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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两任原董事长前腐后继 一个自首判死缓 一个判18年

时间: 2018-12-26 10:24:3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12月21日,内蒙古法院网发布消息称,当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来源:票据网、内蒙古法院网


12月21日,内蒙古法院网发布消息称,当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从1999年开始,杨成林就一直担任呼和浩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等职务,直到2013年由姚永平接任。


在杨成林宣判之前,他的后任,原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姚永平于2016年因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牵涉金额超6亿,自首被判死缓


12月2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包头中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的案件。


包头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成林主要涉及的犯罪事实包括:


1、2000年至2013年,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前身)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


2、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


3、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法院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中院公告称,鉴于杨成林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涉案金额巨大


据悉,杨成林一案涉案金额巨大。2016年3月7日,包头中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新华社曾报道称,杨成林曾向他人索要、收受钱财,为其情妇张婷在北京、内蒙古买房,为张婷的两个女儿购买200万元的保险;为给儿子杨海装修美国的房屋,杨成林向他人索要5000万元人民币。


不仅如此,杨成林还要求他人为自己买路虎车,收受他人给予的价值26万元的手机、价值37万元的照相器材;曾以出国执行公务为由,带其亲人赴美国旅游,其间购买价值51万美元的铜马雕塑和猛犸象牙制品,回国后却要求下属从单位报销……


2014年6月,杨成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2015年9月28日,杨成林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院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四宗罪”获刑的姚永平


公开资料显示,姚永平 1963年7月生,昭乌达盟师范专科学校大专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中共党员。姚永平2013年起担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


此前的2014年10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永平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逮捕;2015年10月14日,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网站消息,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6月,姚永平的前任——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因涉嫌重大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姚永平已是内蒙古银行连续第二任被查的董事长。


2016年12月8日,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姚永平在2006—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2家公司及靳喜、马晓驭个人所送款物、干股折合人民币共计2739.5018万元。


2010年9月,姚永平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贷款。


2010年10月,内蒙古银行为某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由姚永平的前任董事长杨成林使用;2012年10月,某公司将贷款本息还清,为感谢杨成林和汤爱军(均另案处理)对其的提拔使用,姚永平分数次送给杨成林款物折合人民币23.7257万元,送给汤爱军人民币1万元。


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贿所得,家庭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681.1175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姚永平(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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