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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税负呈下降趋势 资管细则亟待明确

时间: 2017-04-26 17:34:2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网友评论 0
  • “营改增以来,税负水平总体保持稳定,且略有下降,与营业税相比下降了4%。”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姚明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营改增以来,税负水平总体保持稳定,且略有下降,与营业税相比下降了4%。”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姚明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称,营改增优化了银行经营结构,对银行拓展同业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等积极影响正在显现。


补丁出台,税负先升后降


“从营改增实施效果看,银行业税负整体基本持平。”潘光伟表示,后续补充政策持续利好,明确了税收优惠,营改增税负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光大银行和以北京银行为代表的城商行税负与营业税相比基本持平。


增值税的原理是可以按照净增值额来交税,具体而言分进项税与销项税,这是与此前征营业税的最大不同。营改增刚在银行业推行时,很多银行由于进项税抵扣率低,销项税补丁政策还未打上,初期税负小幅上升。


“去年5月,社会上对营改增的适应程度比较低。银行服务的一些企业拒开增值税发票,或涨价开增值税发票,导致营改增后银行进项税抵扣的成本升高,但这些干扰因素随着增值税的普及逐渐被消除。”姚明德说。


此外,银行也会因为初期自身系统问题,对接时错过申报抵扣进项税。例如某城商行前期由于系统改造不到位,5~6月份该行进项做了0申报,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超过10%,最后银行通过完善系统和加强内部管理,四季度增值税进项端有了较大提升。


反观销项,随着国务院先后出台四条补丁政策,税基的减少也从另一个维度减轻了银行税负。相当于针对银行免税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截取某一段时期银行的税负变化可以看出,随着销项税基减少,进项税干扰因素被消灭,原本先升的税负大幅下降。


“后续通过几个补丁,将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围进一步明确。此外进项税方面,随着整个社会对营改增的适应度加强,取得进项税发票更加容易。政府部门也做了很多努力,例如建立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得银行进项税抵扣比初期更充分。这两个因素造成银行税负先升后降的过程。”光大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助理卢健说。


政策引导,优化银行结构


除了税负在具体量上的增减,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政策导向性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例如在营改增之后,如果银行大面积做同业业务,涉及国债、地方债,由于这些目前属于免税的范畴,所以相关业务税负必然下降。反之,贷款业务加收增值税,所以税负自然上升。


由于此前银行的普遍现实情况是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偏低,银行为客户全渠道服务尚未建立,以投行业务为主的中间业务服务能力偏弱。“营改增”后,对银行拓展同业业务有很大帮助。


根据营改增细则,除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外,大部分中间业务相关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中间业务税负的降低,有利于银行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改变单一的收入结构,增强对系统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北京银行去年便加大了代理、咨询等中间业务收入发展的力度,2016年底非息净收入同比增长22.1%,占比较2015年提升2.4个百分点至20.8%。


该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段锐表示,营改增对中小银行业务结构转型有较大影响,抛开营改增的因素,中小银行近年来自身也正在经历业务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后,由于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很多客户和小微客户从财务成本考虑更倾向于创新业务与中间业务,这是一次机遇。


细则亟待明确,资管产品成焦点


多位商业银行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对资管类产品征管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细则亟待明确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今年1月初,财政部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进行补充通知,广受关注的一项调整,即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征税的时间起点从原2016年5月1日改为2017年7月1日。


“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资管产品交税问题,对于商业银行发行的表外理财,作为管理人的身份,从去年5月1日到12月份是不征税的,但今年7月1日开始交税,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卢健说。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大约100万亿的中国资管市场,剔除一些免税的公募基金,以及层层嵌套的资管产品,再将一些例如国债、金融债等免税的底层资产剔除,应税规模大概在40万亿~50万亿。假设利率是5%,则应税收入在2万亿左右,涉及的增值税规模为1100亿左右。


资管行业日益成长,之前征税细则却相对模糊,如今140号文规范了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对资管产品和市场影响巨大,但目前相关细则亟待明确。


“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到底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保本与非保本收益的界定、保本产品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资管产品和管理人自身业务进销项是否可以合并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目前银行业内讨论较多,相关细则亟待明确。”卢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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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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