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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如何告别税收“烦恼”?

时间: 2016-11-18 17:37:12 来源: 经济日报  网友评论 0
  •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到今年7月份,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达51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2%;与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5万份,累计合同额2790亿美元。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到今年7月份,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达51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2%;与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5万份,累计合同额2790亿美元。


在这样大规模的“出海”浪潮中,不少企业因对其他国家税制缺乏了解,还处于“闭着眼睛‘走出去’”的状态。这也造成“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中60%来自税收方面。“走出去”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警惕税收风险?中国税务方案可为企业提供哪些“护身符”?带着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税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企业。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崔文苑)


不了解税收差异怎么办?


“我们曾对各行业‘走出去’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9%的企业因为对税收问题重视不够,无法做到全面了解海外税收风险,近80%的企业遇到税务难题,主要是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是因为一方面税法比较复杂且变化较快,各国情况差异较大;另一方面企业内部是否具有较为完整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制度及专业化的人才,都会影响到其对投资所在国税法的了解。这就容易造成企业“盲走”,享受不到应有的权益。


其中,关于常设机构设置的税收问题,不少企业都曾“碰一鼻子灰”。在越南投资项目的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到越南税务机关通知,除安装服务部分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外,还需按设备价值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重庆五矿因设备安装施工,在越南形成了常设机构,而常设机构的利润需在越南缴税。但事实上,只有设备安装劳务部分是常设机构的利润,设备销售所得并不在其中,后者企业已在中国缴税,越南没有征税权。在企业并不熟悉税制的情况下,被越南税务机关按设备价值的1%加征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共计18万美元。后来,重庆市国税局了解情况后,带领企业认真研究越南税法和中越税收协定,并申请启动两国税收协商,帮助企业充分运用税收协定解决问题。


为帮助企业“走出去”,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十项税收措施,其中就包括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公布了俄罗斯、印度、文莱、尼泊尔等9个国家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编撰摘要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参考,今后将扩大到95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浏览税务总局建立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咨询“走出去”遇到的税收问题。


如何避免税收歧视或纠纷?


不少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在尽职调查时经常把税收放在最后,但后续经营中发现,往往是这个排行“老末”的税收问题反而成为“老大难”,甚至影响到企业海外投资的成败。


2006年,一家中国企业A海外并购一家企业B,但并不清楚B企业存在税收问题。一直到2009年,东道国调查发现B企业遗留有税收问题,需补缴20多亿元税收,当时B企业已经不存在,但其税收问题需中国企业A来承担。后来,中国税务部门与东道国税务部门经过长达2年的艰难谈判,最终对方同意企业象征性地补缴1亿元。“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税收问题。”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局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分类分级风险管理。


专家分析称,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问题,其中就包括对税收协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对常设机构认定、是否成立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方式等。


以投资方式为例,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负上就有很大差别。如果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常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比如可参与抵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设立分公司,只有纳税义务而部分优惠不能享受,在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时盈亏可以相互抵免,分公司将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通常无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根据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形式,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那么,一旦出现税收歧视或是纠纷怎么办?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力求通过双边磋商解决问题。“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国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部门相互协商解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税收协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设,被称为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这将有助于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我们在中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的亚湾公司,已收到当地税务局函件,同意公司贷款利息按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这将带来近500万美元的经济利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昕高兴地说,在湖北省国税局36天的努力下,这件税收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原来,2012年12月份,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亚湾公司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取得了为期7年的7800万美元贷款,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2013年支付利息394万美元,已按1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47万美元,同时还被催缴2014年的53万美元。“华新公司通过向黄石市国税局咨询得知,按照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项利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吴昕说,但该国拒绝退还应该免征的税款。后经过两国税务部门协商,最终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免税,为企业节省了500万美元所得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利息免税能够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同时专家提醒,企业需留意税收饶让的有关规定,居住国政府对跨境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税额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照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因此,建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申报境外所得,享受税收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说,仅2015年新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就减轻了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利息相关税收负担约96亿元人民币;与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协商,为中国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约2.7亿元人民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大,将更好地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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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崔文苑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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