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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出炉 大数据杀熟、网络刷单、网络传销等被“点名”

时间: 2018-05-16 10:45:29 来源: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网友评论 0
  • 5月15日消息,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日发布《2017-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报告显示,信息泄露、网络刷单、网络传销、大数据杀熟、网络售假、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

5月15日消息,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日发布《2017-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报告显示,信息泄露、网络刷单、网络传销、大数据杀熟、网络售假、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快递赔偿纠纷、霸王条款、电商消费贷是“2017-2018年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表明,我们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会涉及到自己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隐私信息等,这些信息很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被泄露,比如说服务平台及员工的不法使用、信息被倒卖,手机、电脑感染病毒、被入侵等。近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时间频发,包括天天P图涉嫌收集用户照片事件、外卖平台打包售卖用户个人信息事件、快递业违规泄露个人信息事件等等,甚至是知名电商平台也频频发生的泄露用户信息事件。由此来看,当今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以及实施亟待成熟。

“网络刷单”暴露行业不正当竞争“硬伤”

过去的一年中,也发生很多“网络刷单”事件,包括人人车被曝刷单事件,美团助警方破获新型刷单诈骗案等,还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刷单偷逃国家税款,如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第一案”于2018年4月宣判等。在网上购物中,人们往往看中商品人气或者店铺流量,但也因此导致不少商家为了提高自家商品销量以及信誉以便更好地提升吸引顾客购买产品,以作假的方式,空卖空买,“买家”购物打款,卖家再发虚假快递,“买家”最终还会签收和评价。这就是所谓的“刷单”行为,甚至还衍生出刷单公司和平台,并明码标价。越演越烈的刷单不仅打破了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最终受伤的还是受众群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认为,多部法律对网络刷单均有规定,我们就网络刷单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向刷单的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就行政责任而言,刷单可认定为商业上的一种虚假广告或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就刑事责任而言,刷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市场活动的公平公正,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揭秘网络传销 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狼”

近年来,在传统模式的传销活动得到一定遏制的同时,网络传销却有不断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表明,近年来各类披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外衣的传销组织屡禁不止,微商、数字货币、校园贷、资金盘等成为网络传销“重灾区”,类似于云联惠、云在指尖、摩能国际、博邦商城、云梦生活、悦花越有、智麻开门诚信买卖宝等打着电子商务幌子的几十亿甚至是几千亿的传销大案浮出水面。

以“云在指尖公司”为典型,他们通常要求购买者或者会员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以获得入门资格,然后要求购买者或者会员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的业绩作为计提费用的依据。更有不少网络传销组织不再以实物商品为载体,而是用传理念、传虚拟产品等替代实物商品,并且手法更为隐蔽,比如“新世相”的营销课。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的时候需要保持警惕,不要为了贪图一时的小利,一不小心就陷入网络传销的陷阱。

2018年4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部委联合提示: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公告提到,此类平台存在三大隐患:一、高额返利难以实现;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三、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轶智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网络电商是采取多级分销的模式进行经营的,那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风险则极高。而《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将以下三种行为定义为“传销行为”,第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大数据杀熟肥了谁的口袋

近日不少用户反映,自己遭遇了“苹果杀熟”,同样的服务,用苹果产品付费比安卓多。也有有网友发现,同一段路程,用不同手机使用滴滴打车,会发现显示的价格不一样。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这在互联网行业叫作“大数据杀熟”。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且在在线旅游平台较为普遍。电子商务中心法律权益部贾路路认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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