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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URF800的新特点

时间: 2014-11-05 13:20:22 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  网友评论 0
  • 2013年,国际福费廷协会和国际商会(ICC)共同制订的《福费廷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F800”)正式生效。作为国际商会的官方出版物,URF800沿袭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惯例的特点。同时,针对福费廷业务的模式和特点,国际商会在URF800中又增添了不少独特的内容,如URF800是第一个涉及欺诈内容的ICC规则等。以下将从涉嫌欺诈的案例入手解析URF800的新特点。

  2013年,国际福费廷协会和国际商会(ICC)共同制订的《福费廷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F800”)正式生效。作为国际商会的官方出版物,URF800沿袭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惯例的特点。同时,针对福费廷业务的模式和特点,国际商会在URF800中又增添了不少独特的内容,如URF800是第一个涉及欺诈内容的ICC规则等。以下将从涉嫌欺诈的案例入手解析URF800的新特点。

  案情回放

  2013年某月,出口商B公司向交单行N银行提交了由澳大利亚I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据,付款期限是提单日后90天。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单据寄交I银行。随后,N银行收到了I银行的承兑电报,并将承兑事宜及时通知B公司。B公司遂向N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N银行联系福费廷包买商F银行进行询价、报价、定价,并最终通过F办理了该笔福费廷业务。

  在付款到期日前一天,I银行突然发来电报,声称由于出口商B公司涉嫌欺诈,其已收到了当地法院的止付令,不能支付上述款项。N银行立刻联系B公司,了解到由于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的检验标准不同,导致一重要指标未能达标,进而可能威胁到整批货物在澳洲的销路。双方已产生纠纷,有可能会诉诸法律。

  N银行知悉情况后,向I银行发电指出,由于I银行此前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善意的持票人就仍能获得付款,即使出口商出现欺诈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欺诈例外的例外”。因此要求I银行付款,但是I银行一直不予回复。

  另一方面,F银行也向N银行发来电报,催讨福费廷款项,理由是B公司涉嫌欺诈,法院止付信用证,包买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对此,B公司自身尚有疑虑,认为福费廷就是无追索权的买断,为何F银行还来追索。

  之后,经过多方反复磋商,最终,B公司利用其它外汇收入对F银行先偿付了该笔福费廷款项,并继续与N银行一起向I银行及开证申请人催讨款项。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I银行在承兑后,是否还可以以欺诈的理由拒付款项?二是福费廷的包买商因基础合同存在欺诈,能否行使追索权?

  第一个问题,I银行不能拒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欺诈例外之例外”的条款。

  本案中I银行已经承兑了汇票,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就拥有了汇票的合法权益,即使出口商出现欺诈,正当持票人应能获得付款。因此,N银行的反驳是有理的。如果I银行坚持不付款,N银行及B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但可能过程会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第二个问题,包买商F银行有权追索款项。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无追索的情况并非绝对,如债权凭证无效,或基础合同存在欺诈,都可以使包买商获得追索的权利。

  这是因为福费廷业务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融资交易,包买商所承担的风险不应包括商业风险,也没有义务负责基础交易的履行。因此,当基础交易存在欺诈时,让包买商卷入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纠纷,导致其得不到应得的款项,是不公平的。更何况买、卖双方还可能串通,通过福费廷业务诈骗包买商的款项。所以,欺诈在任何成熟的法律体系从来就不可能被排除责任。

  鉴此,URF800在第13条b款第v项中规定,如果在清算日之前或之后,因债权或者基础交易出现欺诈而影响到付款索偿权的实现或者其他义务履行的,福费廷最初卖方要对第一包买商负责。

  TIPS: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URF800还有以下新特点:​

  URF800拓展了融资工具,扩大了规则的使用范围。​

  由于福费廷是一种对债权无追索权买断的业务,理论上讲,只要有债权、债务的形成,债权方就可以卖断债权,提前获得融资。实践中,福费廷业务也不仅仅局限于票据的买断,信用证项下、O/A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叙做福费廷。为此,URF800中提出了“付款索偿权”(PAYMENT CLAIM)概念,并将融资工具扩展到信用证、汇票、本票、发票融资以及其他经当事方同意的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工具,这就扩大了规则的使用范围。​

  URF800涉及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福费廷业务中,由于包买商买下债权后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因此,URF800成为第一个同时面向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国际规则。URF800第5条至第7条针对一级市场,第8条至第10条针对二级市场。​

  第5条“一级市场福费廷协议”,指出最初卖方和一级包买商在做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订立福费廷协议,并推荐了该协议中应包含的内容。​

  第6条“一级市场条件”指出,福费廷协议中的所有条件应该由一级市场的各参与方在效期之前满足。如果在效期之前条件不能满足,福费廷协议终止。此外,如果条件不能被满足,当事方可以选择将效期推迟。​

  第7条“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表明,一级市场的最初卖方应在效期之前将福费廷协议规定所需的单据提交给一级包买商。一级包买商必须审单,来确定:1.交单是否是所需要的单据;2.所交单据是否满足条件。至于单据是否满足条件,可以考虑如下因素(但不局限于这些因素):单据的真实性;证明债权的支持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债权到期日是否能以相应的货币全额支付;债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单据是否与福费廷协议中的条款相符等等。无论单据是否满足条件,第一包买商都必须通知最初卖方。如果是不满足条件的单据,还需要告知判断依据。​

  第8条“二级市场福费廷确认书”指出,在二级市场做福费廷业务时,卖方必须在买卖双方同意福费廷业务各条款日期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将签署过的福费廷确认书递交至买方。如果卖方没有提交确认书,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再叙做该笔福费廷交易。买方在收到福费廷确认书的两个营业日内,必须签字,并将确认书返还卖方,或者通知卖方其不同意福费廷确认书的条款并告知原因。如果买方没有按上述规定操作,卖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再叙做该笔福费廷交易。在买方通知其不同意确认书中的条款的情况下,卖方自收到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没有对确认书进行相应地修改,福费廷交易即告终止。​

  第9条“二级市场条件”指出,福费廷确认书的所有条件应该由二级市场的各参与方在效期之前满足。如果在效期之前条件不能满足,福费廷确认书终止。此外,如果条件不能被满足,当事方可以选择将效期推迟。​

  第10条“二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与“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类似。​

  URF800为当事各方提供了清晰简便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实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惯例的作用,指导福费廷业务各参与方,URF800提供了业务流程和操作实务。​

  比如第5条“一级市场福费廷协议”中,URF800推荐在福费廷协议中规定如下内容:对付款索偿权的描述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所需要提交的单据、效期、价格、双方清算或预计清算的日期、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等。​

  再如第7条“一级市场满足条件的单据”中,URF800规定一级市场中,最初卖方需要在效期之前将所需单据交给一级包买商,而一级包买商须审核相应的单据是否属于满足条件的单据。如果一级包买商经审核后发现提交的单据不是满足条件的单据,那么其必须通知最初卖方,并简要阐述其判定的依据。​

  URF800的推出,将促进全球范围福费廷业务的规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个国家、地区理解上的混乱,有利于福费廷业务中争议的解决。同时,URF800中附带的合同文本也有助于各当事方有效使用惯例。​ 

  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徐进亮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张啸晨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丁长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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