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2年修改,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已整整一年。然而,由于综合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新法实施以来遭遇到一些操作性难题和制度性尴尬。
对于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企业破产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道:“破产法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3个月了,很多地方连管理人名册还没有出来,启动破产程序最关键的管理人制度都还没有进入到实施阶段,这是一个不乐观的情况。”
操作障碍难破除
身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对这部法律可谓感触颇多,“由于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学习和宣传严重不够,导致了我们管理人在依据破产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遇到本不该有的困难和障碍”。
尹正友对记者表示,在处理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过程中,首先要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仅这件事就花了两个多星期才解决。此外,还需要开立一个管理人帐户,但3个月过去了,帐户还没有开立。尹正友告诉记者,银行答复很简单: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缺乏文件依据去办理,可能会冒一些风险。
刻制管理人印章难和开立管理人帐户难,只是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管理人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王欣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保护职工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实施中最棘手的,也是最难办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但这可能面临操作困难,因为企业破产时,已无条件对职工再进行安置。此外,职工债权人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有无表决权?法律并未明确说明。
重整制度有待完善
记者了解到,在有些地方,对于企业依法破产,政府、银行、债权人都会表示反对,地方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后工人的就业问题无法解决,银行和债权人害怕企业破产后债权无法收回。于是,通常的做法是,企业被注入少量资金后,半死不活地维持着。这也成为推行《企业破产法》的一大障碍。
据李曙光教授介绍,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设计上进行了很多创新,最重要的就是该法第八章对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据悉,这一制度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立法精神。由于重整制度是第一次引进我国,众多专家学者都没有心理准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对重整程序的理解也存在一些偏差。
李曙光认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还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不明确。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有两种,第一种是清算型的重整,第二种是再生型的重整。而我国只有后者,实际上清算型重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债权人权益最大化。
二是缺乏重整的门槛。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而国外比较成熟的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启动是有所要求的,包括要进行听证并限制债权人数量等。
三是关于债务人的定义不清晰。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作为债务人,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惑。
四是对债务人的权利缺乏限制。我国破产法给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的权利,却没有对其进行更多限制。
五是缺乏债权人市场。重整程序的成功需要一个积极的进入者,即新的债权人,但我国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市场和债权市场做一个清晰的规定。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叶剑荣对记者表示,企业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周期较长,这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面临新旧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选定、债权人异议、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职工权益保护、重整周期、企业危机评估等问题都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上述种种问题使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了尽快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紧迫性。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但都只针对局部性问题。
据悉,目前《企业破产法》综合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正处于第一个阶段,即调研和问题总结阶段,大约需要2至3个月;之后会进入第二阶段,即起草大纲,大约需要8至10个月;第三个阶段是制定具体条文,形成初稿,并征求意见,时间大约需要一年;第四个阶段是定稿和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将会对条文进行逐条讨论。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两年半左右的时间。
叶剑荣特别指出,在目前立法设置不完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尤其要重视重整程序,如果重整方案获得通过,企业可以在不死亡的情况下,豁免巨额债务,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因此,企业要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培训学习,重点强化破产保护的观念,建立企业危机评估体系,由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同企业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经营、管理、商誉、财务、资金等多个方面的危机评估制度,当危机经评估到达预警界限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破产保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