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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增量减 促使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时间: 2017-09-11 16:29:20 来源: 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 近几年,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股“新生力量”,强劲增长,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名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强资管业务统一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层的共识。日前,就我国银行业资管的发展和监管等问题记者专访了新疆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近几年,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股“新生力量”,强劲增长,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名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强资管业务统一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层的共识。日前,就我国银行业资管的发展和监管等问题记者专访了新疆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

    

记者:您认为当前我国资管业务发展态势如何,面临哪些问题和风险?

    

王俊寿: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概括了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八大风险,其中就提到了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迅速扩张,风险链条长,而交叉性金融业务就是我们俗称的资产管理业务。过去3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据《2016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大资管行业总体规模已达116.18万亿元,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总规模在70万亿元左右,其中银行资管业务是29万亿元,占比超过40%。当前,由于资管存量业务风险的暴露和套利业务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限制,资管业务规模拐点已经初现。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基金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经连续两个季度出现负增长,券商资管也迎来了投资范围扩容5年来的首次规模削减;而银行理财业务更是在2016年发行数量同比增速已降至10%以内,余额同比增速低于30%,大大低于2015年同期水平。

   

在我看来,资产管理市场的业务模式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特征。这种业务模式下往往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虽然从分行业分阶段角度看,很多资管业务似乎并无明显违规之处且风险可控,但从其资金来源和最终投向来看,则明显突破了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资本约束、杠杆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尤其在经济下行期,极易引发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存在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目前,资管产品面临的三个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一是产品层层嵌套,资金投向存在“脱实向虚”的现象。在实体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一些银行出于逐利的天然属性,并未将资管产品真正投向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这在削弱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同时,也使得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不断传染和聚集。二是没有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隐形刚性兑付普遍存在。银行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的目的,往往对于名义上非保本的理财产品一直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的问题。刚性兑付降低了银行盈利能力,难以在投资者中进行有效分散风险。三是数据和投向不清晰,难以对风险作出准确科学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所产生的链条效应,感染性和波及面之广,后果可想而知。

    

记者:针对银行资管业务出现的乱象和潜在风险,监管部门近期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监管下的银行业理财业务将面临哪些转型?

    

王俊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指出,金融业要回归本源,更要强化监管。随着监管“穿透”性进一步增强,资管行业将经历“质增量减”的过程。质增,是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重心,也是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的监管要求。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要自担风险,银行要突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定位,通过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获取管理费收入;量减,则是资管行业的规模可能会有所缩减,挤出泡沫、消除套利、抑制杠杆,有利于让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强监管、严问责的监管大背景下,部分融资项目已经开始转向互联网金融、金交所等非持牌机构,这些“套利外流”一旦规模化,将对金融风险防控带来新的挑战,不容忽视。

    

记者:从您的预测来看,“强监管”对于银行业来说应该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那么银行业开展资管业务应当如何应对转型带来的冲击?

    

王俊寿:银行业要把握好转型带来的机遇,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定位,回归本源。资产管理在本质上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银行资管业务转型发展的重点就是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对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作用,将理财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防止资金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解决“脱实向虚”的问题。

    

二是要规范设计,精准计量。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进行相关产品的设计和运作,严禁发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三无”产品,在资金来源、运用、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防“飞单”情况发生。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科学设计产品类型,通过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投资配置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也将得到更精准的计量,从而提升银行投资管理能力,真正通过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来吸引客户。

    

三是要加强管理,严控风险。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按照监管要求设立专门的资管理财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在产品资金筹集、投向、过程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严禁开展“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每个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记者:监管部门在防范和化解银行资管业务风险方面的主要做法是什么,还将面临哪些挑战?

    

王俊寿:由于相当大一部分套利活动均通过资管产品开展,资金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相互交叉,隐蔽性较强,因此,监管就是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用钱的产品。银监会今年开展的“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目的就是通过抽丝剥茧,限制多层嵌套,整治金融乱象。目前,新疆银监局该项工作已经进入处罚整改阶段,并且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十六字监管要求,加大对资管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起到了“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巨大的震慑作用。

    

虽然监管手段在不断优化,但由于资管业务的迅猛发展,在监管工作中也面临法律法规滞后、监管规制体系不健全、投资者宣传和教育不到位等制约因素。首先,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实践。如作为商业银行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只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作为银行的主要功能定位,未对银行资管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严重落后于银行资管业务发展的经营实践。而且目前法律方面对于自营理财业务的性质也存在不同观点。其次,监管规制体系不健全。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交叉性金融资管产品难免存在监管覆盖不全面的情况。就拿“三套利”专项治理来说,文件中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但由于发文层级较低,其落地仍需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到位。银行资管业务种类繁多,可以简单归集成三大类,自营理财类、理财托管类以及代销类,银行对不同类别的资管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自营理财类以银行自身信用作为保障,责任要求相对较高,理财托管、代销类并非银行自有资管产品,也限于由托管或代销界定的责任。但由于银行业对消费者宣传和教育力度不足,消费者在投资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时,不能准确理解自己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有些消费者将理财产品误认为是定期存款,将银行对账户的托管等同于资产本身的管理运作,将代销责任混淆为银行自营投资管理责任,使银行无形中承担了隐性担保、刚性兑付的压力,制约了银行资管业务的规范发展。

    

记者:由于受到法规规制掣肘,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怎样才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资管业务监管规制体系?

    

王俊寿: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多次强调,要尽快补齐监管规制短板。我认为,科学推进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制体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建章立制,奠定资管业务监管和行为规范的基础。既然资管业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和改革的重心,那么就应当将资管业务在法律层面正式纳入银行经营范围,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享有与其他资管产品同等的各要素市场的开户和投资资格,以法律引领相关业务安全、规范化开展。既要完善银行资管业务监管的相关政策规定,启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又要把工作做实做细,出台配套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指引,细化监管业务风险防控和监管执法操作规程,并及时更新确保资管法规制度跟得上业务发展。当然,这些工作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统一监管尺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政策不统一进行监管套利。

    

第二,加强监管协调,营造资管业务规范发展的监管环境。习总书记强调,要“找准金融监管部门定位”,对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创新活动采取有效监管。郭树清主席也明确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主动做好监管协调。因此,各监管部门在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的同时,对重大创新业务和风险事项要及时进行沟通,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监管真空。为了更好地落实穿透原则,还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合作和监管协调机制,集中力量厘清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责任,构建协同联动的金融监管规则体系,确保监管规定有效覆盖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各个业务环节,不留监管死角。最后,要共同制定协同监管应急预案,建立资管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做好金融市场重大风险处置和危机处理的统一预案。

    

第三,明确投资风险,形成资管业务有序发展的责任意识。一方面,做好相关主体的权责界定。要进一步规范银行对资管产品的营销宣传及投资行为,无论是宣传广告中还是合同文本,都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同类别资管产品各市场参与主体承担的相应责任,尽快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做好消费者保护和教育。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郭树清主席明确表示,银行业是服务行业,要有“端盘子”的服务精神。消费者才是我们资管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因此,选购理财产品时要让消费者充分知悉自己在获得权益的同时所要承当的相应风险责任,树立依法维权与风险自担意识。银行也要严格执行销售专区进行录音录像的“双录”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自营理财产品及托管、代销产品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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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作者: (责任编辑:hell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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