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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给银行减压 六年两步走落实“巴III”

时间: 2012-12-10 20:41:55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网友评论 0
  • 同日,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拓宽银行融资渠道。按照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在强调外源融资的同时,商业银行依然需要加大内源资本补充力度。

  专家称,弹性与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兼顾了银行业务转型和支持实体经济

  一手设资本达标过渡期,一手指导资本工具创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实施前夕,监管层为银行业资本达标减压。12月7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以及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

  同日,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拓宽银行融资渠道。

  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监管层安排“六年两步走”的过渡期分步达标路径,实质上减轻了商业银行2013至2014年的资本压力,同时,弹性与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及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也体现出,监管层在考虑经济“稳增长”前提下,兼顾银行经营模式转型和保证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

  储备资本达标有6年过渡期

  “尽管中国比欧美国家更早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但这并不会导致中国银行业的竞争优势下降,反而是为中国银行业打下更好的基础,为将来进入国际市场做好准备,减少国际化过程中的监管摩擦。”安永大中华区银行及资本市场主管合伙人蔡鉴昌对记者表示。

  今年6月7日,银监会正式发布《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其中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为2.5%,逆周期资本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通常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上市银行半年报表明,截至6月末,16家上市银行中,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其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1%以上,银监会认为,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为了进一步缓解商业银行对具体资本要求的达标压力,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

  储备资本分年达标有利于分解银行融资压力。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办公室主任赵先信认为,“六年两步走”这一达标路径的安排是监管层希望商业银行能够稳步、逐渐地提高各级资本水平,这种政策导向符合实际,不过,“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与外部环境、资本市场、资产质量、信贷增长诸多因素都有关,如果在过渡期内硬性规定每年必须增长0.4%恐怕不太现实,如果资产质量和外部环境等因素较好,商业银行能够在一年内提高1%或者更高的储备资本,但如果遇到意外情况,也有可能完不成要求。因此,这里还可以增加监管弹性。”赵先信称。

  不同银行监管要求差异化

  实际上,在中国融资体系中,银行贷款居主导地位的格局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出于经济增长的需要,贷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这就意味着,不少商业银行在资本监管要求方面达标,面临着持续的压力。

  “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放贷能力也是挂钩的,如果硬性要求银行未来几年中各级资本充足率都不能下降,显然不现实。考虑到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与缓解短期融资要求,监管层在征求意见后调整了一些硬性规定,更多地体现出差异化监管。但从大方向来讲,监管层依然要求不达标的银行尽快能达标。”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一位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通知》最终区分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且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创新工具缓解股权融资压力

  除了设资本达标过渡期外,监管层还着手引导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目前,银监会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中金公司银行业分析师罗景认为,“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仍主要依赖于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运用尚属空白,这间接加大了股权融资的压力。如果加快夹心层资本工具发行,就将减少上市银行潜在股权融资压力约4000亿元,相当于降低了银行业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1个百分点。”

  不过,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看来,实施《资本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因此,按照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在强调外源融资的同时,商业银行依然需要加大内源资本补充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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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丁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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