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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控股集团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总资产的15%

时间: 2019-07-29 19:03:1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回应“金融控股公司为何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的相关问题时,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

  

——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针对“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一事,负责人回应,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负责人指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

  

负责人表示,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在回应“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的相关问题时,负责人称,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负责人在回应“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时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负责人指出,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负责人还称,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一事,负责人表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

  

——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此外,责任人还提到,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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