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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风暴来袭:商业银行业务机会和潜在风险并存

时间: 2016-10-09 10:32:07 来源: 《中国银行业》杂志  网友评论 0
  • 从已披露的实施方案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总体上有利于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健康、长远发展,但整治过程中,一些潜在风险将加速暴露,短期内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输入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也将迎来新机遇。

文/杨飞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从已披露的实施方案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总体上有利于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健康、长远发展,但整治过程中,一些潜在风险将加速暴露,短期内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输入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也将迎来新机遇。


4月中旬,国务院组织14部委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同时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次行动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重点对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以及首付贷、尾款贷等房地产金融产品等进行整治。同时,相关部门发布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14部委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银监会牵头制定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意味着一场力度空前的监管与治理行动正在拉开大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此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本文梳理了此次国家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背景、目标和内容,并分析了其对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渐蔓延  专项整治势在必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蔓延、扩大,“庞氏骗局”性质案件居多。继备受关注的泛亚、e租宝事件后,2016年至今,又有盛世财富、快鹿集团、中晋资产、望洲财富等多家机构相继曝出兑付危机、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部分平台涉案资金规模高达百亿元,大量投资者资金“有去无回”。互联网金融风险正在逐步蔓延,并呈现跨区域、跨业态、由线上到线下的发展态势,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专项整治势在必行。这其中,既有跨越红线、违规经营的P2P平台,也有一些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但并不具备互联网金融业务资质的线下理财机构,其业务本质是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待完善。一方面,监管存在一定空白和滞后,使得P2P行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灰色地带,即无准入门槛、无业务规范、无硬性监管约束。一些P2P平台利用这一可乘之机野蛮生长,甚至非法牟利,消费者权益无从保障。


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仍为机构监管模式,而非行为监管模式。非持牌机构往往是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可能开展了金融业务或存在非法行为,却未被纳入监管体系。例如,一些P2P平台脱离信息中介这一基本职能,存在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行为,承担了信用风险,却不受资本监管、拨备监管的制约。从国际经验来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主要从行为监管的角度来设置监管标准,即无论经营主体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从事的是需要被监管的业务或行为,都被置于相同的监管框架内。


同时,左支右绌的分业监管架构也难以适应新形势。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沿用了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思路,即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机构、银监会负责P2P网贷、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但实际情况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信息、数据、产品、服务、渠道上可能对接很多金融业务。一个平台上可能经营证券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可能经营保险类的产品,很难按照单一的牌照进行监管。监管失灵、协调乏力等分业监管的弊端日渐突出。


商业银行警惕输入性风险  未来应更加慎选合作伙伴


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实施,既有利于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又能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优胜劣汰。


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环境净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消费者在享受网络支付、借贷、理财等服务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可能不足,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从近期众多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风险的暴露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追求收益性、便捷性的同时,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往往直到暴露出问题或产生实际损失,才会意识到金融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由国务院领导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无论对于微观层面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宏观层面上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都十分必要。同时,此次整治行动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职责分工,且力度较大,因而有望取得较为直接和明显的成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将得到一次净化。


行业进入洗牌期,互联网金融市场存量牌照的价值凸显。截至2016年4月末,我国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为266家,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2431家,各类众筹平台332家。无论从现有牌照数量,还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来看,互联网金融市场已处于饱和状态。事实上,人民银行已明确表示一般情况下不再新发支付牌照,且在近半年内注销了4家支付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而P2P网贷平台的规模也在逐步萎缩。2015年12月以来,国内P2P平台数量连续5个月下滑,截至2016年4月末,平台较2612家的峰值已净减少181家。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持续的爆发式增长和大量风险事件之后,正逐步向理性回归。同时,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市场上的劣质企业和违法企业将被淘汰,优质和有实力的企业将获得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存量牌照的价值将日益凸显。


从已披露的实施方案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总体上有利于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健康、长远发展,但整治过程中,一些潜在风险将加速暴露,短期内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输入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也将迎来新机遇。


央行将打造“网络版银联”平台,规范支付行业发展。央行将推动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此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将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连处理业务的模式会被禁止。对此,一方面将来银行只需与支付清算平台连接,可以规避与支付机构多头直连可能出现的风险。另一方面,支付清算平台建成后,支付宝、财付通等同样要接入该“网络版银联”平台。相对于直连模式,大型支付机构较为强势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将被削弱,长期压低银行在线支付业务回佣费率的做法将受到制约。


央行将推动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并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这有利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利息成本的减少,但同时央行强化了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明确银行在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央行将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这就要求银行今后更为审慎地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充分考虑支付机构风险暴露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银监会在P2P网贷平台风险整治中将采取“扶优抑劣”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慎选合作伙伴。即扶持合规的优秀平台发展,严厉打击并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平台,且明确政府在其中不承担兜底责任。对于一些劣质P2P平台,其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利用银行信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也可能介入非法集资、地下钱庄,资金链断裂后跑路;平台关联公司可能出现融资逾期,平台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个贷不良、信用卡逾期等。监管层整治力度的加大可能使得部分风险集中暴露。为此,银行有必要建立更加严格的P2P客户准入及合作机制,定期开展风险监测与排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严防各种输入性风险,避免声誉及资金损失。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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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作者:杨飞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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