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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5月8日起,除基础电信运营等五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之外,其他行业中方投资额低于1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只需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低于3亿美元的项目只需由省级备案)。
2014年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发改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第一,一般项目一律备案制。地方企业之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即可。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1.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3.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4.中央管理企业之10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5.地方企业之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6.地方企业之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7.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涉及收购或竞标的,开展对外实质生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第二,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简化了核准、备案条件。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明确规定了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