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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欧盟对外商投资依然持开放态度

时间: 2019-07-10 10:20:49 来源: 中国贸易报   网友评论 0
  • 今年2月,欧洲议会以500票赞成、49票反对和56票弃权的压倒性结果,通过《欧盟统一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建议》(以下简称“法案”),以保护欧盟的战略技术和基础设施。该法案于3月21日正式颁布,4月初生效,该法案正式执行前设有18个月

今年2月,欧洲议会以500票赞成、49票反对和56票弃权的压倒性结果,通过《欧盟统一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建议》(以下简称“法案”),以保护欧盟的战略技术和基础设施。该法案于3月21日正式颁布,4月初生效,该法案正式执行前设有18个月的过渡期间,将于2020年10月11日付诸实施。虽然该法案并不必然会影响中国对欧洲投资,欧洲依然是中国对外投资极具吸引力的目的地,但中国投资者应了解法案的影响,做好风险准备。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敏在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与欧盟投资审查体系研讨会上介绍该法案的主要规定,即首次建立了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协同合作机制,明确了协同合作机制有关信息交换的要求,列举了用于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主要因素,以及欧盟委员会重点关注的涉及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某些计划和项目。


就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的投资审查协同合作机制,郭敏称,“当投资项目在某一成员国已被审查或者正在审查过程中时,该成员国应当通知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如有必要,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审查发生国共享关键信息。其他成员国可以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转发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可以(一般在其他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向该成员国发表意见。该成员国应当认真考虑评论和意见,具有最终决定权。整个流程约需要35天。


郭敏介绍,“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基本信息及实际控制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及地点、投资项目的金额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何时完成交易都属于需要进行共享的关键信息。


“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战略主权、敏感信息、外国政府控制、文化多元性等都可能被纳入判断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可能性的因素。”郭敏称,“由于条例没有对考量因素进行完全列举,当建立或者修改欧盟各国国内审查制度时,成员国可以将本国利益因素考虑在内。另外,外国投资者是否由第三国政府控制(包括资金支持的方式),也可能作为考量因素被考虑在内。


涉及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重点计划和项目包括:“伽利略”欧洲卫星定位系统、欧盟H2020科研发展计划框架、“全欧网络”共同市场发展计划、欧盟国防领域成员国间共同开发产业项目。郭敏指出,欧盟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对该重点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企业需随时关注相关动态。


郭敏认为,“上述法案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及并购的效率,实践中,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投资并购过程中,若核心资产实际在第三国会使风险徒增,上述信息交换制度将提高企业投资和并购的可预见性。


目前,欧盟有14个成员国拥有外资审查机制,其中多国正在对审查机制进行改革或构建新机制。


“该法案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要求各成员国必须设立国内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已有国内审查制度的成员国可以维持其现有规定,或者进行调整。”郭敏指出,但各成员国应当就其国内审查机制的制定、修订情况向欧盟委员会进行报告,已经有审查机制的成员国,应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审查机制适用情况的年度报告;没有审查机制的成员国,应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其境内发生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年度报告。


“此外,欧盟委员会要求成员国的国内审查机制必须遵守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原则、信息交换保密原则;要求成员国的国内审查机制必须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异议权和救济权。通常情况下,需要获得政府审批的行业非常有限,主要涉及‘敏感行业’领域。”郭敏强调,在保护关键利益的基础上,欧盟依然对外商投资持开放和欢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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