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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文:我国当前自贸区发展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16-12-21 13:16:30 来源: 《行政管理改革》  网友评论 0
  • 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我国自贸伙伴已遍及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约38%,对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刊发于《行政管理改革》

作者:商务部副部长 王受文


摘要: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我国自贸伙伴已遍及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约38%,对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内容上看,这些自贸协定总体达到了世贸组织(WTO)的原则要求,且自由化水平不断提升,领域范围逐步扩大,并引入了一些较高的标准规则,但与国际最高标准相比,我国的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主要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我国自贸区建设起步于2002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自贸区战略”,把自贸区建设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自贸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就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做出重要指示。2014年12月,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自贸区建设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李克强总理在近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要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积极商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动与海合会、以色列等自贸区谈判,加强亚太自贸区联合战略研究。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2015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就实施自贸区战略的总体要求、建设布局、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举措、健全保障体系、完善支持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等进行了具体部署。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自贸区建设已初具规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并实施14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这些自贸协定包括我国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多个自贸区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中国—以色列自贸区、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等。


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我国自贸伙伴已遍及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约38%,对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内容上看,这些自贸协定总体达到了世贸组织(WTO)的原则要求,且自由化水平不断提升,领域范围逐步扩大,并引入了一些较高的标准规则,但与国际最高标准相比,我国的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主要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1货物贸易领域开放国际比较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货物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推动全球货物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与自贸伙伴共同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贸易成本总体上符合我国利益。


1、货物市场准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自贸区要对成员间实质上所有原产货物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国际上通常对“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理解是最终取消关税产品的税目和对应的进口额比例都不低于90%。同时,第24条规定自贸区可在“合理持续时间”内形成,即自贸成员国关税的减免可以有降税过渡期,国际上对该过渡期的理解和实践是除例外情况下一般不超过十年,以使企业早日受益。


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看,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和进口额比例都达到99%以上,接近完全自由化,且大部分产品在协定生效当日立即实施零关税。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例,TPP成员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总体上达到99.4%,立即零关税产品税目和贸易额比例均达到85%左右。


从我国情况看,对大部分自贸伙伴,我国自由化水平已达到90%甚至95%以上,对韩国等制造业强国,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达到90%,贸易额比例约为85%。随着我国国内产业的不断发展,未来我国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仍可进一步提高。


2、货物贸易相关规则


除市场准入外,货物贸易领域还涉及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相关规则。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进口货物要享受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必须是符合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获得原产证书。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大多由企业自主签发,允许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自行填报证书,且无须遵照固定格式,但管理方式上采取事后稽查监管,如发现作假,将给予严厉惩罚。我国现阶段大部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需由相关主管机关签发,但在中瑞和中澳自贸协定中,已接受了原产地证书自主声明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认定及证书发放效率,我国还正在推动与自贸伙伴之间建立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在中韩等自贸协定中引入了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通行的预裁定条款,但通常要求申请人向海关注册、存在货物实际进口等前置条件。关于货物放行,我国对放行时限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在中韩等自贸协定中承诺尽可能在到达后48小时内放行。对于快件,TPP承诺6小时内放行,我国在中韩等自贸协定中则承诺采用单独的快速通关程序。


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方面,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通常在不影响各方在WTO《SPS协定》下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设定更为明确的具体要求,包括要求提供与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等具体措施相关的、客观的书面科学依据,通报所有可能对贸易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病虫害管理、控制和根除等措施,并以适当的方式对书面评议做出答复等。我国现有自贸协定中也基本按照《SPS协定》要求对风险分析、区域化等原则进行细化,未做出更加严格的实质性承诺。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方面,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通常在WTO《TBT协定》基础上,对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实施设定更高要求。例如,TBT要求给予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除通过互认协议认可、批准、许可或其他方式承认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外,各方有义务承认境外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而我国目前是通过双、多边互认方式允许国外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国内相关业务,尚不允许境外机构直接从事国内相关业务。


2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国际比较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迅速增长对我国服务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十年来,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从2005年的41%提高到2015年的50.5%,对外服务贸易总额从2005年的1571亿美元增长至2015年的7130亿美元,年均增长16.3%。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服务贸易大国和第五服务出口大国。


1、服务市场准入


我国加入WTO谈判时,已就160个服务部门中的100个做出开放承诺。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均基于WTO承诺,基本以锁定现有自主开放措施为主。


2、服务贸易相关规则


在承诺方式方面,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多采取负面清单承诺形式,即仅列明不开放的部门及相关限制措施,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尚未采用负面清单模式,但在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中,已承诺将以负面清单为基础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在最惠国待遇方面,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通常设置全面的、无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即某一成员未来所有新的开放措施,包括在未来其他自贸协定中的承诺,都必须对其他成员无条件开放,提前锁定了协定成员未来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多数与WTO《服务员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一致,即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开放措施不包括未来其他自贸协定中的承诺。但这一做法在中澳、中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已经有所突破,即以正面清单方式针对具体部门给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在国民待遇方面,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多通过负面清单模式规定高水平的国民待遇,即除少数例外部门,均对在当地经营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完全的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仅就正面清单中做出承诺的部门给予自贸伙伴方国民待遇。


3投资领域开放国际比较

近年来,我国在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方面都实现了较快增长。在吸收外资方面,我国二十年来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对外直接投资从2012年起一直位居世界前三位。2015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262亿美元,同比增长6.4%。在对外投资方面,2015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并已实现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首次超过万亿美元大关。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国际产能合作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海外投资的重要载体,我国对外投资将继续快速增长。我国在海外投资利益将越来越广泛,对自由、便利、安全、稳定的海外投资环境的需求将不断增强,但目前我国在高水平投资市场准入和规则制定方面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从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来看,其均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谈判模式,开放水平上仅保留少量对外资的限制,大部分领域都实现了较高水平的开放。在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尚未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但正在进行中的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RCEP谈判中均已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4规则领域开放国际比较


近年来,国际上的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纷纷纳入一系列新的规则议题,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电子商务、竞争、国有企业等。其中既有历史上出现过但被搁置的议题,又有需要在现有国际规则基础上大幅提升标准的议题,还包含一些新出现的议题。新议题的突出特点是从“自由贸易”转向所谓的“公平贸易”,把自贸协定的覆盖领域从“边境措施”扩展到“边境后措施”。


规则竞争是最高水平的竞争,当前这些新议题的规则正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正通过自贸协定进行塑造和完善。实际上,规则议题中许多内容与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五大发展理念是相契合的。从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情况看,2015年最新签署并实施的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是我国目前涵盖新规则议题最广泛的自贸协定,在领域范围上就知识产权、竞争、电子商务和环境设立了独立章节。


作为经贸大国,我国将根据自身改革发展需要,积极参与新议题谈判,从而在新一代贸易投资规则形成过程中,主动发挥引领作用,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为未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我们应站在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和推进自贸区战略,同时做好国内功课,完善管理方式,特别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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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作者:王受文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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