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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监继续加大对票据业务违规处罚!

时间: 2018-01-22 22:53:32 来源: 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网友评论 0
  • 2018年1月19日,中国银监会青岛银监局发布青银监罚决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因违规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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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违规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罚款50万元


2018年1月19日,中国银监会青岛银监局发布青银监罚决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因违规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处罚。 
  

信息公开表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存在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青岛银监局决定给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路支行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处罚信息公开表

四川隆昌农商行因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被罚25万元

1月17日消息,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内江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四川隆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借款主体新增贷款、贷后管理不力导致部分抵押物灭失、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罚款8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罚款。

  

四川隆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借款主体新增贷款、贷后管理不力导致部分抵押物灭失、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内江银监分局罚款8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罚款28万元。

农行支行因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被罚25万

1月18日消息,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乌海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中国农业银行(4.360, -0.11, -2.46%)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乌海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以下是乌海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湖北松滋农商行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被罚款20万元

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荆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银监罚决字〔2017〕2号”,对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处罚。

  

经查,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

乌海银监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处罚

1月18日讯 近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乌海银监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及1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银监罚决字〔2017〕2号、3号)。


决定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刘毅,该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事实。刘毅对该行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


乌海银监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罚款20万元,对刘毅警告,并罚款5万元。作出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2017年12月25日。


还有因帮助消规模,被处罚

分行因通过同业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等问题被罚45万。


处罚决定显示,某分行通过同业票据业务为他行(包含系统内和系统外)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虚报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完成目标数,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罚款人民币4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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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作者:票友君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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