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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5家省联社被重罚3172.7万元,63名责任人吃罚单

时间: 2018-09-01 22:17:38 来源:   网友评论 0
  • 2017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处罚已司空见惯,而对省联社处罚鲜有报道,本次银保监针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可谓力度空前。

来源|银保监会、成于微言、信贷


处罚案例


2017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处罚已司空见惯,而对省联社处罚鲜有报道,本次银保监针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可谓力度空前。


银保监会依法对5家省联社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聚焦重点风险领域,深化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和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银保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


省联社是省政府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合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对农合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作为持有金融牌照的农合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省联社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牢固树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格规范履职的主体意识。为切实强化监管、推动省联社规范履职,并按问题导向推进省联社改革,根据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总体部署,2017年,原银监会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5家省联社在具体履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农合机构偏离支农服务主业没有有效纠正。部分省联 社没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引导农合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对“离农脱农”问题不考核、不纠正、不处理,导致少部分县域农合机构严重偏离支农战略定位。二是在落实风险防控处置责任方面履职不力。个别省联社没有切实承担对农合机构风险处置的牵头责任,风险防控不作为,导致辖内风险持续积聚,高风险机构数量上升,对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三是违规开展相关业务。部分省联社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设立实体企业、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业务等,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经营决策,违规牵头组织发放大额、异地、非涉农贷款,形成大额风险暴露。四是高管人员违规履职问题突出。内部治理严重缺失,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等违规问题多发。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统筹指导相关属地银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机构与人员“双罚”、罚款与没收并举的原则,依法对5家省联社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机构处罚方面,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为进一步提高处罚的警示作用,推动省联社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农合系统“以上率下”、依法合规的氛围,本次现场检查特别突出了对省联社高管人员的处罚,分别对内蒙古区联社4名、江西省联社4名、广东省联社4名、四川省联社4名高管(含已退休高管)给予了警告、罚款的处罚,对违规严重、性质恶劣的河南省联社3名高管人员给予了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牢守监管定位,坚持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公正监管,坚持违法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在推动省联社规范履职工作中,按照“两手抓”思路,一手抓省联社规范履职和强化服务能力,一手抓推进省联社改革试点研究,以持续推动深化改革来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升农合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


粤银监罚决字〔2018〕16号

被处罚机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被处罚当事人:王硕平、周高雄、曾涛、吴为民、张林寿、刘泽华、梁寿元、陈少白

案由:

超范围经营理财业务,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设立法人性质的广东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挪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性存放同业,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比例规定,违规形成账外资产,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违规分配利润,以建立社员机构分红补贴基金方式违规分配利润,指示社员机构违规进行股金分红,违规投资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债、定向融资工具和项目收益票据,未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系统、未有效识别及控制信息科技项目风险,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行政处罚决定:

对广东省联社合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8万元,罚款1307.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523.2万元;对王硕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对周高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吴为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张林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刘泽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梁寿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少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赣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机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案由:

违法投资设立企业、部分理事和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任命或实际履职、审批同意不符合资质的社员机构投资债券和资管计划、清算资金未封闭运行、违规在资金收益中列支本该在管理费中开支的年度奖金、对社员机构落实案件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20万元


豫银监罚决字〔2018〕50号

被处罚机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被处罚当事人:马春耀、李宪忠、袁军、吕鹏、陈奎、张爱法、李雪峰、张红英、李文斌、赵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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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罚字〔2018〕29号

被处罚机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案由:

违法投资设立企业;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大额贷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不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工作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452839.22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160.78元


内银监罚决字〔2018〕12号-17号

被处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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