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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黄金资管新规来了!央行连发三大关键文件

时间: 2018-12-16 21:06:20 来源:   网友评论 0
  •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应向央行备案。

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综合央行官网、中国基金报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应向央行备案。


此外,央行还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央行同时还发布了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对于黄金相关业务,小编梳理了十大亮点:


01 明确黄金资管产品及相关业务概念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黄金产品,除了实物黄金,还包括以黄金账户记录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指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活动。


黄金积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02 明确开展黄金相关业务的机构类型


黄金资管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03 明确各类机构在相关业务中必备的资质


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要符合《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 号文印发)的规定。


04 黄金产品应按要求登记托管或备案


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所托管的实物黄金。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05 明确金融机构在黄金相关业务中的职责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只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机构。


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客户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黄金市场或委托具有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平盘。


06 明确代理销售机构在黄金相关业务中的职责


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07 要求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相关信息。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起设立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规定和投资者保护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做好投资者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08 黄金相关业务及机构应守法依规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金融衍生品、支付清算结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09 规范黄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宣传


代理销售机构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设立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10 设定金融机构的合规整改日期


黄金资管业务新规、《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均自印发之日即12月14日起执行。


不符合黄金资管业务新规要求的金融机构,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不符合《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金融机构,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综合央行官网、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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