁定。

  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磋商达成一致协议,美国就需要修改GPX法案。对此,韩立余并不认同:“WTO并未规定磋商后解决争端必须采取何种方式,美国也可能不修法,而是直接暂停使用该法。”

  不过莫世健认为,美国是基于贸易保护的角度出台的GPX法案,磋商过程中中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该案势必要进入专家组程序。

  “美国每当进入大选年,就会拿中国说事儿。奥巴马政府为了选票应该也不会轻易妥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而一旦进入专家组程序,就意味着案件的结案时间具有了不确定性。

  记者查询《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了解到,根据WTO规则,磋商应在60天内完成;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后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原则上专家组应在接收到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6个月内作出裁决报告,最长不超过9个月。

  “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裁定不服,可上诉,上诉机构自接收上诉申请到最终裁定不得超过90天。”《谅解》规定到。

  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自一方提起磋商请求至上诉机构作出裁决,用时在12个月以内。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此案涉及到美国的法律,美国可能会利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专家组可随时应起诉方请求中止工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规定拖延时间。

  “因为中国加入WTO时,WTO承诺在2016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如果把案件尽量往后拖,拖到2016年,那么这个官司也就没什么好打的了。”前述分析人士说。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对该案的结果更不乐观,他认为即便是中国在该案中胜诉了,美国也不一定执行WTO裁定。因为美国以往就有过被WTO裁决败诉,但拖着不改的情况。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美国GPX法案会对中国产生很严重的影响,若在WTO框架下无法解决问题的话,可能就要走外交渠道了。”莫世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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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肖莎 (责任编辑:黄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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