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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的区别

时间: 2017-09-27 13:50:52 来源: MIFA财智天下  网友评论 0
  • 虽然提到“信托”一词,大家并不陌生,但由于西方和中国内地的法制存差异,信托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历史也不同,因此离岸信托(本文指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信托)与中国内地的信托是迥然不同的。

来源:MIFA财智天下


虽然提到“信托”一词,大家并不陌生,但由于西方和中国内地的法制存差异,信托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历史也不同,因此离岸信托(本文指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信托)与中国内地的信托是迥然不同的。


在海外,信托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保全财富的必然选择;但目前国内信托更多是一种投资工具,在缺乏健全法律框架保护的环境下,无法成为保障富人资产的理财工具。


在香港地区和西方国家,我们耳熟能详的富豪李嘉诚、邵逸夫、洛克菲勒(Rockefeller)、梅铎(Murdoch)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透过设立离岸信托,可以有效防止资产被吞噬,同时也能为后代精心打理未来,完成家业传承的愿景。


在中国,近年家庭财富迅速积累,财富分配、管理方面的需求将给个人信托市场带来可能。同时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养老保障以及财富传承,对个人信托也提出了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内地的一部分富豪近年也开始纷纷在香港或者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及丈夫蔡奎、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等。


为什么国内富豪都选择“离岸信托”而非国内信托来打理资产呢?


两者有很多区别,以下简单列举几条:


政策、法律、法规


中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职责,并且规定了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或撤销、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国内信托财产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隔离,《信托法》是否能够对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尚未有现实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而且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明确,容易引起纷争,一旦出现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浪费了客户的时间,还会对财富造成巨大损失。


另外,在信托财产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难以实现完全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离岸信托是基于英美法系制定的,相对国内信托来说,法律更完善,更具有传承可行性。


离岸信托经过多年的成熟发展,已经拥有非常清晰完善的信托法律条款,可以明确保障信托资产的安全,同时严格分离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客户大可完全安心地设立信托,并与受托人商议最符合自己要求的信托架构,更无须担心资产被无故挪用。


客户隐私


离岸信托视客户隐私为生命,信托的契约内容、条款及财产都是严格保密的,绝不对外公开,给客户百分之百的安全感保障。但国内要求为信托进行登记并将所有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的隐私荡然无存,因此不能完全起到隐私保护的作用。中国古人讲究“财不露白”,现今富人也很看重私人财产及个人资料的隐蔽,唯有离岸信托可以完全达成这项要求。


投资管理


离岸信托和国内信托在理财范围、用途等方面也有很多区别。由于个人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要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不够稳定, 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经验也显不足。离岸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


离岸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际情况与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务方案、设计信托结构。相比国内信托,离岸信托可以有更多元化的海外投资,条款也更加灵活,主要致力于保障资产安全及家族财富传承,而非仅是简单的投资或融资手段。


正如专家表示,离岸信托在规范性、灵活性、隐私性、长远性的突出优势,使其成为富人保护个人财产的不二之选。现在正是国内高净值人士保护资产的关键时期,内地家庭确实亟需借助离岸信托管理资产,实现财产安全和家族基业长青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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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MIFA财智天下 作者: (责任编辑:hell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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