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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遭遇司法冻扣怎么办?

时间: 2017-11-09 15:50:19 来源: 托管法务  网友评论 0
  • 近年来,随着各类理财产品频现司法纠纷,相关产品的托管账户常常被司法机关冻结甚至扣划。托管人必须妥善应对,做到既遵守司法机关的合法要求,又依法保护托管资产安全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来源:托管法务  作者:张波博士


近年来,随着各类理财产品频现司法纠纷,相关产品的托管账户常常被司法机关冻结甚至扣划。托管人必须妥善应对,做到既遵守司法机关的合法要求,又依法保护托管资产安全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但言易行难,实践中很容易陷入两难处境:如果不完全配合司法要求,托管机构和个人会有司法风险;如果一味顺从,又可能导致产品运行中断和托管财产损失,恐将承担投资者的责难。本文试结合实务案例和法律规则,谈谈法律原理和应对流程。


(注释:在广义的司法机关范围内,法院有权冻结和扣划账户资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


一、托管资产独立性难以对抗司法冻扣


托管资产独立性是托管业务的核心原则,托管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自有资产,托管人应保证托管资产与托管人/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以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可以说,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性是现代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法律法规也有相应规定。例如《信托法》规定除了三种法定情形,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托管财产独立性足以对抗司法冻扣要求呢?


实践中远非如此:托管的产品类型极其丰富,目前除了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外,其他如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产品、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均没有国家法律层级的规定来保障独立性,难以对抗司法机关。


举个例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但该办法的效力层级只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显然低于司法执行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企业年金托管人如果真的据此拒绝配合,恐有遭受罚款甚至司法拘留之灾(有个类似的案例,2014年浙江省社保部门试图抗拒法院冻结被诉人社保账户资金,结果被最高法院打脸,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当然在实践中,相关业界单位和监管机构还可以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或通报,变通地确认免于强制执行,成功的例子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但可惜的是,托管产品领域还没有这种曲线救国的成功案例。再者说,即便是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如果冻扣事由属于法定情形,也必须配合执行,而由于种种原因,托管人通常难以第一时间了解清楚冻扣事由的真相。


因此,面临司法冻扣的要求,托管人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先予以配合。


二、配合之后托管人面临的困境及常规自保做法


一旦配合冻扣了托管账户,托管人对司法机关倒是有交代了,但又可能面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压力。一是冻结之后,托管账户资金只进不出,正常的投资行为完全中断,即使收到正常的投资回款,也无法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权益必然严重受损;二是按照规定,非经冻结机关批准,托管人不得向任何人(包括投资者)透露冻结信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可能因此指责托管人知情不报;三是托管财产如被扣划走了,投资人大概率会找托管人闹事,说不定就惹上监管责任和赔偿责任。


虽然夹板气是免不了的,托管人至少要做三件事来证明自己勤勉尽职、以求尽职免责:一是仔细阅读《执行通知书》内容,力争向执行人员了解清楚具体案由,判断是否属于托管资产涉案情形,在报法务部门商议后视情况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二是向执行人员口头或书面解释托管资产独立性,并对解释行为进行留痕;三是向执行机关申请将冻扣情形向投资人、监管机构等报告。

    

三、易遭错误冻扣的情形及应对流程


当然,如果有明显证据表明司法机关是错误或不当冻扣托管账户资金,无论是出于职业操守还是免责考虑,托管人可以做出更积极的行动来保护托管资产安全。实践中至少发生过如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因管理人的其他产品发生纠纷而错误冻扣本产品托管账户。某基金管理人旗下的A产品无法兑付,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该管理人名义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B产品托管账户。B产品托管人了解到案由与B产品无关后,会商法务人员详细探讨,认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书。又考虑到管理人已经出现危机,B产品本身也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可能,因此争取到司法机关同意向B产品投资人披露,并通过持有人会议决定产品是提前终止清算还是继续运作。


情形二:因被投资人的债务纠纷而错误冻扣产品托管账户。某被投资人提前向产品托管账户汇入资金偿还融资利息及本金。后该被投资人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他人以恶意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为由请司法机关冻扣托管账户相应资金。托管人立即告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向法院及原告方解释提前还款属于基金投资协议合法约定内容,无恶意串通逃债。


情形三:因个别投资人债务纠纷冻结产品托管账户。某投资者与债权人达成民间调解协议,约定赎回基金产品份额偿还债务,但旋即失联。管理人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拒绝办理。债权人据此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托管账户。托管人积极作为,居中协调,最后争取到仅冻结债务相当金额资金,而对账户解冻,从而进本保障了基金的正常投融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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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托管法务 作者:张波博士 (责任编辑:hell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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