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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设立独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时间: 2016-03-05 22:22:12 来源: 金融论坛  网友评论 0
  • 3月4日,据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共提交了三个提案,分别聚焦于建议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

3月4日,据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共提交了三个提案,分别聚焦于建议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推进落实“一带一路”金融稳定合作机制三个领域。其中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指出,建议集中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以下为该提案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提案

一、背景和问题 

“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只有解决人民群众最困难、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统筹改革,才能使改革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国内居民财富持续积累、金融投资渠道不断拓展,人民群众金融消费行为渐趋普遍。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主体能力差异,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非法集资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名目繁多的外衣设下种种陷阱。2015年爆出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等系列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承担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并以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教育为途径极力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立时间较短,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在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分业监管体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难免出现职责重叠、错位或者真空。对此,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美国成立了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立法执法、重罚侵权行为、叫停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等等方面频频作为。

此外,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群众利益的有效维护、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缺少针对性强的权威制度基础。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未有效覆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和特殊性,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专门性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范较小。二是缺少统一、高效的监督和执法渠道。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是否执行监管要求以及执行质量的监管评价、执法检查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善。三是作为配套的行业自律机制仍需完善,目前虽然已有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之类的文件发布,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有明显欠缺。 

二、政策建议

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纲,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贯彻落实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我国可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研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权威性的制度基础。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都是可以借鉴的案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出台的基础上,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制定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章和条例,形成切实可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建议集中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突破当前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限制,实现跨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顺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大势所趋。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独立于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也有利于避免监管机构在支持行业发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形成的目标冲突,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于相对弱势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在具体操作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根据消费者权益受损实际情况,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沟通协商,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短期过渡方案:在当前“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下,加强工作机制改革和调整,强制性要求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参与重大规章的讨论出台、重大事件的应对处理等工作。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涉及的组织架构改革、人事调动等工作任务较重,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短期内的过渡方案,旨在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的调整,进一步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逐步形成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监管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将金融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

第四,建议加快制定各金融行业消费者保护自律规定。短期内,依据分业监管体系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优势,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制定的规章,以更灵活的机制和方式,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自律规定,并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共同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以专业化方式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逐步推进,可考虑整合行业协会或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

第五,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评价、通报和问责机制。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制定的规章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逐步完善对金融机构内部有关消费者保护管理架构、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明晰、监管法规执行、投诉处机制建设、消费者宣传教育等的常态化评估指标和相关监测、分析、考核、通报机制。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疏于履职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进行相应的问责与处理。

第六,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各金融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等各层级主体,加快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当前兴起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转自:金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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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论坛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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