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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2017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时间: 2018-03-06 17:58:21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网友评论 0
  •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1月,为保障春节前由现金投放形成的集中性需求,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过临时流动性便利(TLF)操作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6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7〕19号),切实发挥评估工作对进一步改进精准扶贫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


2月17日,发布《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定向降准相关制度,根据相关金融机构2016年度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考核结果,动态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3月13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7〕48号),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提高信贷政策定向结构性调整功能,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


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丁学东、郭树清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肖捷、尚福林不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7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有效盘活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多渠道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


5月12日,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联合公告》及《内地与香港“债券通”答记者问》,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新西兰储备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250亿元人民币/50亿新西兰元,有效期为3年。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月20日,配合财政部开展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正式启动国债做市支持机制,推动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


6月21日,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并随后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续签《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债券通”项目下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加强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两地的法律和各自法定权限,双方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协助执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有效运作。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7年第二季度例会。


7月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7月3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正式上线试运行。


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香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扩大至5000亿元人民币。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蒙古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规模为150亿元人民币/5.4万亿蒙古图格里克,有效期3年。


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7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根廷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规模为700亿元人民币/1750亿阿根廷比索,有效期3年。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210亿瑞士法郎,有效期3年。


8月4日,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


8月11日,发布《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1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推出人民币对蒙古图格里克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8月3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9月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07号),宣布自2017年9月11日起,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下调至零。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交存准备金的穿透式管理方式。


9月13日,在广西自治区推出人民币对柬埔寨瑞尔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续签《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7年第三季度例会。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8年起,将当前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拓展和优化为统一对符合宏观审慎经营要求且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


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3600亿元人民币/64万亿韩元,有效期为3年。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7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卡塔尔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208亿里亚尔,有效期为3年。


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行为。同时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将自用和商用新能源新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从80%和70%分别提高至85%和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50%提高至70%,加强对汽车消费的金融支持。


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加拿大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300亿加元,有效期为3年。


11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7日,发布《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4000亿元人民币/4700亿港元,有效期为3年。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13250亿卢布,有效期为3年。


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完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制度,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2月14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宣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新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旨在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发挥其在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清算安全方面的作用。


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89号),自2018年起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推广至全国。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017〕286号),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为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规模为700亿元人民币/3700亿泰铢,有效期为3年。


12月27日,人民银行办公厅批复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引入境外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


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7年第四季度例会。


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督促各类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债券交易行为。


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CRA)”,2018年春节前后,凡符合宏观审慎经营要求、在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若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可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转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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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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