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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种风险:商业风险、货币风险、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均不能彻底消除这些风险,而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把它们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重组,或把其转移给金融机构。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相反,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商业风险达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下也无法转移。总的来看,托收项下进出口方所承担风险大小悬殊。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 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而货物不符合要求等风险。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与此同时,通过转化了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并通过转化、使用固定贴现率,避免了来自利率和汇率两方面的风险,也即货币风险。此外赊销中的一切政治风险、国家风险也转移给福费廷金融机构。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在当今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它的特点。就已核准应收帐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帐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帐款为已核准帐款。对于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IFC第12条,未核准帐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帐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帐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帐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帐而增强稳定性。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收货在先,付款在后,既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来检验货物,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1、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有托收出口和凭信托收据提货两种。不论是哪一种的融资,银行都将承担
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控制较严,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融资额占发票金额50%-100%不等。托收下的融资,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如果到期,银行得不到偿付,有权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偿付。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首尾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以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但是信用证下的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联系,融资的范围很大(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这样,进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国中银行的资金,使卖方信贷实际上变成买方信贷。福费廷项下的融资特点是金融机构放弃了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角度看,即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可长达60到180天。无追索权也即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
1、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唯一承担人,因此约束机制薄弱,只能依靠单一的贸易合同。如果进口商违约,出口商可凭合同条款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进口商索赔。但是若进口商彻底丧失支付能力,则出口商只能承担损失。实务中,进口商往往无视贸易合同条款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而出口商也往往因索赔的高昂费用和烦琐手续而放弃追索权。
2、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而且根据惯例,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因此对出口商而言,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它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3、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通过远期票据的贴现取得现款,将收款责任和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出口地银行为避免风险,则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票据取得进口地银行的担保。如进口商到期拒付,担保银行应在规定日期付款。可见,福费廷方式同样是双重的付款约束机制。
4、国际保理业务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方式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除了贸易合同外,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帐款承担了100%的坏帐担保。因此对出口商而言,选择保理,它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约束机制。但与信用证和福费廷不同的是,保理业务中两种约束机制是紧密联系的,即只有当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保理商的坏帐担保才能成立。其约束是双向的,即在约束进口商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约束。
1、从获得的银行信用保障看:在托收方式中,金融机构的参与只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与之相比,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些结算方式都体现出其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通性问题。而三者中,福费廷和保理还有着一项信用证方式所未有的特殊作用:即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帐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原有负债。
2、从特殊功能看: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都有一系列特殊功能。
a.信用证业务虽然是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而产生,但信用证也可以以一种抽象的、完全脱离交易基础的形式而出现。比如,备用信用证即构成一种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担保,保证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在个人不履约时进行付款,其实质上已作为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了。
b.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从处理无追索权的贸易单据到处理无追索权的金融票据,从贸易融资到为创造流动资金。同时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为一种中期投资业务。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其收益可能高于对其它证券的投资收益,且其风险由于有大银行提供担保而降低。
c.保理业务没有信用证业务那样完整的形式性,但保理业务发展到现在,也已从提供出口融资出发,扩展为相关的一揽子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催收并管理帐款、提供顾问服务、承担坏帐担保、按季节或期限向其客户提供抵押或非抵押贷款等。
1、从票据上来看,托收业务中常见的票据有多种。有作汇款之用的银行汇票、私人支票,也有作出口商收取货款及收取小额贸易从属费用之用的商业汇票。若是跟单托收,还有提单等商业票据,作为货权在贸易双方间转移。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按信用证上列明的要求提供所有票据,当然,提单在其中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运输单据等多重身份而存在。提单仍由银行代为转交,代表物权的转移。
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则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要求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保理商,体现着应收帐款的债权的转移。
福费廷业务,则将应收款项转化为一系列的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票据(汇票或本票),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由大银行以保函或背书担保形式加保。当应收款项金额较大时,债权买方可以邀请其它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以分散风险,因此这种远期票据为除债权买方以外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
2、从费用方面看,托收方式费用最低,因为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证业务的费用,包括议付费、保兑费、通知费、电报费、修改费等,稍高一点,但一般也只占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际保理联合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费用率约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比信用证方式要高一些。福费廷的费用最高,除了按不同国别的风险程度收取0.5%-3.5%的费用,还有承诺费和投标费,以及获得银行背书担保或保函的费用、安排货币掉期、减少利率风险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