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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商行不良贷款分类施策的经验

时间: 2016-04-19 14:16:58 来源: 中国农村金融  网友评论 0
  • 长期以来,不良贷款是困扰农信机构改革发展的一大顽疾。中山农商行自成立以来,坚持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加大处置力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增长过快势头、化解潜在经营风险。本文结合中山农商行实践,初步探讨新形势下农信机构应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广东中山农商行合规与法律部朱江鹏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长期以来,不良贷款是困扰农信机构改革发展的一大顽疾。中山农商行自成立以来,坚持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加大处置力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增长过快势头、化解潜在经营风险。本文结合中山农商行实践,初步探讨新形势下农信机构应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农信机构面临的不良贷款形势

中山农商行历来重视不良贷款的处置,转制成立伊始,就把处置不良贷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立足自身实际,在上门催收、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传统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新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通过实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在押转让、债权转让等市场化处置,有效实现了不良贷款的规模化处置。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增长不仅会制约农信机构的经营与发展,而且会对其生存构成潜在威胁。为解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近年来中山农商行一直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目标,紧抓改革机遇,狠抓清收盘活工作,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保持在安全合理区间。


中山农商行的实践说明,在经济新常态下,处置不良贷款不应该再“千篇一律”,而是应该科学合理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处置方式。各农信机构都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先天优势,在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选择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灵活运用不同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农信机构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入中低速增长,全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进入一个较为集中的“爆发期”,农信机构也不例外,特别是一些小型农信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增长过快。同时,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信机构的不良贷款压力总体上更大一些,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是农信机构化解经营风险、持续稳健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农合机构要实现压降不良贷款、提升资产质量的双重目标,就要抓住新形成不良贷款风险程度相对较轻、收回可能性相对较大的特征,力争在形成风险的初期就及时化解,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信机构的资产质量,保障债权安全。


(一)诉讼


农信机构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快处置不良贷款。如进一步加强对潜在不良贷款的监测,发现有逾期苗头即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如果发现贷款人出现经营不善、抵押物被查封甚至跑路的情况,立即通过法律诉讼开展清收工作。


同时,为了缓解不断增长的不良贷款清收压力,在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中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合作和协调,充分利用法律力量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程序清收不良贷款,在实际工作中可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在法律实践中也面临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甚至很多已胜诉数年的案件至今仍难以执行。中山农商行法务部门派出专人专门跟踪此类案件的处理,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联系,想方设法解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抵押物被异地法院查封的被动局面,派遣专人和查封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争取早日依法处置抵押物,保障债权安全。


处置不良贷款要立足于实际情况,能尽快处置抵押物的要多措施快速处置,能收回现金的要及时收回,但是也可以灵活处理,对于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债务重组等措施有效盘活。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及时处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今后,农信机构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应该进一步理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调沟通,把法律的力量运用到最大化,争取在贷款诉讼和清收上取得突破。法律诉讼是处置不良贷款的传统方法,但是也应有灵活变通,针对不良贷款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


(二)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处置抵押物。相对于普通的诉讼程序,此程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诉讼程序的耗时,而且有助于农信机构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处置不良贷款。但是同样存在弊端,此种程序必须在当事人愿意配合农信机构处置工作且抵押率较低的情况下进行。


通过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处置抵押物并非适用所有的不良贷款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中山农商行在实践中探索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受清偿。因此对于一些已经出现贷款逾期苗头但是借款人仍然能够按时还息且并未到期的潜在不良贷款,只能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处理,并不能够简单地适用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2.当事人较为配合,且贷款抵押率低于50%。由于法院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市场情况剥离与实际价值不太相符的抵押物价值,若在拍卖过程中不太顺利,每次流拍即降价20%再行拍卖,如此一来随着贷款利息的不停计算,到最后抵押物处置价款很有可能不能覆盖农信机构的全部债权。而此时若需要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则需要另行起诉保证人,反而不如直接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来处置不良贷款。


3.当事人对于实体权利无争议,且抵押物无查封、扣押或冻结等限制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抵押权的存在与否、抵押担保的范围、效力等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即需要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来厘清争议,而不能简单地适用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另外,如果抵押物出现被另案查封的情况,此时抵押物处置的主动权掌握在查封法院的手中,不能通过此种程序处置抵押物。


因此,通过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处置不良贷款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非任何不良贷款均可通过此种途径处置。


(三)仲裁


通过利用仲裁程序一裁终局胜利方式灵活多样的特征处置不良贷款也较为省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同时,仲裁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期限均有所缩短。


由于农信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并不习惯于适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因此通过仲裁程序处置不良贷款亦应在当事人愿意配合的情况下进行。实践中贷款合同一般并未约定仲裁条款,这就需要在不良贷款产生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四)抵押物在押转让


目前,农信机构在做好自身清收、依法诉讼的基础上,应着力研究通过尽职调查寻找潜在买家以抵押物在押转让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实践证明,不良贷款在押转让也是处置不良贷款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要规范操作,尤其是尽职调查、推介等关键环节,相关工作要求公开透明,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位,避免产生道德风险或者其他负面影响。


农信机构可以通过与借款人、抵押人和买受人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受人在相关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来担保农信机构在抵押人和买受人办理抵押物过户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潜在风险,并由农信机构进行资金监管,过户成功之后,相关资金转化为抵押物的转让款将用来偿还借款,如果过户不成功,在农信机构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的前提下,农信机构可对上述保证金账户解除控制状态。同时,对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转让时发生被查封、处置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或者农信机构的抵押权受限制、被注销等导致农信机构方抵押权不能实现的情形,农信机构均有权从保证金账号中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而无须另行买受人授权。


通过抵押物的在押转让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关键点如下:需要寻找到潜在的买受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信机构的抵押权和债权安全。


(五)债权转让


不良贷款处置作为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信机构不仅需要通过传统的法律程序处理,而且可以结合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农信机构首先应该以调查分析、内部排查的方式,对于时间久远、确无还款能力、通过其它手段清收无望的债权以打包处理的方式转让,通过拍卖、招标、竞价的方式吸引有意向的受让人参与受让。


其次,根据借款人结欠的贷款本息、债务人的实际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抵押物、担保人状况,各实物资产的现状及权属状况,市场实际情况,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市场可能接受的价格水平,资产管理及处置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综合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努力将资金损失降到最低。


再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评估确定债权转让底价,制订债权转让方案,明确拟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中介机构的选择、付款方式及预计收入和损失等。


最后,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移交手续。交易成功后,农信机构应及时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在买受人支付完毕债权转让款后办理债权移交手续并以公告或通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并移交转让债权的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农信机构应保留移交资料的复印件。


不良贷款的处置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类施策、循序渐进。只有不断提高处置水平和处置技巧,才能实现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科学化及处置收益最大化。在当前的形势下,农信机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身的不良贷款处置模式,同时应坚持严格规范操作,依法合规经营,从各个环节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唯有如此才能在确保处置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处置效果,推动农信机构资产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优化。


广东中山农商行合规与法律部朱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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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朱江鹏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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