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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附案例解析)

时间: 2018-09-25 12:06:27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副行长让信贷员为两家贸易公司办理贷款,并授意快点办好,结果信贷员把“实地调查”变“形式调查”,贷款后也不去监管,导致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日前,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被广州中院以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刑1年9个月到3年。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信贷共学 



副行长让信贷员为两家贸易公司办理贷款,并授意快点办好,结果信贷员把“实地调查”变“形式调查”,贷款后也不去监管,导致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日前,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被广州中院以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刑1年9个月到3年。


案件概述
两空壳公司诈骗贷款2600万


从化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XX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案件分析
信贷员因领导介绍没严格调查


大翔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一名姓丁的女子,但丁某证言否认公司是她开的,她没有遗失过身份证,但曾经把身份证交给男朋友在广州办理购房贷款和房产证等手续。而另外一家空壳的“皮包公司”亿鹏公司法人是梁某,梁某证实,是他人张某甲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将该公司变更给其做法人代表,他没有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只提供了个人身份。


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件判罚
4人以失职罪被分别判刑


法院认为,陈某、邝某、李某、吴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翔公司、亿鹏公司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4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陈某判刑3年,对邝某判刑2年6个月,对李某判刑2年,对吴某判刑1年9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3人提出上诉,从化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从化检察院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且还有4笔委托贷款金额没有计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数额,陈、邝、李3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情节应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不是“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本案属重大损失还是特别重大损失的问题,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州中院评判认为,考虑陈某、邝某的行为造成银行将近2023万元损失,已超过标准40倍,李某行为造成损失1599万余元元,超过标准31倍,三人造成的损失额均足以构成特别重大损失。故本案应认定陈某、邝某、李某的行为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没有认定该情节不当,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裁定驳回检方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防范
骗贷风险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企业骗贷事件频繁发生。现在,诈骗手段更加隐蔽、诈骗金额增大、银行损失增高。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成为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上述案件因为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尽职调查疏忽,可见,银行员工违规成本不断提高,有些违规行为甚至转化构成了违法放贷案件。因此,如何防范企业骗贷行为,如何识破企业骗贷手段,是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每一个信贷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必备技能。


为防范企业骗贷首先银行必须加强贷款检查。贷款真实性核查应贯穿信贷业务全流程,尤其应发挥贷后跟踪管理及时甄别骗贷行为的作用。各家银行的目标客户定位应突出本行特色,避免各家银行目标客户定位雷同、盲目垒大户。银行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以打造百年企业为目标,诚信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实现银企双赢,这样就可以统一企业和银行的目标与任务体系,使企业能够自动对自身的经营进行检验,这不但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有助于银行从根本上预防骗贷问题的发生。


其次树立合法经营意识银行工作人员应清醒认识到外部形势的复杂性和外部欺诈风险的严峻性,从保护自己职业生涯考虑,下大力气了解贷款客户,通过对客户加深了解来翔实掌握客户的基础性资料,这样有利于制定出适于经营的策略与方法,达到对企业骗贷问题的防范。银行工作人员还应该加强学习,以素质的提高来实现信贷反欺诈技能的提升。此外,银行工作人员要有正确的经营意识,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和合理利润的思想,从源头上堵截非法操作和追求高风险利润的倾向,达到对银行贷款业务更好地遵守,形成合法经营的环境与氛围,确保银行的安全。


最后加强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一直是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有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银行的发展才能有更为全面的保障,银行各项贷款业务的安全性也才能够有效地实现。银行产业内部应该建立实时动态更新的黑名单库,对企业造假信息与同业共享,对造假企业形成震慑;同业之间建立信贷风险核查配合机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切实防范重复融资。要借用外部监督的专业优势和范围特点,形成外部监督的环境和运作机制,使外部监督能够更好地确保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进行,进而达到对企业骗贷深层次、广范围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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