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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外汇管制”7月1日生效!

时间: 2017-06-15 21:53:36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今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大金所综合国家税务总局、跨境金融监管等


今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1日开始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有钱账户”将率先被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清楚掌握。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税务机关来说,将是透明的。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该管理办法推开后,将在国内对外国机构、个人的账户信息开展调查,为将来实现跟其他国家的信息互换做准备。而其他国家,也会向中国的税务部分提供中国居民、企业在他们国家的资产状况。这等于什么?也就是说:你把收入存在了海外账户里,以前还能藏着掖着,以后海外银行转头就会把你的信息交给国内。


《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附:个人和机构尽职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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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纳入信息交换,提高税收透明度。


同时,“金融组合拳”连贯打出。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法案也将于2017年7月1日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2017年个人换汇额度和汇出汇款政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1、个人换汇的便利化额度还是5万美元,没有变化。


只是更加强调要如实申报,以及重申了购汇不得用于资本项目的内容,例如原先就没有开放的境外买房、境外投资、境外金融属性保险等。


超过额度的,也可以凭真实性证明在银行办理,目前我国对个人开放的大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开放的比较少,这确实是客观现实需求与改革步伐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但这个矛盾是历来就有的,地下钱庄、蚂蚁搬家等行为历来是禁止的,只是在目前的形势下更加需要严格执行。


2、个人的汇出汇款当日累计5万美元及以下的,可凭身份证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当然实际业务办理中,因为银行有展业的要求,很可能会提高审核标准,不满5万美元汇款的也会要求提供相关付汇的证明材料来进行真实性审核。


但身正不怕影子斜,相信只要是经常项下确有合理需求的,尽量配合银行多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最终都能完成付汇。


而且这份管理条例要求,以后个人换汇,除了要填银行自身的结汇、购汇申请表格外,还需要再填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


而这份《个人购汇申请书》被外界成为史上最严的反洗钱监管!为什么?因为它要求:

以及再次强调了“个人关注名单”: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注:以上两个都不是新的要求,只是强调旧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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