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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业务实质出发

时间: 2014-05-07 15:44:0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网友评论 0
  •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今天发布研究报告称,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其利用有限的“支付牌照”,却实际上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在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事情时,却根本不用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今天发布研究报告称,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其利用有限的“支付牌照”,却实际上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在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事情时,却根本不用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鲁政委认为,从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经验来看,对观察和反省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发意义: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应坚持“相信市场但不盲从”的理念。市场机制能够对抑制风险起到一定作用。比如,消费者的选择会淘汰在信息安全上不稳健的机构;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会不断迫使现有机构不断改善和更新产品和服务。

  但是,市场机构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需要监管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为了要让市场能够有效惩戒安全机制不到位的主体,除采取监管处罚外,作为日常的例行要求,美国许多州政府已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安全情况报告。而在我国,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曾出现过程度不同的数据泄露,但从来没有一份完整的报告对此加以梳理和披露。这显然不利于优胜劣汰,也不利于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其次,始终把消费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一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充分、有效、动态的信息披露,使得消费者能够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的监管规范中,恰恰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火热发展面前,契约关系的含糊、宣传中为噱头而混淆视听、消费者对各种“形相似、实很远”的“宝”认识混淆,已显得极为突出。

  第三,从“业务实质”而非“称谓”进行监管。虽然PayPal一直宣称自己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但美国纽约州却从PayPal所从事业务的本质入手,要求其要么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么改变业务模式退回到真正的“支付机构”。在按照监管要求对业务模式进行艰难的调整之后,PayPal一直拖到2013年10月才在纽约州取得支付牌照。而相比之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其利用有限的“支付牌照”,却实际上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在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事情时,却根本不用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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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隽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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