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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融宝:P2P去担保不宜简单化

时间: 2015-05-08 10:43:07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近来,P2P网贷话题不断,除了发展如火如荼,风险事件不断也饱受热议。与传统金融也相比,P2P网贷的信息风险较强,而平台自行担保也会引发非法融资的问题。

对此各方媒体进行报道,对于P2P未来风险控制的发展方向,安徽理融宝运营总监黎军认为,应该是在对大数据进行挖掘和使用。 但是,如何降低P2P网贷的风险?去担保能否解决问题,去担保后又该怎么做,这些都成为困扰机构发展的棘手问题。 

P2P风险何在?

在P2P操作实践中,贷款信息通常由平台发布。而传统借贷中,双方的信息相对透明,贷款方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了解比较清楚,相关信息中介仅仅提供借贷双方的融资需求。

P2P平台单个投资者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由分散的投资者对借款方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既不经济也不太可能。因此,与传统借贷相比,P2P网贷的信用风险更为严重。“不少借款方求助于P2P而非银行,是因为他们缺乏良好的信用或者足够的抵押物,其信贷风险较高,无法从银行获得足够的授信。这表明,尽管并非一定,但P2P网贷的信贷风险提出高于传统贷款。”理融宝投资部刘先生分析说,事实上,在交易成本更低的情况下,P2P的贷款利率并没有显著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贷款风险并没有得到改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

此外,在P2P平台直接提供担保的情况下,P2P平台需要作出保底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一方面会降低贷款方规避风险的激励,另一方面最低收益承诺会让平台具有银行的角色,这意味着其不再只是中介机构,而是金融机构了,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会加剧,甚至还可能会出现非法集资等问题。

P2P去担保是否可行?

既然从事金融业务,必然会伴随一定的风险。除了上述平台自身担保之外,目前我国P2P平台在风险控制上还采取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据理融宝风险管理部介绍,理融宝平台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有些借款项目就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给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借款人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反担保。有的借款项目由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再将该抵押物、质押物抵质押给平台指定的受托人。

但是,前段出现的中光担保被停业整顿、红岭创投坏账案件,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融资平台去担保化的争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去年8月份发文指出,“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理财或P2P平台等产品承诺的高额回报及本金提供担保”是后来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观而言,担保机构承担因贷款无法收回带来的损失,不仅有助于降低贷款方的担心,更能通过担保费率的调整来强化P2P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地约束P2P平台的经营。

P2P平台极有可能因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最终会导致P2P贷款成为纯粹的高利贷,互联网金融规范、良性地发展亦会渐行渐远。就算互联网融资平台不能自行担保,但是独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依然是必须的,担保机构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激励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业务进行监督。因此,不能对P2P平台的担保实行一刀切的政策设计。

关键问题还是需要创新

当然,单纯寄希望于担保机构就可以完全化解P2P信贷风险也不现实。理融宝黎军认为未来应加强对借款的风险评估、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

我们看到,随着业内对“去担保化”探讨的深入,很多P2P平台采用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就是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比如理融宝的风险准备金由平台自有资金和每笔借款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风险准备金构成,当借贷项目出现逾期、违约、坏账时,由风险准备金垫付投资人的本息。

对于P2P未来风险控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在对大数据进行挖掘、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通过网络系统评估客户违约风险,确定信用额度、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将平台的作用限定为信息中介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减少监管投入,但却不利于平台的长期成长,无助于投资者减少风险。除非能够设计出更好的促进平台审慎审查、识别债务人风险的机制,否则,对现实操作中的各种交易形式应当持更宽松的监管理念,让市场自主运行远比一刀切的禁令妥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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