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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扩大外汇贷款结汇范围(附汇改后外汇政策汇总)

时间: 2017-02-06 16:12:45 来源:   网友评论 0
  • 1月26日,在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简称“3号文”)。

1月26日,在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简称“3号文”)。


3号文除了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外,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此外,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3号文还强调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事实上,自2015年8月1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改革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政策。与此前的扩大资本项目开放不同,包括3号文在内的本轮汇改的核心内容主要为“宽进严出”。


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3号文的最新通知全文,并梳理了2015年8月汇改以来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供中国企业和投资人参考。


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综合外汇局发布、人民币交易与研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近期出台的外汇政策汇总


2017年1月


在风险考核方面,将新增“跨境收付款差额占总额年度比率变动”考核指标,推动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同时将完善现有“对外担保履约率”考核指标,提高考核评分标准的合理性,优化考核效果。此外,还将取消“贸易融资风险度”考核指标,进一步鼓励发展跨境贸易融资,缓解购汇压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9日称,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目的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提高外汇市场数据透明度。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丰富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指标,增加远期差额交割和掉期交易存量统计;提升数据报送电子化水平;以及整合统计制度管理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近日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细化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但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


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016年12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货币篮子调整规则”,将自2017年1月1日起,CFETS货币篮子新增11种2016年挂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币种,CFETS篮子货币数量由13种变为24种,其中美元权重由0.2640下调至0.2240。


央行再度发文要求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并要求经办行和放款人做好额度控制。


2016年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控资本外流,要求资本项下500万美元或以上资金的汇出报外管局审批,并加大对大型海外并购交易的外汇审查,包括此前已获得外汇额度的交易。


监管层将对六类特殊性质的对外投资业务实施规范监管,除非有相关部门批文,否则原则上不予备案或核准。


被限制的业务包括:国有企业境外购买或开发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产;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非主业大额并购和对外投资;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亿美元及以上的特别大额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亿美元(含)以上非主营项目大额并购投资项目。


央行上海总部日前对辖内银行进行口头指导,要求加强对外省市资金流入上海自贸区的尽职调查,警惕其以虚假大额境外投资借道上海自贸区流出。


2016年10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称,首批五家境外机构于今日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币拆借会员,这有利于满足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外币融资需求,进一步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


2016年7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称,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应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20%的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利率为零。


2016年6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并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平滑货币市场波动,进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自7月15日起,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2016年5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规定,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5月20日起,首批六家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完成备案,正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


2016年4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外管局将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允许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等多项措施,积极扩大资金流入,增加外汇供给。


2016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措施缓解资金流出,包括:严控商业银行资金池业务的净流出上限,任意时点净流出余额不得大于0;截止1月18日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暂停流出,仅可流入,直到净流出余额小于0为止;同时,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当天办理业务为净流出的,银行要对超出部分缴纳100%存款准备金。


央行还对人民币NRA账户(又称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做了调整,明确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人民币NRA账户可以从境外不同名收款;且正在拟订文件,将允许人民币NRA账户转存定期。


央行表示,决定自1月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这一措施不会影响境内人民币流动性,央行将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公告证实了路透稍早的消息报导。


央行称,第二批境外央行类机构完成备案,正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利于稳步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第二批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印度储备银行、韩国银行、新加坡金管局、印度尼西亚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金融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分局窗口指导辖内银行,要求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控制1月售汇总量,以加强企业和机构等蚂蚁搬家式购汇管理。


央行称,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同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并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


2015年12月


央行暂停个别外资行跨境及其参加行的境内外汇业务。被暂停的外汇业务包括现货远期交易等,时间至2016年3月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同时发布BIS货币篮子和SDR货币篮子权重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力图扭转市场普遍看重单一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状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阿联酋和泰国,投资额度均为500亿元人民币。

 

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福建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2015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悄然束紧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参加行跨境融资渠道,不少清算行及参加行已被暂停人民币账户融资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市场人士分析,央行此举意在限制资金调出境外使用,以稳定离岸人民币汇率。


2015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称,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等外汇交易;境外央行类机构及其交易对手都不需要为此类交易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央行正式发布便利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净流入额度上限,并放松企业的准入门槛;该措施提升了跨国企业人民币的可得性,并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购售汇核查,并发布相关核查文件。一方面规定2016年起每卡年境外提现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地下钱庄等渠道开展专项查处。


央行要求严查人民币参加行购售汇业务的真实性,防范跨境套利(杜绝企业利用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办理“内购外结”);并已上调个别银行的人民币即期购售汇平盘交易手续费至0.3%。


2015年8月


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间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中间价报价,将参考上日收盘价,并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最终确定中间价报价,同时宣布一次性贬值约2%。


8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近期银行代客售汇业务监测的紧急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对购汇大客户实施监测,监测范围是10家银行。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七家为必选银行,各分局在根据辖内情况自行选择三家银行,并每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汇报。


8月31日央行紧急发布通知,要求办理远期售汇业务的银行向人民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名义本金20%的风险保证金,冻结一年,无利息。9月2日央行补发《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收紧衍生品市场。


8月底,中国取消2006年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外资准入限制规定,包括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资本金要求;放宽境外分支机构和个人购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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