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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产权交易涉嫌违规 投资者联名向中纪委投诉

时间: 2017-06-14 17:52:0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号外财经讯 这几天,英力特成为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舆情的核心,事由产权交易涉嫌违规

作者:张伟 来源:号外财经网

号外财经讯 这几天,英力特成为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舆情的核心,事由产权交易涉嫌违规,投资者四处状告。早在2月24日,号外财经刊发文章《英力特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不完整应追责》,从交易两大变数看该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并提醒投资者“别被套在高岗上”。遗憾的是,仍有投资者蜂拥进驻,直至5月12日跌停的发生,人们才如梦方醒。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行动就此展开。

质疑英力特五处违规行为

投资者向号外财经详述了英力特涉嫌违规的事件过程:2016年12月6日,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发布对其持有的51.25%上市公司英力特股权征集转让公告,并与其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8453.58万元债权一并打包转让,后者产权转让为前者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与天元锰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约定股权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2017年2月22日,英力特收到天元锰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对英力特剩余股权发起要约收购。2017年5月12日,英力特公告天元锰业以产权合同中涉及的煤炭采矿权到期为由,与英力特集团就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分歧,并称可能会对英力特控股权转让产生实质性障碍。

投资者们认为,英力特有五处构成违规行为:

一、产权转让合同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其是否生效对股权转让影响重大,中小股东对此应有知情权,英力特集团事前却未对相关内容进行任何公告。

二、根据国电电力2016年9月19日披露的英力特煤业采矿权评估报告,其明确表明采矿权到期日为2017年1月17日。即意味着2017年2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天元锰业已知晓其采矿权已到期,为何在5月份又提出对采矿权到期的争议。

三、天元锰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提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与国资委审批等风险事项,并未提及自身对于产权合同的异议导致股权转让合同不能执行的风险,有故意误导中小投资者之嫌。

四、英力特4月25日公告提及国电集团已完成对《股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的审核,并将上报国资委审批。5月12日公告却说《产权合同》发生分歧,协商达成初步意见,但未获上级部门审批。这个协商达成的初步意见,是否就是4月25日公告国电集团完成审核的《产权转让合同》,如果不是,4月25日以后产权合同部分条款有变更,报上级部门审批前为何不进行公告,因为产权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对股权转让影响巨大。同时这个上级部门究竟是哪一个上级,国资委还是国电集团?是哪一天未获得上级部门审批,为何没有立刻披露?

五、在5月12日上午英力特股价跌停,下午临时停牌公告相关事宜,这表明产权合同的纠纷已经提前泄露了,作为知情方的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涉嫌向利益攸关方提前违规泄露相关信息。

中小投资者四处奔波维权

尽管中介服务机构作出各种解释,但投资者们仍认为,5月12日临近中午前突然跌停,随后中午临时停牌,晚上发布公告,称国电集团未批准《产权交易合同》。跌停出现在发布公告之前,很可能是内幕消息泄露造成的。此外,1月3日天元锰业就签署了尽职调查无异议承诺书,承诺已经尽职调查清楚了情况并接受相关协议。但2月4日天元锰业又提出要修改协议中的英力特煤矿转让价款,并于2月17日与英力特集团协商一致,调整了价款支付的方式,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最终该协议上报国电集团后没有被批准。这一发生在2月17日的修改条款的重要事件,直到英力特5月17日答复深交所之前,完全就没有披露过,也没有进行过任何风险提示。而在这段期间,英力特不仅发布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还发布了两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公告,却连《补充协议》这四个字儿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据号外财经了解,5月20日,中小投资者联名“上书”中纪委,实名举报英力特集团及上市公司,认为英力特集团私下与天元锰业签订有关《补充协议》,约定后一项49亿元采取分期分批支付,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向资本市场隐瞒该事件,造成资本市场极大负面影响,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英力特该行为明显违反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规定,致使整个合同无法履行,目前交易有可能失败,国有资产有重大流失的风险,英力特集团总经理伍权,副总经理宗维海(兼上市公司董事长)疑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罪,同时,该项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证券市场法规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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