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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业务发展应考虑监管的“双核”。其要义是让银行在业务发展中既要关照当下,亦要考虑长远。
贸易金融通常指银行在针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中,依托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债项所提供的结算、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对涉及银行表内与表外、境内与境外、工商企业客户风险与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的贸易金融业务而言,既要遵守国内监管规定,也要关注国际监管法则与惯例。
从2013年1月1日起,作为国际银行业“基本法”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将正式进入并行期;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也到了全面实施阶段。业内人士普遍关心新的监管标准会给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带来哪些影响。
周红军,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兼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保函(担保)专家小组组长、保理福费廷专家小组成员。也许是多年从事贸易金融实务工作,并一直专注于银行贸易金融领域的研究的缘故,周红军十分敏锐地感受到当前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的监管环境已发生了重大改变。他说,目前中国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G20成员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国,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的监管规则将向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看齐,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事实上,中国的一些系统重要性银行已开始执行新的巴塞尔协议。
根据国际商会估计,新的巴塞尔协议一旦实施,银行贸易金融产品的价格或将会提高15%~37%,由此将会导致贸易融资量下降约6%。这对我国主要依靠传统方式融资的外贸企业冲击最大,其中包括很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与发展中国家做生意的进出口商。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仍是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说,这可能会导致其减少贸易融资运作;而对小银行而言,则可能会被清洗出局。所以周红军再三向记者强调,改变已经开始。
C=《中国外汇》 Z=周红军
C: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与即将开始全面实施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相比较,有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
Z:二者在监管思路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指标的设定上,不完全相同。相比而言,我国监管机构出台的新监管标准更切合我国国情。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变化有:扩宽了对银行风险的监管范围,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资本质量要求,特别是强调了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防止银行过度杠杆化;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了对交易性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权重;调高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转换系数(CCF)等。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设定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新标准;二是明确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新框架和分步骤实施的路线图;三是提出了加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系列措施。
客观观察,按照我国的监管标准,短期内不会对贸易金融业务产生实质影响。但我们还是要看到,我国监管当局也明确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新框架,并制定了分步骤实施的路线图。所以说银行如果不能结合监管要求对业务发展进行前瞻性评估,并相应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战略,那么在巴塞尔协议并行期结束后,就可能面临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