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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再升级 任你十八般“武艺”也难逃法网

时间: 2017-09-18 22:51:47 来源:   网友评论 0
  •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甘萍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适时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自1997年10月1日在正式实施的新刑法中对“洗钱罪”有了正式的定性以后,我国的反洗钱法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历程。


十年以来,洗钱的方式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新型的违法犯罪也在不断酝酿,《意见》也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出台。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对于反洗钱知之甚少,甚至不能很好地理解洗钱、反洗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下面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


首先什么是洗钱?洗钱,主要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伪钞,经过合法金融作业流程之类的方法,以“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洗钱常与经济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动及黑道等重大犯罪相关联,常常表现为跨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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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一般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洗钱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培植阶段一般通过复杂、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一词,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如今洗钱的手法和步骤千变万化、名目繁多。


但一般来说,首先,必须以某种名义把钱(大多数情况下是现金)储存起来,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账,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蚂蚁搬家式地化整为零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通过汇款、开立支票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通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账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通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一般常见的洗钱方法大致分为以下十八种方式,了解这些手段对于企业合法经营、市民规避“洗钱”风险、执法部门执法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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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支票


海关会对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则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2、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


由此,别以为那些黑帮老大和贪官污吏真的那么喜欢在赌场里醉生梦死,很多人进去晃一圈就溜号了,其主要目的,无非是洗净自己的非法所得。日本闻名世界的“扒金库”(弹珠机房),就是类似洗钱的最大玩家,只不过,扒金库已经完全合法化、产业化了。到扒金库玩的人,最终赢钱后也不能直接从扒金库房拿到现金,而只能到对面或旁边的兑换店铺(其实很多就是扒金库房经营的)获取。


3、无记名债券或期货


在日本,很多与世袭官僚渊源颇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时不时地低调发行一些不记名的债权或个人期货(金融)产品,其中尤以“贴现债权”(按照日语字面直译是“折扣债券”)最为出名。


该类债权曾经的主要发行方为原长信银行(现在的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银行的高级理财顾问会细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户”,当然,这些金融产品的起卖金额被设置得很高,而发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会游资”前来申购,因为,类似产品本来就是非常“小众化”的。


举个例子,该债权的最小面额设定为5年期+100万日元,顾客以折扣价的90万日元购入,5年期满后就能拿到面值的100万日元。一旦重要客户申购完这一批产品,也就宣告这些客户完成了一次堂而皇之的洗钱作业。自然,所谓收益高低,对这样的客户其实都不怎么重要。但放眼世界金融市场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这种贴现债券的洗钱方式只能说是小菜一碟,甚至有点小儿科了。


4、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


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


5、纸上公司的假买卖(空壳公司)


该行为和下面提到的避税天堂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6、购买保险


保险产品,早已摆脱了“谋求保障、出事索赔”的传统观念。几乎所有市场化运作的保险公司,都会推出高于当地银行存款利率的保险理财产品,并逐年分红返利;因此,购买大额保险,不失为一种牢靠安稳的洗钱方式。将大笔现金,为了不过分吸引眼球,第一次投保后,还可以不断提升保金,慢慢修改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便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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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会


不良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变为自己的囊中之物;


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押善款于私人户头;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在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因此,众多富豪和大腕对基金会趋之若鹜,并非仅仅出于良心发现。


8、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


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而进行的洗钱活动。


9、直接跨国搬运


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这种方法最常见于海岸线较长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加勒比海之间,欧洲和原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日本和韩朝之间,大陆南方沿海和港台之间,等等。


10、人头账户


在日本的尼日利亚裔诈骗犯的金融诈骗案中得到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对象,付给极其低廉的费用后,用他们的名义开设很多账户;定期地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最终达到洗净赃款的目的。


11、外币活存账户


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12、跨国交易


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在由外国账户去按照事先预定分发到位。整个流程中包含: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或者,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高单价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充作支付买货款项。反之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13、地下汇兑(地下银行、地下钱庄)


常见于不良珠宝金饰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世界上有的地区,该业务已被半公开化,比如香港。


14、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


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15、百货公司的礼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委员会,将礼券作为其各公司员工的三节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约等值的现金。


百货公司商品丰富多彩,礼券的使用选择余地较大。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利用百货公司礼券进行贿赂和洗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16、人头炒楼


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建商或地主以市价5~7折价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17、假借贷


常用于收贿或贪污,受贿者或接收人持有对方(行贿人等)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终被检查或税务机构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也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声一过或受贿人员不在其位、与行贿方没有明显的利害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受贿或接收的行为。


18、伪币或伪钞


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的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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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以上罗列的十八种洗钱方式,仍然无法涵盖当前世界范围洗钱的无穷奥妙和机关。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无限渗透,造成洗钱行为的运作无孔不入、易如反掌,善于玩转洗钱手法的群体,也很少有生搬硬套地去一条一条照本实施的。


绝大多数情形下,洗钱是个综合性的“技术活”,很少“留底备份”。在强调证据的现代法律体系下,要切切实实地抓住洗钱对象的把柄,很多时候单个案件所花费的行政成本要远远高于涉案金额本身。


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竞争。


反洗钱法律的出台。此次《意见》的出台,密切关注非金融领域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变化情况,对高风险行业开展风险评估。对于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要求的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销售、公司服务等行业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


按照“一业一策”原则,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定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根据行业监管现状、被监管机构经营特点等确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模式。


建立国家层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


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打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摧毁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和网络,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有效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势头。


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对于反洗钱政策,国家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虽然各路“牛鬼蛇神”出于对利益的盲目追求,研发出了各种洗钱方式,但是国家的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任你“十八般武艺”、“七十二变”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延伸阅读:


一、洗钱者的伎俩


“广告公司、咨询公司、饭店、超市、酒吧、宾馆、洗浴中心和夜总会等集中花现金的经营场所,都是洗钱的好地方。


这些行业的共同点是,拥有充裕的现金流,成本可大可小难以查证,且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提现。无论是‘黑钱’还是公款,大多通过用支票付账后提现。从表面看,这些都是正常的经营,毫无特殊之处。但通过一进一出,支票就变成了现金,从公家或者不明账户流进个人腰包。”调查中,一位税务专家如是说。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通过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馈的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可发现,目前洗钱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实业经济中。通过证券期货业途径洗钱的严重程度要略高于银行业。


“一般服务性企业大多会配合洗钱,反正雁过拔毛,只要钱从账上过一道,客户满意了,自己的回扣也不菲。比如,现在有些人专门开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来洗钱,有很多广告公司都在做洗钱,有些还以洗钱为主业。”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总说,他们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卷烟厂、电信公司和电力企业。这些企业效益好,一次性洗一两百万的钱很平常。他们如果要洗一笔钱,会与广告公司签下一份广告合同,合同上注明这笔钱用于该企业开新闻发布会,而这个新闻发布会根本是子虚乌有。之后,企业会把支票打到广告公司进行套现,并得到广告公司的正规发票。作为回报,广告公司一般会获得合同款20%的“活动费”。


证券期货领域洗钱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在调查中遇到的一个例子是通过期货交易洗钱。刘先生是东北地区某市的粮食经销商,他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又在河南某地开设了独立的子公司。


他在东北开出没有真实交易的汇票到河南贴现,随后将贴现资金转投到郑州和大连的期货交易账户上,通过期货账户转化为自己的收入。在期货交易中,他主要采用“分仓”手段。从一个分仓交易席位账户抛出,账户出现亏损;从另外一个交易席位账户秘密买入,形成盈利,从而将骗取的银行资金通过期货交易实现合法化。最后,名义账户亏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形成银行不良债权。


“保险洗钱最主要的方式是所谓的‘长险短做’和‘团险个做’。”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深人士揭示了利用保险洗钱的手法。“长险短做”就是通过购买高额长期寿险,先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过了很短时间就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以此完成洗钱过程。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钱”,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金打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有的甚至要求直接用现金退保。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还通过“团险个做”方式侵吞国有财产。上述人士介绍:“保险公司与企业合作一般采取‘团单个做’加‘现金退保’的方式。具体的操作过程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多数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投保一事并不知情。很多时候钱就直接进了高管自己的腰包。”


二、如何辨别洗钱?


1.现金走私;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


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


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


8.设立外资公司;


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


10.购买保险;


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


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


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三、外汇管理局反洗钱 违反规定将受四种法律惩罚


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


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分可疑的外汇现金交易形式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五、部分可疑的外汇非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二)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


(四)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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