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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起纠葛 获赠基金身份惹争议

时间: 2013-01-05 09:34:3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    核心提示:2012年,香港风水师陈振聪手持遗嘱争夺遗产,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败诉。同年末,香港律政司又以遗产守护者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厘清遗嘱条文,决定华懋慈善基金是否是唯一遗产受益人还是信托人。

  核心提示:2012年,香港风水师陈振聪手持遗嘱争夺遗产,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败诉。同年末,香港律政司又以遗产守护者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厘清遗嘱条文,决定华懋慈善基金是否是唯一遗产受益人还是信托人。

  亚洲最富女人“小甜甜”龚如心可能没有预料到,即使将遗产全部捐赠给华懋慈善基金,纠纷却依然难以避免。

  2012年,香港风水师陈振聪手持遗嘱争夺遗产,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败诉。同年末,香港律政司又以遗产守护者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厘清遗嘱条文,决定华懋慈善基金是否是唯一遗产受益人还是信托人。

  “律政司的责任是,对其意识到的与香港任何一个慈善基金有关的问题提起诉讼。这个角色很重要,因为慈善基金是公共信托而非个人信托。”卫达仕(Withers)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Patrick Hamlin对本报解释。

  截至2012年5月30日,华懋慈善基金持有7家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权,分别是丹枫控股、安宁控股、宏霸数码、香港资源、博富临、北海集团及时富金融。2012年12月的聆讯会首次披露,龚如心遗产数目约有820亿至830亿港元。

  对于830亿遗产的归属,龚如心只是自行撰写了一张简单遗嘱,其中第1条写明“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这也成为争议的核心。律政司认为遗嘱没有清楚说明基金的身份是受益人还是受托人。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律师则认为从字面意思理解,基金即为唯一受益人。

  “香港所有的慈善基金都是以信托的形式存在,即便是以公司形式成立。”Patrick表示,受托人持有资金,并按基金成立人说明的慈善用途来使用这些资金,在这里龚如心即为成立人。

  对于内地富豪来说,在香港设立慈善基金再用于内地,还面临一些额外的限制。Patrick解释,如果不需要税收豁免,在香港成立慈善基金时并不需要注册登记,但要在海外使用慈善资金,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基金只能资助教育、宗教或者用于扶贫。在新加坡成立的慈善基金也会面临类似的限制。

  善款用途有极大弹性

  细数香港的富豪们,慈善信托(基金)是不可或缺的点缀要素。李嘉诚基金会、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陈廷骅基金会、郑裕彤慈善基金等。

  富豪们如此热衷于慈善基金,是否也是看中了其税务筹划的功能?

  “在香港,慈善基金在税务局注册后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不过,Patrick强调,这些减免只是让收税本身更有效率,慈善基金本身并不能看作是一种避税的工具。

  在税收方面,香港的慈善基金主要在两方面享有税收优惠。Patrick介绍,一方面,慈善信托本身无须缴纳任何税种,另一方面,香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入息税、利得税以及印花税时,可以抵扣其对慈善基金做出的捐赠。

  “通常,慈善信托是以非公司形式成立,由一组个人受托人管理,成立人本身可以是其中一个受托人。”Patrick表示,对于有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慈善信托(在香港一般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是慈善基金的管理人,同样,成立人本身可担任其中一名董事。

  龚如心的华懋慈善基金即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公司现任5名董事包括龚仁心、龚中心、龚因心,以及华懋的两位老臣梁荣江和陈鉴波。李嘉诚基金会和郑裕彤慈善基金也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而陈廷骅基金会则为公共性质的信托组织。

  “以公司形式成立的话,慈善基金可以被继承下去,个人董事的变动不会影响到慈善基金的身份。”Patrick解释,如果以信托形式成立,由于信托本身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就意味着信托资产必须注册在个人受托人的名下,一旦受托人发生变动,慈善信托中的资产(如股份或房产等)就需要重新注册。

  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成立,慈善都必须是基金会坚持的方向。

  “慈善目标可以很宽泛,也可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成立人可以表明资金只用于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慈善用途。”Patrick坦言,要将慈善基金的支出严格限定在慈善范围内并不困难,但如果相关法律文书缺乏恰当的表达,成立人的意愿仅仅以愿望的形式出现,这些慈善愿望对受托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过,受托人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不能偏离成立人订下的慈善目标。”

  以龚如心的830亿港元遗产而言,现在如何解读一张自行撰写的遗嘱成为最大的难题。如果法庭同意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的观点,即龚如心遗嘱中就慈善项目只是提供一个指引方向,并非严格要求,那就意味着该慈善基金在决定善款用途上将拥有极大弹性。但无论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必须被用于慈善目的。

  英国监管模式移植香港?

  “非慈善性质的个人信托一般订明有限的受益人,例如家庭成员。但慈善信托则是以公众为受益对象。”Patrick介绍道,受托人的继承者通常不是由成立人指定,而是由受托人本身指定。

  与一般的个人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公共性质也决定了其受到更多监管和限制。

  “香港还没有慈善基金的监管者,律政司(对慈善基金的监督)的权利相对有限,只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提供恰当的指引。”Patrick表示,但在相同法系的新加坡和英国,慈善事务公署(The Charity Commission)负责监管慈善基金的运作,当地的慈善基金需要提交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如果就基金运作产生疑问,该基金还需接受质询。

  在香港,尽管慈善信托向税务局登记后可豁免部分税收,但税务局并不负责登记慈善组织或监管其运作。去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建议在香港建立与英国和新加坡类似的监管机构,要求慈善组织公布账目等信息。

  “在英国和新加坡,向慈善事务公署提交的账目信息可能向全社会公开,高度透明让公众放心捐赠,他们可以看到自己的钱被用在了哪里。”Patrick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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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秦伟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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