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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小贷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时间: 2013-03-21 10:47:56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两会”虽已闭幕,然而会上热议的话题却远未结束,其中,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就值得长期关注。就如何促进小贷公司“回归”初衷、实现可持续发展,陈小平建议,首先,使小贷公司“回归”初衷,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并进而造就一批“草根银行”的道路。

  “两会”虽已闭幕,然而会上热议的话题却远未结束,其中,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就值得长期关注。

  近年来,小贷公司速度、规模的爆发式增长,致使阻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此外,由于个别机构还出现了一些违规事件,导致社会各界对发展小贷公司存在争议。

  尽管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小贷公司作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为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调动民间资金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个观点得到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表示,小贷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独到的作用,应扶持这种新型小微金融组织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吴晓灵将发展小贷公司的意义概括为两方面,一是信贷服务的缺失仍是小微企业及贫困中低收入人群发展的困难之一,小贷公司是满足这部分信贷需求的较好组织形式;二是小贷公司提供的普惠金融服务能给弱势群体一个改变命运的机会,对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

  那么,当前小贷公司存在哪些问题?“主要有两方面问题:背离初衷和不可持续。”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民建浙江省委会主委陈小平告诉本报记者。他进一步认为,推出小贷公司的本意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贷公司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然而,《指导意见》到了地方,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不少省区都规定只有“骨干企业”甚至“民营骨干企业”才可以充当“主发起人”,而名列《指导意见》中投资者序列第一位的“自然人”则被剥夺了“主发起人”资格。而且不少省区大幅调高小贷公司的资本金下限(《指导意见》中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如某省则分别调高到5000万元、8000万元。这样高的下限,由“自然人”作“主发起人”一般很难达到。这样,原想借助小贷公司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道路便被堵死,造就一批“草根银行”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

  关于“不可持续”问题,陈小平认为主要表现在:贷款利率严重偏高,致使客户空间狭窄,贷款风险加大;过高贷款利率的副作用十分明显。这种高利率的贷款只能用于“过桥”等应急性需求。随着小贷公司快速增加和不少银行市场定位下行、贷款方式改进,小贷公司市场空间势必越来越窄,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另外,缺乏有效监管,难以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最终势必冲击金融秩序,也将影响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

  就如何促进小贷公司“回归”初衷、实现可持续发展,陈小平建议,首先,使小贷公司“回归”初衷,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并进而造就一批“草根银行”的道路。整顿各省区的小贷公司管理规定,重申《指导意见》中的“自然人”作为第一位的投资人地位,以及资本金下限。这些由自然人主发起的小贷公司,只要依法合规经营,便可以在保持主发起人不变的条件下,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其次,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由此缺乏有效监管和“杠杆率”严重偏低的问题将迎刃而解,贷款利率严重偏高问题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第三,除由自然人主发起的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经营良好的可改组为村镇银行外,其余小贷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应成为依附于银行的金融公司。第四,设置小贷公司的专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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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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