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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整理: 跨境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研究院:
又是一个辞旧迎新之际。在即将过去的2017年里,税务上最轰动的事件,莫过于中国版CRS的出台了。5月19日,六部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行三会)共同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金融监管研究院也于第一时间做出了报道,并邀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汪灵罡老师跟进了解读。
CRS是什么?
众所周知,税基侵蚀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聪明的个人和企业(税收居民)总是会开脑洞地通过各种避税或逃税手段,将本应在本国缴纳的收入隐匿起来,导致本国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其中最常见的一招就是把收入转移到境外。
于是,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可广泛应用于国际范围内的、防范和制止税收居民避税、逃税的有效机制——《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应运而生。CRS作为其中的核心文件,通过标准化的定义解决了不同国家交换和不交换什么信息的问题。(来来来,大家交换下,你们这儿有没有外来的不交税的?把他们的信息给我们,我们来收税,省的他们两边都不交税)
上报哪些内容?
中国版CRS的出台,给中国金融机构增加了识别客户是否税法中的“非居民”的义务,增加了巨大压力。证券、信托和基金业还算逃过一劫,须报告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有限,但银行则需要分五个阶段,逐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下5类账户信息:
在中国居住不足1年的境外自然人账户;
境外居民投资中国B股的资金账户;
人民币和外汇的NRA账户;
离岸业务账户;
境外机构在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开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现在要报什么了?
根据《CRS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一)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五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
金融机构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可电子检索出全部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
(二)询问客户经理其客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emmm掐指一算,今天已经12.21(昨天)了呢……银行的小伙伴们,你们做完了吗?没做完的抓紧了哦~
不报怎么办?
“啊……没做完的话,要紧么……??”
“emmm,要紧的吧……”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去哪儿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开通办理注册登记,并发布了《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用户手册-系统注册》(“《用户手册》”)。根据《用户手册》,符合《CRS办法》有关定义的金融机构(银行除外),无论是否有应报送账户(当年无应报送账户的金融机构须在系统完成0申报),都应在系统进行注册。
根据《CRS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均属于金融机构。
可通过如下网站进入注册登记页面: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2594306/n2622844/index.html
也可直接进入注册登记页面:https://aeoi.chinatax.gov.cn:8899/reg/
税局怎么说?
下面请看一下,税局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怎么说?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9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注:此表根据各国(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金融机构应依据此表判断投资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是否实施“标准”。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我国“标准”实施时间表
➢ 2014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 2015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 2015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 2016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一)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三)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四)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五)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六)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报送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