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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追讨货款合同却失效,原是借壳采购!

时间: 2014-08-27 11:01:40 来源: 雨果网  网友评论 0
  • 中国人B自称是新加坡C公司业务员,在展会上告知外贸企业A公司已经和另一家省级外贸公司达成合作,表示也想和A合作,经查证属实,A放心与B合作,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剩余OA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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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B自称是新加坡C公司业务员,在展会上告知外贸企业A公司已经和另一家省级外贸公司达成合作,表示也想和A合作,经查证属实,A放心与B合作,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剩余OA60天。A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发货,买家提货后拖欠货款。卖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千里追讨,才发现合同失效,原是“借壳采购”。目前,B不知所踪。货已经C公司的手转运给阿联酋D公司。

  案情:“买方”B以C公司员工身份采购后欠款

  某省级外贸企业A公司在展会上结识一中国人B先生,B表示自己是新加坡C公司的业务员,并告知A公司已与另一家省级外贸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查实后遂与B达成贸易合作,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5%预付款,剩余OA60天。

  买家支付预付款后A公司于2013年3月和4月安排货物出运,买家提货后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发送邮件给B要求其支付货款,但B始终未有任何答复。A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追踪:C只是转运方B失联 收货另有其人

  经中国信保委托渠道介入调查,C公司否认贸易,称其不认识B,并提供了其与巴基斯坦D公司(经渠道查实,该买家实际注册地在阿联酋)签署的转运协议,表明自己只是转运商,最终收货人为D公司,同时,C公司提出本案贸易合同中的章契并非其公司所有,转运协议中的签章才是真实的公司章,同时合同中的签字人B也并非其公司员工,因此C公司认为B冒充其名义签订的合同系虚假合同,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结合初步的勘查情况,中国信保遂明确了后续的追讨方向:一、要求A公司提供B证明自己是C公司业务员的文件;二、要求新加坡渠道加大追讨力度,寻找B以核实案情;三、委托阿联酋渠道与D公司核实转运一事是否属实。鉴于A公司无法提供B的任何身份信息,渠道至今都未能找到B,而阿联酋渠道也还未与D公司取得联系,目前渠道仍在持续追讨中。

  从本案目前的勘查情况来看,基本可以判定是B假冒C公司员工的身份签订的贸易合同,B不具备代表C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签约资格,因此合同无效,A公司无法向C公司主张债权。

  提示一:出口商对首次交易买家的身份应谨慎审查

  此类案件发生后,出口商往往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但更值得思考的是出口商在此类贸易中是否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是否真的知道是在和谁签合同做贸易。正如本案A公司,面对首次交易的买家,需要签订数十万美金的合同,却对合同相对方一无所知,未审查B是否具有代表C公司签约的资格,缺少最基本的风险意识。

  提示二:对合同相对方身份审查的主要内容

  法律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身份的证明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出口商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谁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只有出口商不断提高其风险意识,并在实际贸易中尽可能地做全防范措施,留有齐全的书面文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更有利于风险发生后的债务追讨。( http://www.cifnews.com/Article/10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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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雨果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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