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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审核体制新变化

时间: 2014-12-01 15:55:30 来源: 观韬律所  网友评论 0
  • 根据前述分析,新目录下,商务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具体审核权限列示如下:[vi]按照现行有效的商务部3号令,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

  作者:观韬北京办公室 徐玲 席晨琳

  供图:观韬北京办公室 杨伟国

  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2014年10月31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相较于《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2013年12月2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2013年目录” ),2013年目录被通知废止),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本文着重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中,境外投资领域的审核体制新变化进行分析:

  一、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新目录规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仅此一条。即,新目录将需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限缩为仅“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i]、敏感行业[ii]的项目”(以下简称“敏感项目”)。此前,2013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还包括“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目录,除少数特殊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外,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2014年4月8日发布、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依据2013年目录的规定,将境外投资实施核准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要求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在新目录发布后,国家发改委在修订9号令时,是否会对前述由国务院核准“20亿美元及以上的敏感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值得关注。

  另外,对于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新目录和2013年目录一样,并未进一步规定,因此我们理解并未发生变化,即按照发改委9号令,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根据前述分析,新目录下,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核权限列示如下: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新目录下有变化)

事 项

范 围

权 限

核准管理事项[iii]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国家发改委

备案管理事项

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及地方企业3亿(含)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敏感项目)

国家发改委

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敏感项目)

省级发改委

 

  二、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核准或备案

  新目录中删除了2013年目录里“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取消了商务部门对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核权限,因为,通知在正文第6条却增加,“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因此,我们理解,商务部门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审核或备案管理权限并未发生变化,仍适用现行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9月6日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商务部3号令”)的规定。

  根据前述分析,新目录下,商务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具体审核权限列示如下:

  

商务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审核权限

(新目录下无变化)

事 项

范 围

权 限

核准管理事项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iv]、敏感行业[v]

商务部[vi]

备案管理事项

除需核准管理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央企业:商务部

地方企业:省级商务部门

 

  三、结语

  对比新目录下,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审核管理体制,我们就会发现,2013年目录已经就商务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进行了大幅度的简政放权,即仅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商务部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均为备案管理(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一律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本次国务院修订后形成的2014年新目录,进一步调整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同样大幅简政放权,即也仅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尽管二部委对此的界定略有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发改委核准管理,其余的均为备案管理,唯地方企业划分投资额大小分级备案(地方企业3亿及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而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务院今年再次修订2013年目录,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有利于简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流程和手续。具体到国家发改委如何落实上述便利,还有待其修订发改委9号令,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i]按照现行有效的发改委9号令,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ii]按照现行有效的发改委9号令,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iii]实施核准管理的事项,是否会沿用发改委9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划分出由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待国家发改委修订9号令时进一步明确。

  [iv]按照现行有效的商务部3号令,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v]按照现行有效的商务部3号令,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vi]按照现行有效的商务部3号令,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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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观韬律所 作者:徐玲 (责任编辑:stay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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