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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银行债权保护问题探索

时间: 2016-11-28 23:13:14 来源: 企业司库  网友评论 0
  • 适应新常态,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是银行业机构正常营运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保障,对此银行业机构制定并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金融债权保全力度。但据对河北省唐山等15 市的调查显示

适应新常态,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是银行业机构正常营运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保障,对此银行业机构制定并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金融债权保全力度。但据对河北省唐山等15 市的调查显示,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时有发生,银行债权保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效信贷投入,仍需高度关注,并研究解决。


危害银行债权的主要方式


调查显示:近年来,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时有发生,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总额逐年快速增加。2015年9月末,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总额分别为6.2亿元,与2011年末相比较年均增长34.3%。二是逃废银行债务主体个人占九成以上。2015年9月末,逃废银行债务总户数17198户,其中个人户数占93.2%。三是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及金额以农村信用社居多。2015年9月末,逃废银行债务客户中,农村信用社客户为15003 户,占87.2%。据调查,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危害银行债权的主要方式有:


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贷款本息。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但却采取跑路、故意失联等方式逃脱还贷义务,拖欠贷款本息。如某市工行有100 多名客户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期限均在1 年以上,透支本息合计159 万;河北某铁选企业,2012年拖欠信用联社贷款本息100万元,企业年年盈利,赖贷不还,后经第三方多次协商,才落实了债务。


转移挤占挪用贷款。借款方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或贷款到手后将款项转至他处,蓄意逃避银行业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致使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难以收回。如某能源有限公司为1家澳大利亚公司、2家内地公司联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10年至2013年,该公司从奥地利银行北京办事处获得贷款1.5亿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未还。后发现该笔贷款从未转入公司账户,贷款已被转移挪作他用。


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借款方在实施兼并、分立、合并、股权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拍卖、转让资产、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影响按期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行为时,不提前书面通知银行业机构,致使银行业机构贷款本息悬空。如A中制药有限公司前身为“B制药有限公司”,曾在某农村信用联社借款3000万元,于2011年3月23日到期,因企业经营方变更,新企业“认债不还债”,致使该贷款悬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旗下有房地产开发、公路工程建设、建筑装潢、物业管理4家公司,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欠3家银行贷款计2亿元。2013年以来,因房地产开发市场低迷,该企业法人代表将该公司资产转移到其他3家公司后宣布破产。由于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后实行有限责任追究制,2亿元的贷款只收回近四分之一。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借款方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裁定、判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拖欠贷款本息。如2008年3月31日,河北某商务有限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借款400万元,用于商场扩建,期限3年,抵押物为房地产。该公司虽生意兴隆,但贷款逾期后无偿还贷款本息之意。信用社依法起诉,但借款人、抵押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信用社被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单位不履行约定担保责任。有的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登记、经营活动恶化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贷款担保能力,拒绝承担贷款担保责任。


如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0万元,由保证人担保,并有三名自然人以厂房及土地、公寓、山果库等不动产提供抵押。借款人不能还款后,保证人均不履行代偿责任,要求银行处置抵押物;2013 年11 月27 日,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建行借款200 万元,期限1 年,由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由于该担保公司所担保贷款多笔逾期,保证金已不能覆盖全部到期债务,且无

其他资金代偿,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恶意抽逃担保资金。一些担保企业通过抽逃担保资金等方式,恶意逃避担保责任。如2013年董某在银行借款255万元,由两家企业为其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银行便提起诉讼,但两家担保企业在担保后陆续抽逃注册资金700万元,已形成空壳,致使贷款担保责任无法落实。


保护银行债权的主要困难


保护银行债权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虽均明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多年来银行业机构维权多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为维权依据,而这些法规对金融维权只有原则性指导意义,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同时,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散见于《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且其规定不详尽,难以防止破产欺诈;现行法规制度对企业逃废债行为的界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无明确规定。


保护银行债权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基层银行业机构维权管理部门职能弱化,维权工作多由信贷部门兼职操作;有的虽设立了资产保全部门,但事务多、人员少、缺乏金融维权专业人才,在债权催收、保全、评估及应诉方面常常被动应付。另一方面,金融维权涉及环节和程序众多,需要银行、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协作,而目前相关部门间有效协同配合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打击逃废债、维护银行债权合力。


保护银行债权效果不佳。逃废银行债案件具有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等特点,从立案到审结耗费时间长,有的案件甚至几年久拖不决。有时即使胜诉,也得不到有效执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近年来,通过诉讼并得到执行的银行债务涉及金额逐年增大,但案件数量执行率

及金额执行率呈逐年下降态势,用于维护银行债权的最后手段效果不佳。


银行业风险防控不到位。部分银行业机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贷款保证及资金使用等掌握不全面、不及时,致命维权工作被动、效率低。如在贷前调查、贷时

审查时,对借款单位经营情况是否良好、担保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等了解不深入,以致出现对借款企业超额度授信、担保企业超能力担保、抵押品无效等情况;对贷后检查严重缺位,对借款企业经营亏损、破产,挪用、抽逃资金,改制重组等毫不知情,甚至在贷款发生风险时,无法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难以有效保护自身债权。


保全银行债权的相关建议


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银行维权相关管理协调机构及其职责,以及逃

废银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银行维权中的诉讼、财产转让及拍卖等做出详细规定,最大限度维护银行资产安全,进而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完善银行债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及银行业机构共同参与的银行维权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扩大和补充《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惩戒项目,并确保落到实处,以进一步加大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力度,有效遏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切实改善银行债权司法执法状况。各级法院加大对银行业维权、金融诈骗,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审理力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同时,加

快法院与银行业间执行人信息网络建设,吸收所有银行业机构加入“人民法院与银行执行合作协议”,切实提高法院对逃废银行业债务案件的执行效率,切实发挥其在银行业维权中的后盾作用。


推进金融债权生态环境建设。采取综合方式和措施,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金融业务与法规知识,增强维护银行债权意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广泛共识,建立良好信用环境。同时,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守信用企业与个人正向激励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逃废债者付出高昂代价,从源头遏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强化银行债权风险管控。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内控工作,健全完善贷款审查、跟踪管理机制,使信贷决策更加科学透

明,从根本上防止“人情”、“关系”、“行政”等非正常贷款,从源头规避风险,进而更好地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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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企业司库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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