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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亿资管大洗牌来了!5大券商彻夜解读:股市债市楼市系好安全带,银行基金券商私募信托保险全覆盖

时间: 2018-04-28 15:11:42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网友评论 0
  • 昨晚,市场等待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众多券商也彻夜工作,赶制解读。中国基金报记者第一时间整合,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华宝证券五大券商以及知名私募星石投资的解读。

来源:中国基金报   记者:江右 燕西 整理


昨晚,市场等待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众多券商也彻夜工作,赶制解读。中国基金报记者第一时间整合,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华宝证券五大券商以及知名私募星石投资的解读。

 

总体来看,各大机构认为资管新规统一监管、产品净值化、去杠杆大的原则并没有变,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大幅超预期是最大变化,有利于市场平稳过渡。随着靴子落地,市场对于监管的悲观情绪将会加速修正,对于股市属于利好。

 

对于个大类机构的影响如下:

 

银行的影响:保本理财将萎缩,结构性存款转型是重要方向。受冲击较大。

 

公募基金的影响:原本就是净值化管理的公募基金,主动管理能力较强,整体属于新规受益机构。另外在产品层面,分级基金等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影响。

 

券商资管的影响:影响较大。当前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未来券商的规模增速或将大幅下滑。不过这些业务费率较低,对券商资管整体收入影响较小。

 

对私募行业的影响:影响不大,私募基金仍然主要适用私募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行业的影响:影响很大资管新规的规定下信托的资金来源端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保险资管的影响:新规的多数监管要求与2016年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一致,因而对保险行业影响有限。


以下为各大券商点评:

 

中信证券

明明研究团队解读:

 

整体来看,自2017年11月1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对于正式稿出台的悲观预期一直是悬于市场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分析资管新规的相关细则可以判断,本次正式稿相较五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存在着明显的宽松迹象,例如过渡期限的延长、净值化关系细节的调整以及对于资管机构过往盈利模式的正面认可均大超市场预期。随着宝剑出鞘、靴子落地,市场对于监管的悲观情绪将会加速修正。四月以来,置换式降准以及资管新规放宽两大政策举动均凸显了央行对于市场的呵护与关切,如果说2017年的监管侧重于疾风暴雨下的“严”,那么2018年的监管态度将会出现边际缓和,“防范金融风险”将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重要特征。

  

短期来看,监管从严到稳的过度也将使得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得到顺利过渡,负债荒现象将得到有效缓和。但是,从长期来看,整个资管行业“大跃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的规范要求更高,风控要求更严,质量会得到显著提升。

  

就本次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两大原则看,我们认为核心以下两点:尊重现实、积极稳妥。所谓尊重现实,即对现实予以默认,容忍一定的瑕疵。不可否认,现存正在运行中的资管产品与理财计划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未来监管政策力求根治的关键所在。但是,得病容易去病难,对于资管乱象的整治需要充足的时间与耐心,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理解,不会对当前市场形成较大预期差。所谓积极稳妥,具体体现在央行称将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年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对比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本次发布的资管新规有以下三点较大的细则改动:


1.过度期限大幅放宽——整改期限延至2020年末


过渡期的延长有助于金融机构平缓自身业务调整的节奏,进而缓解监管给市场间接带来的不合理波动;其次,延长期限的放宽也为后续相关配套细则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留足了时间。


2.净值化管理标准的放宽——固收类产品的影子定价


刚性兑付依赖于摊余成本法下的净值化管理以及资管产品的资金池操作特征的共同作用。摊余成本法计价是刚性兑付的基础,而在资金池操作下,刚性兑付的不良影响被不断放大。在影子定价的基础上,资管产品不仅打破了刚性兑付的沉疴顽疾,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市价计量下净值大幅波动带来的潜在客户流失。


3.超额留存业务模式得到修正式认可

  

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正式稿中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我们认为,本条细则是对资管机构过往业务盈利模式的一种修正式认可。过往以来,以银行表外理财为主的资管业务多采用“预期收益+超额留存”的业务模式,最终产品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即为超额留存,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超额留存部分的收益归属一直处于未明确划定的模糊状态,存在一定的黑箱性质,多数资管产品投资者对于超额收益的分配也并不知情,相关问题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本次正式稿的相关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对表外理财超额留存业务模式的一种修正式认可,资管机构享有超额收益的分配权,但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必须享有超额收益分配的知情权。进一步来讲,放开资管机构对超额收益的分配权本质上也是对资管机构开展资管业务获取合理业务报酬的默许,这也表明了监管当局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治理目标并非控规模,而在于求质量。我们认为,本次资管新规对超额收益分配的规定也将推动以理财业务为主的资管行业规模增速迎来拐点。


除上述三大变动外,我们认为仍有以下几个方面仍需引起警惕:


1.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未变


就以往资管行业状况来看,刚性兑付较为普遍,风险收益配比关系十分扭曲。就存款性金融机构来看,商业银行对自身发行的大量表外理财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相应的偿付义务,但在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原有的表外理财成为了商业银行的实际负债,但却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缺乏准备金缴纳约束的背景下,这部分实际负债的的信用派生能力无限制扩大,但由于不计入广义货币之中,监管当局又无法对其风险进行准确把握,容易带来风险隐患。就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来看,在大量结构化产品中,虽然优先级份额有着类似固定收益特征的预期现金流,但由于整体产品承担的风险不确定,因此理论上依然会出现收益无法按预期偿付的情况,但是在刚性兑付状态之下,无论产品整体盈亏与否,优先级产品总可“旱涝保收”,损害了劣后级投资者利益,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


2.资金池操作明令禁止

  

就以往资金池操作的实际运行来看,负债端久期与资产端久期的错配是保证近两年来理财收益率持续走高的关键,短期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所获取的资金往往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风险资产中博取期限利差,在滚动发行下,旧一期理财计划的偿付依赖于新一期理财计划的回款。叠加不同理财产品的集中运作。不仅相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与资金来源无法完全对应,不同理财产品与各自资金投向也无法完全对应,风险无法完全隔离。事实上,银监会8号文就曾规定银行每个理财产品都应该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否则所投非标资产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证监会去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也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今年上半年各地证监局还要求证券公司自查。滚动发行、分离定价、集合运作的资金池业务容易助长期限错配,一旦后续资金不到位,容易产生流动性危机。


3.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

  

部分资管产品设有提前赎回条款,方便投资者及时进行自身资金管理。但是从实际运行经验来看,大批量赎回往往会使得资产管理方即使抛售持有资产,一旦产品持有资产集中度较高,集中抛售将会带来标的资产价格的大幅下挫。因此,正式稿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4. 分级杠杆比例降低

  

以证监会2015年3月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为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虽然2016年7月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已对产品杠杆倍数做出了下调。但规定处于暂行状态,正式细则尚未发布。高杠杆带来高风险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收益的可能,因此单纯凭借杠杆倍数大小作为风险程度高低的判断依据并不合理,关键的问题在于高杠杆与多重嵌套相互重叠缠绕下的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与传递。尤其是在某些资管产品的优先级与其他资管产品的劣后级相互嵌套的前提下,资产特质风险的爆发产生的连锁反应无法估量。资管新规也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5.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

  

监管的出发点不是对委外、通道等资管嵌套形式加以遏制,关键是资管形式是否被乱用、错用,并由此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对于通道业务,其本身源于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扩大实际投资范围,因此将是未来监管的重点。但是对于委外业务,其并没有规避监管的固有特征,在监管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不是委外本身,而是委外的相互嵌套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就本次正式稿内容来看,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虽然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对比之下,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

债市策略

  

分析资管新规的相关细则可以判断,本次正式稿相较五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存在着明显的宽松迹象,例如过渡期限的延长、净值化关系细节的调整以及对于资管机构过往盈利模式的正面认可均大超市场预期。随着宝剑出鞘、靴子落地,市场对于监管的悲观情绪将会加速修正。四月以来,置换式降准以及资管新规放宽两大政策举动均凸显了央行对于市场的呵护与关切,如果说2017年的监管侧重于疾风暴雨下的“严”,那么2018年的监管态度将会出现边际缓和,“防范金融风险”将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重要特征。综合来看,我们认为是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将回落至3.4%—3.6%区间。

 

华宝证券

杨宇团队解读:

 

《资管新规》对各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1. 对银行理财影响


1)保本理财逐渐淡出后的缺位与补位


银行理财规模在保本理财被划出后将出现收缩。新规明确资管产品为非保本产品,保本理财被划出银行理财已是板上钉钉。根据17年末数据,理财规模将出现收缩,仅余非保本22.17万亿。


向结构性存款转型是重要方向。保本理财的“保本”含义有两种,一是按照合同承诺兑付本金,但没有明确如何保本,如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二是通过“固收+衍生品”的模式进行技术性保本,如结构性理财产品。新规下第一种保本模式将永远走进历史,第二种因与结构性存款相似,仍有生存的可能,未来可向结构性存款转型。


保本理财的转型对银行表内负债端的影响更多是结构性的。当前保本理财已在表内核算,且投资者风险偏好非常低,因而其转型对银行表内负债端的影响更多是结构性的:资金将从保本理财流向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其中也会有小部分资金流向表外货币型投资工具。


大部分中小银行不具备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压力较大。未来银行表内负债端具有保本性质的产品建设能力很重要,尤其是结构性存款业务。但很多中小行因不具备“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必须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及能力”而无法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未来保本理财消失,结构性存款业务又无法开展,叠加当前银行“负债荒”的现状,中小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2)银行理财的子公司化运作是趋势,银行理财平等地位确定


两个角度推动银行资管子公司的设立。新规从两个角度推动资管子的设立,一是主营业务,二是第三方托管。其中主营业务方面的态度比较宽容,即不具备条件可以先以独立部门进行,目前中大型银行资管业务都是独立运作的,所以问题不是很大。对中小行也是一种友好的做法。第三方托管方面,要求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必须成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


受到影响的理财体量有多大?目前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有27家,包括五大行、邮储、股份行、8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当前22.17万亿表外理财中,27家的存续规模占到约80%-85%。新规下这些理财业务都将被剥离出去由子公司接手。新规虽未强制要求不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但有条件的依然有较大概率选择设立,毕竟独立化运作在人事、组织、架构上也更加灵活。


银行资管子公司的未来定位如何?除非银行理财新规另行规定,否则公募银行理财不再设固定收益投资限制,比照其他公募产品执行,意味着银行理财会成为与公募基金在属性上相似的竞争性公募产品关系。如果银行理财未来仍定位于类固定收益产品,则应该会放开部分公募基金所不能投资的标的以维持其在权益缺失上的部分优势;若银行理财定位于与公募基金一样的股债均可投的公募资管机构,则会形成公募资管市场上的重要竞争力量,对其他类型公募资管机构形成冲击。


银行理财平等地位确定。根据新规,银行理财将拥有与其他资管产品一样的平等地位,或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交易所开立股票投资账户、股指期货账户、商品期货账户,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所回购交易,可以进行工商登记以直接投资有限合伙等。


3)新增公私募划分,高净值客户受影响大

新规对银行理财新增公私募分类,其中公募产品对应不特定社会公众,私募产品对应合格投资者。对比理财新旧投资者类型和资质要求,可以大致认为一般个人和高净值客户将被纳入不特定社会公众,私行客户则归为合格投资者。相对而言,高净值客户在新分类下受影响较大,未来一旦被划入不特定社会公众,一是不能再投资非标,二是不能再投资未上市股权。对一般个人客户而言,虽然不能投资非标,但权益投资方面却开了口子。对私行客户而言,由于投资者门槛认定比现在更高所以影响较小。据估算,当前约19.5万亿的表外零售理财客户中:一般个人类10.9万亿、高资产净值类2.1万亿、私人银行类1.7万亿、机构专属类4.8万亿。


4)非标定义明确,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原则上将不能再投资非标


非标定义终明确。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细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也随之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化债权资产限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产品,当前国务院批准设立交易产所仅有8个,之前市场关注的银登中心、北京所均非国务院同意设立,因此其中挂牌交易的信贷收益、债权融资计划等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资产投资严限。从需求端看,两个限制:投资非标必须期限匹配以及公募理财投资非标的问题。前一限制下,由于非标项目期限较长,对于新设资管产品的期限要求较长,不利于资金的募集。后一要求下,公募银行理财不能投资非标,但银行理财新规可能另有规定。从供给端看,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的不能直接或间接有所不同,关于间接投资的空间尚待银行理财新规的明确。


5)全面净值化时代将来临,非标估值开口子


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公允价值原则该如何理解?根据财政部发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原则包含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三个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输入值是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输入值是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这里会需要用到估值技术包括市值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活跃的市场报价,而市值法只是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的估值技术之一。


非标估值开口子。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正式稿允许封闭式产品投资的非标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符合预期也具备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时应采用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要求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管产品。


对银行理财影响极大。22.17万亿的表外理财中,约有80%-85%以上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其余的净值型产品计价方式也大部分不符合新规对净值计算的要求。如果做净值型转化,将会面临内生和外生两方面问题:

内生方面,大小行资管业务未来必分化。内生主要来自于银行自身投研能力和净值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净值化一方面需要建立估值系统确定产品净值,另一方面有了净值波动就会有更为频繁的投资者申赎行为,对净值波动及产品流动性管理的要求大大增加。对大行来说,更多是补短板,增强激励机制的问题。对小行来说则非常困难。部分中小行或可以直接放弃成本高昂但综合收益有限的净值化管理而选择代销业务。未来大小行在资管业务上肯定是分化的。


外生方面,投资者资金面临重新分配。外生主要来自于理财客户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接受程度。新规下,中低风险个人投资者转向银行存款、货币类银行理财及货币基金,风险偏好型个人投资者中,不特定社会公众在公投私受限后将在理财、公募基金、券商公募类产品中重新分配;私人银行客户的部分资金或将直接流向股票等高风险市场。同业和机构的流动性及保值增值需求则会根据资金属性重新在偏低风险的产品中选择和分配。


6)银行私募理财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投私还有疑虑

新规下未来私募银行理财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公募银行理财是否能投资私募管理产品还有疑虑:按照松的理解,公募银行理财将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公司、基金专户及基金子、保险资管子公司、期货资管等持牌金融机构发型的私募性质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资金的一层委托管理;按照紧的理解,公募银行理财仅可以投资与自身同类型的产品进行一层委托管理。


2. 对公募基金行业影响


《资管新规》对于公募行业的影响首先体现在产品层面,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产品分级等方面的规定均对公募基金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包括:1、FOF投资单只公募基金的比例由20%降低到10%;2、公募基金不得分级,过渡期后分级不能存续;3、公募基金需经审批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嘉实元和、鹏华前海此类封闭式基金的创新或终结。

从具体业务的角度看,公募基金现有牌照下的部分业务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公募FOF备受呵护。公募FOF在多层嵌套上获得豁免,即公募基金和公募FOF一样都属于一层资产,而随着公募基金品种的丰富和完善,公募FOF能够提供大类资产配置和多策略配置的收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当然,公募FOF是否值得配置还需要产品业绩的检验,以及在销售端配合(寻找到真正有需求的投资人)。


分级基金过渡期后不得存续。在征求意见稿中,“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中的“续期”改为“存续”。显然,分级基金是违反本规定的产品,但绝大多数分级是永续产品,无需“续期”,现在改为不得“存续”。明确了分级基金在过渡期后将终结。当前折价分级A或将受到市场关注。


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不应采用摊余成本估值法。短期理财基金投资范围与货币基金的比较相似,但其能够投资的债券久期更长,信用等级更低,而且所投资资产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对于这种债券型基金不应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定制基金模式再度被限制。由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基金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市值的30%,相比流动性新规中的“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但豁免了“新成立的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占比超过50%”的情形,因此,公募资管产品(特别是公募银行理财产品)的定制基金行为深受影响,初步统计2017年3季度定开类基金产品总规模6133亿元,其中机构占比较高(大于80%)的定制类基金规模合计约4000亿元,其中定开纯债类产品所受影响较大,保守估计涉及规模3300亿元,当然,流动性新规后,机构拼单的行为已经广泛存在,但预期未来这种业务模式会更加难以持续。


基金专户和基金子业务受到的影响不一。一些涉及杠杆、嵌套的模式将受到严格限制,来自公募理财的资金来源可能会有所减少,专业优秀的主动投资团队可能会获得银行资产管理机构或私行层面的更多认可,与私募团队合作的投顾类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扩张空间,具体需要看细则的松紧程度。


从行业环境的角度看,公募基金或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竞争与合作环境。

新规下,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界定为公募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需要资产管理能力。银行给大众留下极好的信誉形象,投资者觉得银行违约的可能极低;另外,理财产品给投资者超过存款利率、货币基金的收益预期,收益风险比感官上较高。高预期收益里需要投资非标资产及期限错配等形式获得,存在诸多不当。新规下,通过理财产品流向非标的这部分资金理应直接通过私募类资管产品流入实体经济,剩余投向证券的部分是非保本理财资金的大部,需要一定的资产管理能力。但这部分资金一旦不能够给予一个预期收益,将会大大降低理财产品的吸引力。


公募基金公司、类私募机构存在资产管理能力,但部分类私募管理人难以再从银行理财获得资金,新规下类私募资管机构人力资源或向公募流动。非保本理财资金将净值化管理。中小银行资产管理能力有限,也很难在短期内形成资管能力,这部分资金就需要和非银机构合作来管理。一种方式就是与公募基金、类私募作为投顾的模式,另一种方式就是直接流向公募。这种情况下将使一部分类私募管理人难以从银行获得资金,使类私募机构的资管能力向公募流动。


公募基金或借新规分食理财资金。理财资金一旦不再给予预期收益,没有收益保障,就会降低吸引力。同样面向普通大众的公募产品信息透明度高、风险控制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而且相对理财产品具有一定替代作用,他们之间比较优势此消彼涨。另外,银行理财对公募基金需求提升可期。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募产品可直接投资公募品种,考虑到银行理财资金的体量,对公募基金需求提升可期。需要警惕的是,随着银行理财产品逐步走向净值化,一方面,由于广大受众接受度问题,会导致银行理财规模的缩减,因此,虽然对于公募基金需求提升,但体量有限。银行个金对公募基金的需求提升同样值得期待。考虑到商业银行推进资产管理业务受到限制,部分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可能会加大代销业务,这一点对优质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对有利。


货币基金、货币类FOF或为理财产品替代品。目前,公募产品中货币基金是具有一定收益保障的产品,收益率高于存款利率,但仍低于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之间收益率的差异是通过规避监管的手段带来,这个是不合理的。风险偏好低,存在收益保证需求,在这种风险要求前提下获得收益理应就是货基收益水平。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受风险保证金以及监管等因素对货币类产品规模的限制,因此,替代作用也有限。另外,偏固收属性基金、避险策略基金、绝对收益基金等低风险产品同样存在一定的替代作用。


基金公司要重视投资者教育。资管行业进入全面净值化、去刚兑时代,要重视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前做到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收益属性。卖着尽责,卖着自负。重视客户分层,从以往的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向基金与银行配合进行客户分层和产品匹配的模式进行。重视对于代销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服务等。


基金公司积极寻求与银行的合作。部分银行在形成资管能力前是一个阵痛期,来自普通大众的表外资金不能投向非标,又没有资管能力,只好寻求与其他机构合作。公募基金在银行形成资管能力前具有一定议价能力,应主动寻求合作。与银行达成共赢,银行借助基金公司保住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基金借助银行的渠道优势扩展自己的业务。在合作下,扩大自己的优势,培养银行这种大客户的依赖性。


未来公募基金,银行理财,投连险产品三类净值型品种将在管理能力维度上一拼高低,竞争氛围浓厚。另外,银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与基金公司,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样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而其自带发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牌照,在渠道上背靠母公司,优势明显,会成为基金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之一。当然,也应当有所区分,对于大型银行,具备建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能力,与公募基金竞争与合作并存,而对小银行来说,合作多于竞争。


3. 对私募行业影响


1)《资管新规》对私募现有法律体系影响:是补充,不是重塑


《资管新规》开宗明义: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我们将其简称为“私募专门法规优先”原则。


这部分明晰了征求意见稿时我们在点评(《私募擦边监管风圈,资金源需未雨绸缪》)中所说的投资范围等条款适用不清的问题,我们理解,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若被界定为“私募专门法规”,从其规定;甚至未来出台的法律法规,若被界定为“私募专门法规”,按“私募专业法规优先”延伸理解,亦可从其规定。


2)私募FOF形式再探讨


征求意见稿影响传统私募FOF形式的主要条款有三:金融不投非金融、公不投私(上下穿透)、单层嵌套,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放宽了第一个因素,而保留了后两个因素。由此,我们对此前在点评报告中探讨的私募FOF模式调整点评如下:


①银行理财+各种资管产品载体的私募FOF:不行


单层嵌套原则尘埃落定,银行理财对接券商、基金子公司甚至私募投资基金等载体上的私募FOF产品终究落下帷幕。尽管《资管新规》鼓励有序递减、并适度延长了过渡期,但这一模式终将在新规下逐渐萎缩,华宝证券草根调研了解,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少银行已经停止了上述模式产品规模的新增。


②银行理财+私募投资基金:区分银行理财“属公”或“属私”


《资管新规》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这一条款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我们理解私募契约式基金的资金来源仍可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但为契合“上下穿透”原则,私募契约式基金的资金来源需得是私募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由此偏私属性的银行理财如私人银行产品可直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而偏公属性的银行理财如个金零售产品不可直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③非银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


如前所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非银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多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可以直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例如“券商资管+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期货资管+私募投资基金”等。


这对于资金募集能力较强(无论是自有销售能力或依靠代销机构)的非银金融机构而言显然是利好,减少了标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能无法担任投资顾问的风险,尤其是那些以孵化业务为主的非银金融机构私募FOF产品。


④金融机构自营资金/金融机构代销资金+私募投资基金:可以


自营资金、代销资金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性质,不占用产品层级,可直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但部分金融机构自营资金在投向上限制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则可以考虑以投资顾问形式探索,二则《资管新规》后续金融机构自营投向或也将逐步调整。


⑤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可以


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受《资管新规》直接限制性表述少,主要影响传导自《资管新规》对其业务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的限制。在不违背单层嵌套的背景下,具备资金募集能力的私募投资基金仍可继续原有的私募FOF业务。


⑥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当投顾)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当投顾):资格待明确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目前尚不明确金融监管机构会就该资格做额外牌照安排或认可私募投资基金现有的投顾资格。

 

4. 对保险及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影响


本次《资管新规》主要规范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也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遵从《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下称《试点》)设立。


1)定价利率市场化再进一程


《资管新规》主题包括“去杠杆”“净值化”“去嵌套”,将引导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品种转向净值化路线,庞大体量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的结束,将彻底颠覆财富管理产品的表现方式,保险产品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但却是与广大百姓的财富管理息息相关的财富管理产品。


2017年全年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6,039.55亿元。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需要参考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期望水平,生命表和死亡率,给付方式,经营情况等重要因素依据审慎原则确认保单定价利率。特别是对于占比较高的储蓄型保险产品(即年金保险),定价利率的设定对于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巨大。


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监一致在体系内推动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长期保持刚性兑付的利率水平,市场真实利率未能充分反映,而为了能够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在财富管理市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也都纷纷采用了“刚兑”的方式进行兑付,2016年万能险也一度采用7%以上的高结算利率吸引投资者,造成了保险行业的乱象,增加了保险资金的负债成本,加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资管新规》的发布一定程度从市场环境角度,推动了保单利率市场化进程,考虑到保险合同属于表内资产,将对提升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保险资金投资端影响有限


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中,固定收益类品种的占比较高,债券占比35%;其他投资占比40%,《资管新规》的发布将对保险资产端形成影响,相比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具有长久期,资金量大的特点,投资于非标产品不受非标产品期限限制,因此,可以预见大量非标产品会将目标瞄向保险资金,包括从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中挤出的非标项目,因此,对于保险资金在非标产品的选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去除糟粕、优中择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受至于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对于投资非标产品的比例有上限要求(其他类金融产品-含信托计划-投资上限为25%)。此外,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也将对占比超过35%的债券投资头寸估值产生影响,短期内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波动,但考虑到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多以持有至到期为目标,影响有限。


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受严监管,新规影响有限


新规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内容涵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事实上多数监管要求与2016年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一致,包括限制多层嵌套、公募分级、资金池、转委托等,具体来看: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情形:1).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2).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少数不一致的地方包括:【产品类型】《通知》中对于权益类产品的权益投资下限为“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产品”,但是本次新规中明确比例下限是80%,此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类别中包括“另类产品”(指60%以上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产品);【杠杆比例】《通知》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而《资管新规》中规定,固收类分级比例≤3:1,权益类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2:1,差异较大的是混合类,新规比例更高。


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门槛降低,同台晋级白热化


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后进入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一致以来也在积极寻求新的业务来源,服务于保险资金体系之外的资金成为突破点,在《试点》中,明确可以向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但门槛设在100万起,本次新规规定固收类产品门槛为30万元,混合类为40万元,权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为100万元,遵从《资管新规》后,门槛的降低有助于扩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可销售对象,将资产管理产品放在同一的市场中参与平等竞争。未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也将在产品线规划、投研能力建设、客户需求挖掘与拓展等诸多方面提升自身能力。


5)投行业务发展空间提升


由于资产管理产品进行非标投资受限,非标项目发起方具有寻求长久期保险资金的诉求,一种方式是直接由保险资金对接集合信托,另一种方式是做成债权投资计划,如不动产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从而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行业务带来较大的新增业务量,而只有债权计划才能够成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可投标的(原文要求见《试点》)。事实上,作为保险体系的投行产品,基础设施债券计划、不动产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产品不仅可以销售给保险资金机构外,还可以向险资外合格投资者销售,长期以来,保险机构在风险控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助于提供安全性更强的债权类产品,特别是对面向长久期的养老金资金提供了备选标的。

而对于保险资金来说,投资于非标和保险体系内投行类产品在投资比例和认可标准上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不动产计划属于保险公司5大类投资资产中德不动产类资产,比例上限为30%,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和保险公司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属于其他金融资产,比例上限为25%。


6)保险行业ABS发展机遇可期


《资管新规》中明确给出了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是“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⑤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上海保交所成立于2015年11月获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2016年6月12日正式开业,经营范围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及相关产品的交易提供场所,未来随着上海保交所交易功能的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作为标准化ABS有望成迎来更广阔的发展。


7)明确养老金产品不受新规影响


资管新规中提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则发行过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于资管新规规范。2013年3月1日,人社部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关于问题的通知》,明确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未来,是否将第三支柱的养老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纳入养老金产品范畴值得关注,此外,养老保险公司向个人发行的养老保障产品也并未在新规中涉及。


5. 对券商资管行业影响


本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规模影响较大。当前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未来,券商的规模增速或将大幅下滑。然而由于这些业务的费率较低,对券商资管业务的整体收入影响较小。


对券商资管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通道业务再度面临受限。此次新规与去年及今年年初提出的禁止通道业务基本一致,区别是文件明确提出了主动管理的10大管理职责,叠加之前证监会新的风控规则,预计券商定向业务规模将继续下滑。


其次,券商结构化产品发行将受到一定影响。新规将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的情形界定为仍可进行份额分级,未来开放主动管理类产品将无法进行分级。除此,结构化单票定增、员工持股计划、可交换债业务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由于新规不仅明确了一层嵌套的规定,还增加了“所有资管产品需向上穿透至实际持有人”的条款。目前还不清楚该条款的具体执行细则,但若实行向上穿透,严格要求实际持有人和底层资产完全匹配的话,包括投资人数、投资范围等要素都需要完全匹配。这意味着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定向业务都将无法在从银行理财接受资金(受到200人上限的限制)。对券商主动管理业务规模也将产生负面影响。


对券商资管的积极影响:


我们预计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发展机遇。此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中不包括ABS,因此ABS不受杠杆和嵌套等相关规定限制。在非标资产被动收缩的压力下,ABS可能成为非标转标途径。


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监管套利后资管业务可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回流。打破刚性兑付后,银行理财超额固定收益的制度红利不在,产品净值化有利于券商、基金等专业资管机构。此外,新政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其余各类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P2P公司、各类互联网或线下财富管理公司预计均无法再开展资管业务。各类机构资管业务有望向券商、基金子公司回流。


6. 对信托行业影响


从信托资金的来源端来看,资管新规的规定下信托的资金来源端将受到极大的限制。目前信托行业大部分的资金均来源于银行,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单一信托的资金基本上均来源于银行和理财,为资金规避监管限制。以主动管理为主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资金来源于零售端的大约在30%左右,70%的资金来源于以银行为主的机构客户,其中来自银行的资金中理财资金占比在50%左右。


从机构客户来看,通道业务萎缩是趋势。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且要求向上穿透至投资者,向下穿透至基础资产,如果公募性质的银行理财资金无法投资私募性质的信托产品,同时通道业务受阻。则意味着信托来自于机构端的重要资金来源将会大规模收缩,导致信托通道业务萎缩。同时银行自营风控机制下,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波动接受度有限。

从零售端来看,净值型转化造成收缩压力。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接受还需要时间培育,短期仍面临收缩压力,长期要看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如何。新规明确要求资管产品不能刚兑,习惯了“保本”的信托投资者,需要时间转换理念,短期来看信托产品零售端规模的收缩亦难免。信托公司的存量客户主要以高净值客户为主,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高,接受“净值化”产品需要的时间相对较短,但总体上信托产品零售端仍面临较大的收缩压力。


从信托产品的投资端来看,对于期限错配的监管将极大地限制信托对于非标资产的选择。新规要求资管产品的期限和投资标的期限要匹配,尤其对于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要求“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管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非标资产一般都在3-4年左右,期限较长。对于信托产品而言,要么发行长期限的产品来对接,要么挑选期限相对较短的非标项目来满足对于产品期限的匹配。第一种方式目前难看难度较大;第二种方式投资非标的项目范围将会缩小。


7. 对智能投顾业务影响


在《资管新规》中,监管层首次将智能投资这种新兴的资产管理形式纳入监管,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智能投顾”的表述,转而使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一来区别于产品销售业务,二来也为智能化投资在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两种形态中找到了合适的监管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正式稿出台后,也只是将意见征求稿中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修改为了“取得投资顾问资质”,但是对于投资顾问资质的含义、所涉及的具体牌照等争议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


此外,正式稿确定金融机构“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我们预计智能管理账户将以试点的形式在银行、券商中开展。


近年全球范围内的智能化投资热潮引发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关注,海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也悉数推出自有的人工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在产品形态上,中外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海外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多属于账户管理形态,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收取年管理费,而国内的各类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主要由产品销售机构或部门推动,且无清晰、可持续的盈利模式。《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在于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而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也被单独提及,一方面说明监管层充分肯定了人工智能投资顾问这种模式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的认知,与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主流做法大体一致,并充分考虑了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


整体而言,智能投顾主要面向的客户群体为零售客户,对于强流动性、稳健收益的产品仍然存有惯性依赖,由于《资管新规》整体将推动金融产品净值化转型,长尾客户将面临可选产品范围大大收缩的局面,如何合理疏导他们的需求,是监管层和金融机构都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4. 《资管新规》对资本市场影响


新规部分条款的放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规落地后对于市场情绪的冲击,但长期影响才刚刚开始,且影响路径复杂。


资管新规的出台早在市场预期之内,情绪面已接受,但执行过程中资产腾挪仍在路上。事实上当前市场已经充分理解并接受2018年的金融严监管环境,增量业务都做的比较谨慎,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存量资产腾挪还有很多没有开始和完成。商业银行表外20多万亿的资产,其中至少15万亿资金集中在中低风险的属性,一旦净值化运行,可能会面临大量回表做存款;资产中流动性最高的股票和利率债可能在一些特殊时间段面临交易摩擦的影响,而近10万亿的信用债和4万亿左右的非标资产的腾挪,对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也会形成压力。


此外,非标资产可能面临部分存量到期且没有增量的局面,很多人表示非标会出现回表,回复并扩大信贷投放的规模。但是对于非标回表我们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越到整改后期可能回表难度越大,比如以下几种情况:帮商业银行不良出表、绕地产和两高一剩投资企业、绕企业授信集中度、绕监管指标。仔细分析一下,这几种情境下的非标回表的困难不能低估,撑到到期或者面临违约,继续引发企业缩表,造成局部的风险传染。


过渡期延长将适当减缓金融市场受到的资产腾挪冲击,但很多潜在风险存在的领域,拆除杠杆结构和资金池结构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逐渐出现风险的暴露和传递。即使是看似影响不大的权益市场,实际受到的影响也正在开始,在信用环境的收缩中,过去高杠杆的机构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被动抛售资产对市场也产生了一定冲击,典型的如股权质押的标的触发强平线后的抛售。即使是一些优质资产,也可能在其股东去杠杆的过程中面临压力,不排除受到误伤。


当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也是底线,在未来如果相对优质的资产在腾挪中受到较大冲击,也会带来一些特殊的投资机会。而从长远来看,更加标准化、净值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对基础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积极的。对于未来的投资,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政策落地之后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资管新规落地后的执行效果,以及“双支柱”下一些对冲政策的取向变化。


未来几年,防范金融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风险也应该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首要考虑的。

 

广发证券宏观及策略解读:

周君芝博士-广发宏观资深分析师:


对比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主要有四点:

 

1、市值计价标准是否一刀切问题。正式稿承认部分资产尚不具备市值计价的条件,可以用金融资产摊余成本法计量,这一点与征求意见稿不同,部分资产确实不具备公允价值,可以用摊余成本法。

 

2、过渡期时长问题。从2019年6月放宽到2020年底,给金融机构一个充分的调整和转型期间。延长的意义在于培育市场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成熟投资理念,降低过渡期以后资管产品,尤其是非标的续接难度。延长过渡期可以降低市场波动,尤其是短期的波动。

 

3、非标界定标准问题。正式稿相对标准化资产的定义更加明确化明晰化,但是依然保留了对于“交易所”的标准,这跟征求意见稿是一样的:“经国务院同意的交易所市场交易”,但并没有非常明确地给出是哪些交易所,这给未来的非标转型留出了余地。

 

4、杠杆率问题。杠杆率的调整,主要在于私募基金的分级,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私募基金分级的要求,满足一定条件之后的封闭式私募基金才被允许分级:1、不能投资单一标的;2、投资标准化资产要低于50%。正式稿中这两个条件取消,变成只要是封闭式私募基金就能做分级。在杠杆率方面比征求意见稿略有放松。

 

这四块内容的调试反映了政策监管层对于资管行业意图:相对征求意见稿,在“破刚兑、阻断监管嵌套、非标处置”核心的方向性问题没有大的改变,但是对于细节性的问题根据实际操作的因素和难度进行了调整。总体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

 

为什么监管层面要做这样的调试,首先看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出发点和意义是什么?正如这次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央行和监管层实际上承认资管业务对于满足居民财富配置需求、调整社融结构方面的意义,但是资管行业不规范还存在问题:基金池刚兑会引发流动性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在这个背景下,资管新规的意图在于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过渡期设置、所有产品一刀切市值法”等这些细节性问题放松,体现了监管层在不允许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推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目的在于规范资管行业长期发展,重塑资管业态,金融结构体系得到廓清。

 

对于市场的影响有哪些?短期影响有限,原因有:


1、正式稿、甚至是征求稿落地之前,已经有不同版本的内审稿版本。


2、监管在很多方面做了补位,譬如把表外理财纳入到MPA广义信贷增速考核中,譬如把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小于总负债三分之一的考核,同时开展了“三三四十”业务整顿,所以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落地之前,市场的调整已经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落地之后市场的调整节奏也在推进。2016年三季度到2017年年末,基金公司的资管规模缩了近21%,券商资管的规模在2017年一整年缩量在10%。目前来看,资管行业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调试。其次,前期降准等措施实际上目的在于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有利于打开银行表内的信贷规模。从这两点来说,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会减缓。


长期来看,整体利好。资管行业重塑,毕竟监管套利空间减少了,未来资管行业的竞争将是金融机构依托各自的优势展开的良性竞争,总体比以前是更加优化的。比以前依靠资金池、依靠监管套利这样的业态模式会有一定的变化。 


社融增速会因为资管新规而受多大程度影响?


我们对当前非标绝对规模做过测算。值得强调的是,我们测算的非标是广义口径的,大于社融非标口径。我们给出了估测方法下的规模:1、从资金端估测:当前绝对社融规模在37万亿;2、从资产端估测:规模在34万亿。进一步估算得到2018年非标缩量规模:广义口径非标缩量在1.4到3.7万亿,社融口径非标缩量在1.3到2.8万亿。我们的这种估算方法实际上高估了非标缩量规模,即便给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假设年初给定的预期社融增速在12%,测算得到今年的社融增速仍能维持在10-11%。这就意味着2018年非标缩量情况下,社融增速依然可以比较稳健。

 

最后再强调一下,对于实体信贷总需求这块,资管新规的影响是相对有限的。资管新规对长期金融业态重塑、实体融资结构调整,起到比较大的优化作用。

 

戴康-广发策略首席分析师策略解读:


1、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月额外增加1年半,超出市场预期。

 

2、除过渡期超出市场预期之外,其他主要核心条款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主要不同点如下:

(1)对私募产品的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限制有所放松,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满足了一定限制条件的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正式稿中,只要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均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

(2)私募投资基金适应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这种特殊化处理。

(3)对银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可能会略有放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稿中将这一条删掉了;

(4)对标准债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

(5)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产品净值进行了细化。

 

3、短期来看,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调整时可能会造成短期股票市场波动;长期来看,大资管行业资金在最终进行资产配置时,依然要面对当前限制非标的监管环境,因此波动率更低的蓝筹股标准资产受益。

 

4、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政府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三个信号。上周(4月17日)央行实施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反映了央行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本周政治局会议“持续扩大内需+保证信贷健康发展”是政府不希望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二个信号,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预判。我们在4月2日二季度策略报告《折返跑,再均衡》中对于“温和通胀去杠杆的要义是防止信用紧缩对经济造成冲击,要将名义GDP增速与名义利率之差维持在舒适水平之上”的预判初步验证。信用最紧的阶段或已在一季度过去,未来信用将边际缓和,名义GDP增速也将得到保证。

 

5、我们再次重申4月2日《折返跑,再均衡》中对于二季度会发生三个预期差纠偏的判断。(1)经济增长较市场预期乐观,市场认为信用会过度下滑但我们认为是这是重沙盘推演而轻应对,在经济数据相对稳定背景下,定向降准是定向缓和信用的第一个信号,政治局会议强调“扩大内需+保证信贷稳定增长”是第二个信号,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第三个信号;(2)银行间流动性难以变得更宽,这在近期的市场上已经有所显现;3)风险偏好结构性的分化会适度修正,避险情绪可能略有缓和,而新经济的躁动会略有消退。

 

6、继定向降准和政治局会议以及资管新规接连释放信号,市场一致预期的“宽货币紧信用组合”将演变成“货币没那么宽,信用没那么紧”组合,我们对于“折返跑行情要勇于做逆向投资—当一种风格相对比较极致的时候需要勇敢地做逆向投资”的预判正在进一步实现。我们维持A股处于慢牛中的震荡期判断,对于绝对收益投资者,仍需要适度控制仓位观察更明确的信用缓和(社融企稳)与中美贸易摩擦演进;对于相对收益投资者,“折返跑,再均衡”更清晰,继续建议优先配置调整充分的大周期(煤炭/银行/地产/券商等),战略配置具备产能扩张潜力的中游制造(医药化工/材料包装/机械设备)以及大众消费(医药/一般零售/食品加工),成长挖掘α景气度与估值匹配(中药/传媒),主题关注新零售、半导体、乡村振兴。

 

海通证券

非银孙婷团队解读:

 

资管行业监管全面升级,金融供给侧改革到来。2012-2016年,受益于宽松货币环境、居民理财意识提升、银行同业出表需求,资管行业景气度不断提升。但随着央行提出MPA考核(2015年)、频出的资管新规(2016年以来)以及史上最严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2017年),同业业务、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受到极大的制约,原先依靠通道业务大幅扩大管理规模的券商及基金子公司均面临巨大压力,金融供给侧改革到来,行业竞争格局重塑。

 

券商资管:规模8年来首次负增长,积极布局主动管理业务。随着2016年10月1日实施新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券商从事通道业务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业务附加值持续走低;此后一行三会陆续出台的理财新规、资管新规更是全面限制通道业务的新增,券商资管规模8年来首次负增长。券商积极发展主动型管理规模将成为未来资管业务的发展重点,投资能力、产品设计等都将成为评价券商资管能力的重要指标。从近年来资管规模的变化来看,小集合、主动型集合资管和专项计划的产品数量和资产规模高速增长。此外,越来越多的券商申请公募基金业务牌照,进一步带动证券公司主动管理业务的发展。

 

基金子公司:制度红利消失,开启净资本约束时代。过去由于缺少净资本的监管要求,基金子公司牌照被业内称为“万能牌照”,凭借极低的通道费率吸引了大批银行信贷出表,迅速成为“通道之王”,被动产品规模占比71%。但2016年12月,证监会正式下发并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后,正式开启净资本约束时代:目前主要看到变化包括: 1)通道类业务规模明显减少;2)通道费率大幅上升;3)为满足净资本管理要求,基金子公司陆续获得增资;4)基金子公司准入门槛提高,步入转折点。基金子公司单纯依靠制度红利野蛮发展的时期已经过去,正在从“类信托机构”退化回到基金公司传统专户业务的外延,业务形态上将更加趋近于普通的私募基金。未来基金子公司需要培养自己的专业团队和业务特色,并提高主动管理的能力,重塑业务结构。

 

信托行业:资管新规将全覆盖,行业面临巨大挑战。市场曾多次猜测通道业务可能会流入信托行业,带动信托通道业务增长。但银监会在2017年3月以来多次下发的文件中,对同业的往来做出严格限制,尤其在房地产信托、信证合作类业务方面,信托业面临空前压力。此外,2017年11月的史上最强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全面覆盖信托,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对信托行业长期影响深远。因此信托行业加速提升创新能力、加大主动管理布局是行业实现突围的核心驱动力。好在信托业在资产管理领域已耕耘多年,无论是在业务范围、人才积累、制度、风险控制还是创新能力方面都具有先发优势。未来随着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能力逐步提升,信托业有望借此改写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成为兼顾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全方位、多功能“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平安证券策略组

魏伟、张亚婕解读:

 

市场等待多时的资管新规正式稿终于落地,较11月份的意见征询稿而言,核心要义变动不大而操作性更强,最大的变化集中在四个方面,即过渡期、产品净值化管理、统一杠杆放宽以及标准化债权确认。金融严监管大方向不变,只是资管新规的正式稿落地更为温和,也相对体现了监管层对维持流动性以及市场稳定的呵护。正式稿发布后,两会在资管领域的细则有望加速出台,大资管领域将从无序竞争的发展模式逐步转向规范和管理能力为核心的发展模式。


第一,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大幅超出市场的预期。考虑到非标资产的较长期限,对于其处置的过渡期是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前市场讨论的焦点。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予以激励,允许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但表示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当然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并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第二,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明确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及监管。《意见》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但同时要求托管核算、定期提供报告以及外部审核确认。


第三,放开具有公允价值和较好的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股票/债券)的杠杆,以及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限制。《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放宽了原先《征求稿》中“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以及“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的不能分级的限制,和“银行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限制。


第四,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条件。《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四个核心要素,即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以和非标资产区别开来,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大资管时代的征程正式开启,资管新规致力于将金融服务回归本源,打击资金空转套利和有效防控风险,为资管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打造价值投资环境以及风险资产定价的合理回归,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当然意见稿的落地意味着金融监管径直进入执行阶段,流动性的波动影响在所难免,但是对于A股市场而言,更多的是流动性预期改善以及市场情绪修复的机遇。具体来看,第一,资管新规正式稿体现的监管层对于执行节奏的把握,将短期修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预期,有利于提振股票市场的情绪。此前互联网金融资管新规以及监管节奏再加快的预期已被A股市场所消化,市场短期情绪将有所企稳。第二,标准化金融产品的政策导向将引起更多资金的关注。在房住不炒以及非标有序退出的监管背景下,我们预计将有更多配置资金回流风险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市场。第三,权益资产具备支持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的优势。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因此,在当前A股市场向新兴经济倾斜的布局下(CDR等),权益资产更容易受到相对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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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江右 燕西 (责任编辑:hell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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