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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汇编

时间: 2014-10-11 17:43:32 来源: 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  网友评论 0
  • l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自贸区政策汇编及要点分析

  1.2013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宣布了自贸区的成立。

  2.2013年9月2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3.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190条

  沪府发〔2013〕75号

  2014年7月1日更新139条

  4.2013年9月30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0号)

  l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l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l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l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l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l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l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l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5.2013年9月29日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支持自贸区政策措施

  其中:

  l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l证监会拟同意上期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l证监会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l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也得到证监会批准。目前,海通期货、宏源期货、广发期货、申万期货和华安基金等机构正在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

  l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6.2013年9月29日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l一是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l二是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l三是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l四是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l五是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l六是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l七是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l八是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7.201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俗称30条意见

  “央行30条”全文2700字,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总体原则”、“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通读“央行30条”可知,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这三者是重头戏,个人资本项下开放步伐较大。

  第三部分: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解读】此前,跨境直接投资一般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核准,才能拿着核准文件去银行办理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解读】这条力度比较大,与证监会9月29日发布的支持自贸区的细则内容一脉相承。熟悉自贸区政策的人士说,虽然没有写明,但“央行30条”已为“港股直通车”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要注意的是,在这里,“个人”的身份认定并没有明确。熟悉自贸区政策人士的解读是,“个人”应是指在自贸区内工作或投资的个人。强调向外支付的是个人“完税之后的区内合法所得”,这点与业内预期一致。区内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这也是亮点。而所谓“按规定”,意味着央行与证监会尚需协调,相关细则有待出台。

  8.2014年2月28日

  为支持自贸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经过国家外汇局批准,外汇局上海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支持自贸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意见要求,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措施:

  l一是,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

  l二是,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l三是,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

  l四是,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以及国贸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

  9.2014年5月9日

  国务院发布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

  10.2014年5月14日

  银监会《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覆盖了简化机构和高管准入实施细则、风险评估、检测报表制度这三方面。其中建议在自贸区初期,银行总行不要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标准。

  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11.2014年5月19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

  包含三项举措,

  l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l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l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12.2014年5月19日

  《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明确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l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l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13.2014年5月22日

  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

  分账核算业务此前备受关注,但细则一直没有落地,今日出台的细则规定了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账户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内容。两项细则,全面规范了实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及其风险审慎管理,两者相互匹配,相辅相成。

  14.2014年7月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更新为139条

  15.2014年7月14日

  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l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l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l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6.2014年9月15日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33条意见”)

  这是省级地方政府首次针对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的落地举措。有四条具体内容涉及自贸试验区:

  l促进资本市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包括推动区内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开展跨境双向投资,推动境外机构和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等;

  l加快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包括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

  l提升自贸试验区证券期货服务业开放水平,包括配合中国证监会逐步放宽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和业务的准入,支持上海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等;

  l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包括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跨境监管合作,构筑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等。

  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原创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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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 作者:平安自贸区分行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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