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警惕贴牌加工出口贸易中的侵权责任风险

时间: 2014-08-08 10:51:13 来源: 律思小语  网友评论 0
  • 国内企业DY公司接外商FC公司订单,按样生产一批价值为100万人民币的LED灯,并在产品上打上约定的外国商标。【2】外商关于生产商不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遭受任何索赔以及若遭受索赔则由外商负责处理的承诺;

  一、案例简述

  国内企业DY公司接外商FC公司订单,按样生产一批价值为100万人民币的LED灯,并在产品上打上约定的外国商标。DY公司要求FC公司出示商标证书。随后,FC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DY公司提供商标授权证书等文件。DY公司收到文件和订金后,即开始生产。一个月后,DY公司将货物出口时,海关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报案,以DY公司涉嫌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为由,查扣货物。DY公司随后发现,FC公司此前向其出具的商标授权证书等文件均是虚假的。DY公司向我们咨询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分析

  1DY公司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因此,海关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报和所提供的担保后,可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扣查。

  扣查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向海关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并未侵权,海关将予以审查。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若不能认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若予以认定的,海关将予以没收,并且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本案中,D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若其出口产品被认定侵犯商标权,则可能面临被海关没收侵权货物以及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 DY公司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若商标权人认为DY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利益损失的,商标权人有权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向DY公司索赔。

  3. DY公司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DY公司的行为疑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所以涉嫌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DY公司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而DY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则可能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 DY公司和其他中国供应商的建议

  由案情可知,事件主要是因DY公司急于取得订单和客户,未对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作认真审查所致。虽然从主观角度看,DY公司没侵权的恶意或者故意,但其却不会因其疏忽的行为而免责。所以DY公司和其他中国供应商,在从事贴牌生产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认真审查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对于要求贴牌生产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供知识产权的登记证书、许可文件、授权证书等,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企业没有自行审查的能力,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事务所协助。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侵权责任条款

  在与外商签订的加工或者买卖合同中,应约定以下条款:

  【1】外商关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保证和声明;

  【2】外商关于生产商不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遭受任何索赔以及若遭受索赔则由外商负责处理的承诺;

  【3】外商将对生产商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承诺。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