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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买家付款被中间商扣了

时间: 2017-03-03 22:14:52 来源: 浙江信保  网友评论 0
  • 中间商B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在内地多家工厂采购货物以后,销售给美国大型服装零售商C,杭州服装纺织生产型企业A便是B的其中一家供货商,三方的交易关系已保持了3年。

信任买家才同意延期的,没想到……


案例: 


中间商B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在内地多家工厂采购货物以后,销售给美国大型服装零售商C,杭州服装纺织生产型企业A便是B的其中一家供货商,三方的交易关系已保持了3年。


2016年1月,B提出延长支付期限到120天,A认为美国C公司规模较大,回款不会有问题,便答应了该条件。2016年2月,A向B出运近10万美元的货物,但到了应付款日后,却迟迟未收到B的付款,此后也无法与B取得联系。


A公司随即向浙江信保报案。通过海外追偿渠道调查,发现美国零售商C虽然存在拖欠情况,但已经付清货款。中间商B虽然承认了债务,但表示经营出现问题,现金流非常紧张,无力偿付债务。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中间商拖欠货款的案件,出口企业A把最终买方与中间商捆绑起来,认为最终买方实力强大,过于轻信中间商,导致损失发生。


2016年以来,由于中间商问题导致的报损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不乏报损案件金额达上百万美元的案件,中间商违约、欺诈风险上升,出口企业损失增加。


诸如此类中间商案件,如何把握与中间商贸易的风险要点呢?建议出口企业必须认清中间商身份、设计好“贸易合同、单据、资金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认清“中间商”身份


“中间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仅是贸易实务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从“中间商”在贸易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一般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中间商”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署合同,并独立承担贸易合同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最终买方只是中间商的货物销售方,此时所谓的“中间商”即为实际合同买方;二是“中间商”以最终买方名义与出口企业缔结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此时中间商实为买方代理人;三是“中间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不参与贸易合同签署及履行,只是在交易达成时抽取部分佣金,此时“中间商”实为“合同居间人”,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2016年发生的“中间商”相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由于中间商经营不善、破产造成国内企业无法收到货款;部分中间商假借国外知名企业的名义伪造合同向国内多家工厂下单;出口企业签署合同时未认清真正合同买方,部分出口企业与中间商签订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在此建议出口企业,认清中间商身份,关注风险承担者,在签署合同时要特别关注中间商的资质、付款能力、历史履约情况和最终买方的信用风险。


 

贸易合同、单据和资金流环环相扣


在国际贸易开展中,贸易合同、单据、资金流都是非常重要的风险环节,每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会出现风险,导致损失发生。特别是在有中间商参与的贸易过程,因贸易环节及流程设计往往更为复杂,出口企业更应注意风险要点,提高警惕。


1.中间商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的,出口企业应根据中间商本身资信状况决定是否签约交易。同时,建议出口企业与中间商签署正式的贸易合同,发票和提单都出具给中间商。对于中间商有特别要求将货物出具给最终买方的,建议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出具指示提单,中间商直接回款。


2.若中间商代理最终买方签署合同,建议出口企业在签署合同前识别好中间商身份,在正式签署贸易合同前应要求“中间商”出具买方的合法有效授权文件,并与买方核实确认“中间商”的代理人身份。发票和提单可直接出具给最终买方。建议出口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并要求最终买方支付预付款来确认贸易事实。


3.如果中间商作为佣金商出现,中间商不参与贸易实质,在贸易合同条款和单据上不应涉及中间商。


(本文转自浙江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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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信保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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