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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18-03-27 13:43:54 来源: 浙江证监局  网友评论 0

关于对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公司作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的5%以上股东,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将持有的中捷资源6,250万股、545万股、4,500万股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业务,上述涉及股票合计11,295万股,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16.42%。你公司未及时将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业务的信息告知中捷资源,导致中捷资源于2018年1月22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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