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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被罚200万

时间: 2011-05-06 16:33:44 来源: 发改委网站  网友评论 0
  • 3月下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联合利华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将于4月份涨价,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部分城市出现了抢购日化产品的现象。

  3月下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联合利华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将于4月份涨价,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部分城市出现了抢购日化产品的现象。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责成上海市物价局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开展检查,并约谈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依法要求其在接受检查期间暂缓原定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

  现已查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通知联合利华品牌部分日化产品4月1日起涨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2011年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晚报、上海商报、第一财经电视台、每日经济新闻、新华社“中国网事”、新京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等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

  这些行为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日化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调整价格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发布涨价信息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默契串通协同涨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对散布涨价信息引发市场波动,特别是造成抢购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严肃查处,予以严惩,决不允许不法经营者肆意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所有经营者特别是占市场份额较多、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切实引以为戒,增强价格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杜绝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查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其间透露,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康师傅公司后,康师傅公司主动配合国家稳定物价的调控政策,暂缓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

  联合利华回应被罚:理解中国国情 尊重决定

  联合利华下午向网易财经发来声明,称联合利华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并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

  联合利华还表示,作为负责任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联合利华全球商业准则。

  发改委就查处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答问

  问:什么叫散布涨价信息,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请介绍一下该案的具体情节

  答:我国价格法律法规对散布涨价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月下旬,针对日化产品盛传涨价消息引发部分城市抢购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即会同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调查、依法取证。现已查明,联合利华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是联合利华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诸多日化产品涨价的言论,并被广泛传播。

  (1)3月21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日化行业在中国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品牌非常多,消费者对价格也相对敏感,竞争对手们都相互观望着呢,只能慢慢调整一点,再看看竞争对手是否跟进。”

  (2)3月22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快速消费品行业是下游行业,从目前上下游连锁反应来看,整个行业进入了涨价周期。”

  (3)3月22日,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新闻晚报采访时表示:“涨价经历一个观望的过程,大家都在等待谁第一个调价”,“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没有跟进,那么我们肯定会很惨,所以我们只是陆续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近期原材料价格再度上涨并企稳,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

  此外,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对4月份涨价的预期,目前还说不准。现在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势在必行。”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采访时表示:“下个月多家日化用品公司产品价格将上调10%左右,主要是因为上游原材料石化产品、植物油、无机化工产品等近期平均上涨了40%左右,直接带动日化用品成本增加约20%”,“事实上日化用品中有些品类毛利并不高,像洗衣粉毛利在10%左右,一些小企业早就撑不住了,只是大公司产品不涨价,小公司也不敢涨价”。

  二是联合利华公司日化产品涨价信息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上海东方电视台3月26日播出的《东方新闻》节目显示,3月26日上海部分超市日化产品柜台被抢购一空,超市来不及补货;一位接受采访的消费者表示人心慌了。另据上海、西安部分超市提供的数据,3月下旬日化产品销量明显上升。据查,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前一周(3月14-21日)与后一周(3月22日-30日)的市场销量相比,上海超市日化产品销量平均增长21.2 倍,其中联合利华公司旗下部分单品销量增长高达六七十倍,如奥妙全自动洗衣粉4.0kg在大润发超市上海14家门店销售量增长65倍;西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奥妙全自动含金纺洗衣粉促销装1.7k等规格产品3月22日开始销量大幅攀升,3月25日销量达到正常水平的100倍左右。

  三是联合利华公司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如不制止将推动日化产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经营者由于担心失去市场份额,对于涨价非常谨慎。采取提前高调发布涨价信息等手段,通过媒体集中报道以试探市场反应,并希望竞争对手跟进涨价,给了行业竞争者之间一段相互协调价格策略的时间,进而达成价格协同行为,在保持市场份额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行业集体涨价。另据联合利华提供的数据,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到12%、12.6%、15.2%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影响力。联合利华公司提前散布涨价信息,如不及时制止,很可能导致行业内企业纷纷调价,推动日化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事实上,联合利华公司确定4月1日调价,立白、纳爱斯等其他日化企业也确定4月1日和4月6日调价。后由于多种原因,这些企业又纷纷暂缓或取消调价计划,日化行业涨价风潮才得以平息。

  综上,联合利华公司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该公司在约谈后即公开宣布暂停调价并向消费者致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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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 作者: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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