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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农信社濒临倒闭 中国银行破产立法重启

时间: 2011-07-18 10:18:50 来源: 《新世纪》周刊  网友评论 0
  •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但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

  中国银行业很容易陷入对增长的迷恋。但过分追求规模,常常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比如大量的损失,甚至走向破产的边缘。”一位大行分管风控的副行长,如是评价当下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风险敞口逐渐浮现的银行业,而高敞口且流动性又非常紧张的小银行承压最大。

  “流动性脆弱是银行天生的缺陷,因为短存长贷本身就存在期限的不匹配,存款人随时可以支取,但贷款的回收则有一定期限。过高的存贷比极易引起流动性的崩溃。”他说。而6月起实施的日均存贷比考核已成为一些小银行最大的难关,为做大存款以拉低过高存贷比而爆发的各种存款大战,已成为业界不间断的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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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坏的事情发生之前,监管部门需要做些什么?财新《新世纪》获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

  银监会相关负责官员透露,目前正在参照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则、条文等,离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尚早,“仍在初级阶段”。

  上一轮的《条例》起草工作,停滞于2009年,“原因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条例》今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何时会推出,是否会和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要看国务院的安排。”前述官员表示。

  “在经济周期变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成为各类损失的集中吸纳者。”前述银行高管认为。

  美国FDIC的数据表明,2010年美国共有157家银行破产,高于2009年的140家,创下自1992年以的历史最高纪录。其根源就是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过多地承担了风险、积累了问题,中国银行业在镜鉴的同时更需借鉴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制度。

  制度模糊

  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

  他强调,这个《条例》的确很难制定,涉及面很广,一旦处理不好,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乃至系统性风险,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因债务无法偿还就申请破产,“破产过程要慎之又慎,有时一点风吹草动,市场传闻,就会引发挤兑等风险”。

  前述银监会官员介绍,《条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破产管理人由谁来担任、金融机构破产后由谁来接管,各方仍存在分歧,通常应该由主管机构进行接管,但也有建议认为可由中央汇金公司等充当。

  在加人WTO及银监会设立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已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改变。现实中,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但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

  “连市场都找不到,谈何市场退出机制?”一位银行业资深研究者说。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对于银行退市问题总是个案处理,一事一议。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监管机构,当地政府也会参与问题银行的救助。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倒闭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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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世纪》周刊 作者:张宇哲 温秀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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