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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7号文件:允许外资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必须满足三大条件!

时间: 2018-03-22 22:56:48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近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国内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公告》将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


    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把涉及到的主要条件列出,并作简单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资格


公告原文“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解读:此处指的是境外机构是在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当地的支付业务许可,在境外已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中国境内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不是说任何外资机构都可以提出申请。所谓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就是说你首先得是境外支付机构,才可以提出中国境内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大家可以关心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支付业务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说不定还有惊喜。


二、申请条件:

具体来说,想申请支付牌照的境外机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解读:简单理解就是在中国境内有商业主体,且有满足开展业务的相关设施。实际上某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年,具体就不点名了。对其他有志于在国内开展支付业务的境外机构来讲,最短平快的方式就是收购一家从事支付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三、主要出资人要求


根据公告原文“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即如下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此外,我们注意到,《公告》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未如2号令一般划分了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范围,是不是就一张牌照即可开展所有支付业务,还是参照2号令的模式,需要申请机构提出具体牌照申请,尚不得而知。个人认为,《公告》未做出详细划分,应该和即将推出的《支付条例》有关。


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去年就曾表示,中国的支付产业要全面开放,“全面开放不是局部开放,个别环节开放,而是全方位多纬度开放;全面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某支付业人士表示,一方面中国的支付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支付市场已经被支付宝和财付通基本垄断,外商进入中国对现有支付格局难以构成大的影响,但是对中国的支付机构寻找新的股东创造了更宽松的条件。

春节前夕,拥有外资股东的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联合宣布,根据2014年双方签署的战略协议,经董事会批准,阿里巴巴将通过一家中国子公司入股并获得蚂蚁金服33%的股权,并将终止当前与蚂蚁金服的利润分享协议。则是源于支付业开放的客观环境。

事实上,我国一些大型支付早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以蚂蚁金服为例,截止2017年底,蚂蚁金服已经和境外合作伙伴一起打造出7个本地钱包,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香港。蚂蚁会为当地合作伙伴提供蚂蚁的技术经验,这样最直接的好处,能为他们节省5年以上的研发成本和发展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有何考虑?对支付行业将带来哪些影响?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在准入和监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监管思路是什么?


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来源:支付界、人民银行网站 、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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