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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签订合同,发生纠纷该在何地起诉?

时间: 2017-11-19 23:22:54 来源: 威海经侦  网友评论 0
  • 我在A市上班,父亲住在B县。一个月前,我以3.8万元的价格在邱某处购买了一款相机,准备送给爱好摄影的父亲使用。我与邱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约定收货地点为B县父亲家中,收货人为我父亲

【问】我在A市上班,父亲住在B县。一个月前,我以3.8万元的价格在邱某处购买了一款相机,准备送给爱好摄影的父亲使用。我与邱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约定收货地点为B县父亲家中,收货人为我父亲,送货方式为快递。而后我通过支付宝,向邱某支付了货款。由于邱某至今一直未发货,而我要求其退款又遭到拒绝,我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我们之间的纠纷。请问,我应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A市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收货地B县法院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媒介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鉴于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机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所成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邱某并未约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货物,而是明确以快递作为送货方式,自然应当以收货地B县作为合同的履行地,B县法院因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而具有管辖权。所以,你应向B县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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