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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银行业务监管禁令摘录

时间: 2019-11-25 10:16:38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本文摘录部分交易银行业务监管禁令,以期起到业务提示和风险防控的作用


来源 | 贸通齐鲁(ID :maotongqilu)

作者丨杨立霏

单位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交易银行部


本文摘录部分交易银行业务监管禁令

以期起到业务提示和风险防控的作用


1保函业务

1、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2、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4、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2保理业务

1、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2、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3票据业务

 1、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203号)


2、票据业务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3、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4、不得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5、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保证金账户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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